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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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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概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首次确立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八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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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经2012年3月30日和12月27日两次修订。最新修订的《条例》于2013年3月1日施行。该条例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交强险,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规范机动车交强险的行政法规,《条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然《条例》几经修改,但关于《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一直是广泛争议的问题之一。其中,在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是争议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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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概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首次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3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8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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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强险中的“责任”性质问题在交强险实际运作中,存在各种含义不同的“责任”混用的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中体现较为明显。其第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按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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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保护人身安全、公民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在立法目的中细化了这一目标,力求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赔偿。但是《交强险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却无法很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3条以及《交强险条款》第6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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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交强险主要条款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正式实施,标志着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强制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为了促进交强险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们在这里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台湾地区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做一比较研究,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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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强险制度自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及时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初创、经验数据不足等原因,我国交强险制度尚不完善,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一些争议,尤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的法律效力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往往成为交强险纠纷案件审判的争议焦点。根据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审判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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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解释》共五部分29条,着重明确了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责任承担、诉讼程序等问题。对保险业而言,《解释》凸显了交强险在交通事故矛盾处理中的作用,但由于多项规定与现行交强险制度存在冲突,将对交强险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亟需高度关注,并尽快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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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人们习惯上称受害人为“第三者”.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是第一者,被保险人(车主)是第二者,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人叫“第三者”.“第三者”的范围究竟包括哪些人?在何种情况下算“第三者”,何种情况下不算“第三者”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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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作为主要的农业机械,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积极推行拖拉机交强险,对于促进农业生产安全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2007年1月22日,中国保监会批准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申报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要求各保险公司于3月1日前执行。为全面掌握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拖拉机交强险业务经营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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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经济学角度,分别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与保险制度的建构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制度的建构有效地区分了单方事故与双方事故模型,并对这两个模型分别采用不同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这种区分有助于侵权责任制度实现有效的威慑。但我国交强险制度的设计存在一些问题:交强险的费率设定无法做到有效的风险分化;交强险中相应制度设置无法做到对道德风险问题以及逆向选择问题的有效控制。最后,在司法实践中,交强险与侵权责任间存在着错误的互动关系。侵权责任和保险都被法院当作了分散风险的工具。司法实践上对于侵权责任与保险的混同适用,从法经济学角度上而言,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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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强险制度自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及时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初创、经验数据不足等原因,我国交强险制度尚不完善,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一些争议,尤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简称“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的法律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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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下将这些情形统一简称为"醉驾"),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需要为醉驾买单"的消息一出,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与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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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新修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拉开了交强险全面对外开放的序幕。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这件事在保险行业内外成了热门话题,有人大喊"狼来了",有人认为这是往交强险市场这个"鱼缸"里放进了一条"鲶鱼",也有人不置可否,觉得这不过是水到渠成的事儿,多说无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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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强险制度运营基本情况一、我国交强险总体运营模式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交强险的基本内容,同时也标志着我国交强险制度的正式确立。我国的交强险运营模式结合了官督商办和商业化的经营模式。官督商办主要体现在:全国制定统一相对商业车险较低的的保险基础费率;费率的标准是按照"不盈不亏"的原则来厘定的,费率实施必须通过保监会的审批;保险公司对投保请求和赔款请求不得拒绝或拖延;要求保险公司将交强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