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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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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商标》2004,(6):56-63
地理标志的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在国内人们对其认识程度也El益提高。我国自1994年开始即将地理标志纳入了商标法律体系予以保护。根据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予以注册,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肯定和完善了这种保护制度,使我国的  相似文献   

2.
地理标志的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TRIPS协议对此做了专门规定。目前,各国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通过专门立法进行保护;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三是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中。本刊选登的《爱沙尼亚地理标志保护法》即属于第一种类型。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始于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去年修改的《商标法》进一步对地理标志做出了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到目前为止,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达70余件。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实施品牌营销战略,是促进我国农副土特产品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振兴我国农业经济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3.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商标法保护制度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分别作出了规定,主要制度体现在:  相似文献   

4.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现状当前我国地理标志立法保护模式混杂,商标法制度、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三者并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农业部(简称以下农业部)均是我国地理标志行政管理主体。国家工商总局依据2001年第二次修订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行使对地理标志的管理权,并于2007年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公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中国地理标志(GI)"[1]。国家质检总局在1999年就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并先后制定了《原产地域产品通用  相似文献   

5.
正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一种,在我国的保护还只是最近20年的事情。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地理标志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日益显现。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更是成为相关公众的关注对象。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第三款规定,证明商  相似文献   

6.
地理标志:助推法国葡萄酒独步天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全国各地农村正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帮助下,依据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即地理标志,运用地理标志,保护和开发千姿百态、丰富多彩的农产品,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振兴和发展。  相似文献   

7.
王荔 《中华商标》2015,(2):49-50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国际上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专门立法的形式进行保护,如法国通过《原产地名称保护法》;二是纳入商标法以证明商标或集团商标的形式进行保护,这种方式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地理标志多出现于农业产品或历史文化产品。其权利只属于特定地区,可由满足一定条件的多个企业、单位在当地共同使用。由于兼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特性,地理标志品牌  相似文献   

8.
庄奎太 《中华商标》2007,(11):56-56
什么是地理标志?《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  相似文献   

9.
地理标志是能给产品带来附加价值的商业标记,目前已成为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地理标志大多涉及农产品,其资源在我国十分丰富。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收入增加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我国的《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都有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规定。但涉及地理标志行业协会的规定尚付阙如。  相似文献   

10.
2008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湘莲”商标争议案中认定“湘莲”为使用在莲子商品上的地理标志,并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撤销了福建省某公司在莲子等商品上注册的“湘莲及图”商标。这是商标评审委员会首次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地理标志,此案裁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1.
2014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出台了《北京市高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以下称《指南》)。《指南》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普通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普通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12.
一、海湾国家地理标志保护概况 海湾国家主要是指海湾合作理事会(the Gulf Cooperation Council.简称GCC)的六个成员国和也门,海湾合作理事会成员包括沙特阿拉伯、巴林、科威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和阿曼。总体上看。海湾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并没有给予特别的重视.这些国家主要是通过保护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的。其普遍做法是在各自商标法的范围内。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提供最简单的参考,  相似文献   

13.
证明商标是指证明提供的商品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精密度或其他特定品质,具有保证意义的一种标志,如纯羊毛标志,真皮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根据国家工商局制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就是通过注册证明来实现的,这也符合1994年达成的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精神。TRIPS虽然没有使用《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即《里斯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这个概念,但却规定了对与原产地名称含义相近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内容。其基本要求是,凡加入WTO的成员国或成员地区,均须对其他成员的地理标志予以保护。有了这样的规定,我国的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与国际公约的接轨必将更加紧密,证明商标的注册依据也更充分。无锡“阳山水蜜桃”是否属于“TRIPS”所称的地理标志?又能否作为证明商标注册?本文拟对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14.
徐刚勤 《中华商标》2009,(12):53-56
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生效后,我国正式将地理标志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注册保护。近年来,随着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数量的不断增长,其使用和保护的问题也更多地受到关注和重视。在实践中,“重注册、轻使用,重通用、轻保护”的现象比较普遍。如何从法律层面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15.
中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姚坤 《中华商标》2005,(6):50-51
我国是通过《商标法》途径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我国《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概念援用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中的概念,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相似文献   

16.
印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印度是一个物产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有许多享誉世界的地方特产,如Basmati香米、大吉岭茶(Carjeeling Tea)等。但是在1999年之前,印度一直没有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立法,地理标志主要受普通法假冒诉讼和商标法的保护。从1997年开始的长达5年的“Basmati之争”使印度认识到了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并促成了  相似文献   

17.
《中华商标》2002,(8):18-19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地理标志可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18.
地理标志是涉农的知识产权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姚坤 《中华商标》2005,(3):19-21
没有哪部知识产权法律像《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制度这样贴近农民,鲜明地将涉农、涉牧等产品的地理标志纳入知识产权领域来保护。地理标志之所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受到各个国家的高度重视,是因为农产品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国家外汇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激烈的农产品竞争中,地理标志农产品成为数量、价格竞争之外的有利武器。  相似文献   

19.
地理标记:我国知识产权的长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巧 《中华商标》2002,(5):15-16
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是从禁止的方面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不正当使用,以保护权利人利益。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相似文献   

20.
杜燕霞 《中华商标》2014,(11):50-53
正显著性是商标的首要要素,是一件可识性标志成为商标的先决条件,同时还决定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可以说,离开了显著性,商标就无从谈起。本文将运用比较法对商标显著性展开论述。各国(地区)商标法均规定,商标具有显著性是商标可注册性的前提条件。我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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