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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丽娜 《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2(3):63-66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德国法学家耶林140余年前的法学上之伟大发现,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就中国大陆而言,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关注就是近十几年来的事情,本文结合具体实践案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适用范围作一些探讨,以完善相关法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戚枝淬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8(4):47-48
关于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性质,理论界有三种不同观点: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法律规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律规定的独立的债的关系,不同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3.
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学说。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三种学说:侵权责任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在论述中重点直击质疑侵权责任说的若干理由,一一论证解答并最终证明缔约过失责任是侵权责任。在侵权行为法编纂过程中,准确认识缔约过失责任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4.
卢宇哲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6,(2):35-37
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法定责任形式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存在前契约义务的漏洞,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市场经济秩序。我国2002年修改后的保险法新增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均有可能出现缔约过失责任。本文通过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理论来对保险合同中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5.
浅谈合同有效场合之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有效场合之缔约过失责任于1896年德国学者莱昂哈德提出后,对世界各国立法及学说均产生一定的影响.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缔结过程之中,不仅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场合,也适用于合同有效场合.承认合同有效场合之缔约过失责任,有利于更全面地保护缔约当事人的利益,更好适应时代的交化发展要求. 相似文献
6.
杨路明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7(1):20-22
概念是理论的基石和精髓,通过与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定义的缔约过失责任概念进行比较,以及对缔约过失责任特征的归纳,从而确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并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严格对比与区分,进而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民事责任的地位。 相似文献
7.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严密的责任体系。这个责任体系的主要内容是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本文就两种责任的新规定、新内容作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偶见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6,(6):45-49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为先合同义务,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未为履行,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根据法律和事实加以确定,法律未作规定者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9.
劳动合同立法应当强调劳动合同订立阶段的诚信原则,规定当事人的先合同义务及违反该义务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以保证合同订立后能够得到充分履行及保护签约双方合法权益.劳动先合同义务法定化是构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前提,主要包括重要事项告知、双方信息保密、不得牟取非法利益、相互协助照顾等义务.违反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0.
11.
魏盛礼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2(5):70-73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中,合同自由原则仍起着支配性地住。诚实信用原则只对合同自由原则起补充和修正作用。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时。既要考虑诚实信用原则,更必须顾及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与诚实信用平衡的结果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只能是行为人主观上存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仅有一般过失,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2.
李茂华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6(3):23-25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确定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它完全区别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界定缔约过失行为、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类型、确定因缔约过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是正确适用该项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13.
刘兴华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Z1)
不同的民事责任性质有不同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因此确定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但相关法律仅确认了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未对责任性质予以规定。笔者认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和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14.
15.
16.
随着现代金融交易的兴起,金融专家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日益突出。德国法经历了从金融专家无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到需要负责、第三人范围逐步扩大的过程。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吸收判例和学说解释,承认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并规定了基于缔约过失的专家责任。德国法采用合同和准合同方式更有利于平衡专家和第三人的利益。为了加强对受害第三人的法律救济,我国应当借鉴德国模式,采用合同和准合同的方式,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解决金融专家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17.
杨路明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5):110-113
本文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研究,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有损害事实的存在、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要件。并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的研究,阐明了只要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有违背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并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论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同时归纳了缔约过失责任十种具体类型。 相似文献
18.
郑星 《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项独立的债权制度,我国《合同法》正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对其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理论和司法界对此也有不同观点。从历史法学派法律进化的法史研究方法出发,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当包含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不以履行利益为限,不适用可预见规则。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相似文献
19.
吴勇 《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8(4):31-33
本通过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性质、表现形式及赠偿范围等,指出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我国在新的合同法中提出了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我们有必要对缔约过失责任与传统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关系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