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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划转、使用等行为,日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发布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对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作出了细化规定,并有许多创新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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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细化了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维修资金按建面归集,资金管理主体归全体业主,不同的情况对应不同的决策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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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经过几年的实践,两部又于2008年2月1日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在这一过程中,各地都根据地方的特殊性,制定适合本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的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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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完善了《物业管理条例》,相对1998年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了很大的进步,现对照目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中的一些情况和问题,对办法提出以下意见,与同行共同学习探讨,希望本文能对办法的制定做出有益的贡献,同时祝办法早日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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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连续出台了物业管理行业相关的六部法律法规,分别为2003年6月26日<业主大会规程>、2003年11月13日<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年6月26日<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3月17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6日<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2007年12月4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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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财政性资金是否征企业所得税,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财税[2009]87号)进一步明确.本文针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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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上海市将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市推行物业服务"菜单式"收费,以此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办法规定: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前,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可根据不同小区的实际需要,从服务菜单中选择不同的服务项目和服务等级,并在区(县)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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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制定新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在9月1日实行.1994年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现行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结算账户管理的需要.新的<办法>就是在这种形式下出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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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4日印发的<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实施;在此之前,广东省物价局曾于2006年12月22日发出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以下简称<通知>).本文拟针对物业管理收费定价问题前后政策的变化,结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该文件的具体规定提出自己的理解和疑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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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5日,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建委在远洋大厦举行价格听证会,对两部门制定的<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进行了公开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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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2006,(2):32-33
关于公开征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部、财政部拟订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研究决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各地人民群众可以将有关意见寄送到建设部(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gc1@mail.cin.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05年11月1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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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2006,(2)
关于公开征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部、财政部拟订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研究决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各地人民群众可以将有关意见寄送到建设部(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gc1@mail.cin.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05年11月1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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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时代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向着《物权法》靠拢,更加科学、合理、人性化。尽管在具体的施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同程度的操作细节问题,但对于住宅“养老”、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公平和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