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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扶养:是指夫妻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和供养。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抚养:又称抚育,指父母或长辈对子女或晚辈的抚养教育。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当说父母抚育子女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包括精神、物质等方面的内容。从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从行为上进行管教、保护(监护)。抚养期限,即从出生时起至独立生活为止,子女成年后,在特殊情况下,父母有条件,可给予必要的经济帮助。未…  相似文献   

2.
某市登记机构一位领导询问:1995年,张某和李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明确:因张某未婚无子女,由李某负责照顾张某,待张某死亡后,张某所有财产均归李某所有。  相似文献   

3.
政策百答     
什么样的人才能享受五保户待遇   江苏省大丰市三围镇民政办仲维华:我们这里某村有这样的情况,一位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村集体就把他视为五保户对待。有人说这样不合适,因为五保户待遇只能给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依靠的老人。从文件上没有找到依据。请问,究竟什么样的人才能享受五保户待遇?   答:根据国务院 1994年 1月 23日发布实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无…  相似文献   

4.
李某系某机械厂职工,2004年6月22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单位没有为其申报工伤。2004年10月23日单位报销了李某住院期间的药费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单位再付给李某7000元后互不追究。协议履行后,李某觉得协议有失公平,于2004年11月15日到龙口市劳动保障局申报工伤,龙口市劳动保障局认定李某为工伤。2005年1月13日龙口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因工伤残程度为九级。2005年2月1日李某向龙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受理后进行了审理,庭审时单位提出双方已与申诉人就工伤待遇于2004年10月23日达成…  相似文献   

5.
刘敏 《活力》2014,(18):39-40
一、一个继承公证案例 公证当事人杨某珍向当地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继承其父母杨某坤、李某银遗留的位于本地的一套房产。经公证处审查得知,杨某珍申请继承的这套房产是其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已取得100%产权,属于杨某珍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某珍共有三个兄弟姐妹,姐姐杨某云、哥哥杨某存及其本人;其父亲杨某坤于2002年病故,其母亲李某银于2010年病故,二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以其他方式对房产进行过处分,其哥哥杨某存于2009年病故,也未留有遗嘱;杨某存的配偶席某莲,长子杨某智,长女杨某铭;杨某坤、李某银各自的父母均分别先于二人去世。申请人杨某珍称自己的姐姐杨某云、嫂子席某莲、及侄子、侄女杨某智,杨某铭、嫂子席某莲均同意放弃对上述房产的继承权,自己可以独自继承属于其父母杨某坤、李某银的房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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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孝顺问题 1919年3月,周作人发表《祖先崇拜》一文,提出父母于子无恩的观点:“父母生了儿子,在儿子并没有什么恩,在父母反是一笔债。”周作人说,如果非要报父母的恩,那就应该努力做人,使自己比父母更好,“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子女债务——使子女比自己更好”。据此,周作人亮出自己的口号:“子孙崇拜”。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 我和老伴没有生养儿女,为了在行动不便时有个人照料,1994年10月,我们和邻居李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协议约定,李某每月给付我们200元的供养费,并照料我们今后的日常生活及死后丧葬事宜,若去世一人,少给付供养费60元;我们全部去世后,现居住的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归李某所有.  相似文献   

8.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应当无条件履行。近日,山东省沾化县法院审结一起以放弃继承权作为不履行赡养义务条件的案件。  相似文献   

9.
家住河南省新野县施庵镇的马老太太今年 71岁,老伴已经去世,几个儿女也早已成家立业。马老太太靠做小生意和省吃俭用,攒下几千元钱。马老太太不识字,为不出意外,并防止儿女们侵占她的“私房钱”,每次存款她都要将邻居康某约上,由康某帮助她将款存上。此前,康某曾经在农村信用社干过代办员,和马老太太谈话很是合得来,所以深得马老太太的信任。   1999年 7月 21日这天,马老太太又约上康某一块儿到某信用社存款 4300元。看着花花绿绿的票子,康某不由得心生歹念,决意将老太太的钱骗为己有。到了信用社储蓄所之后,康某对老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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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据某报载 ,年仅13岁的某镇初一年级女学生李某 ,她父亲认为孩子尚小缺乏自理能力 ,担心住校衣物被人偷窃 ,就把她寄宿在学校附近一打工时认识的朋友黄某家里。一天晚上 ,黄某酒醉后趁妻子不在家 ,半夜入室将女学生强奸。之后 ,黄某为了掩盖其罪行 ,经常放一些黄色录像给李某看 ,并指使社会青年唐某与李某“交朋友” ,唐某则借交朋友之名多次将李某奸淫。黄、唐二人犯奸淫幼女罪最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但李某的身心却受到了伤害。近日又在报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 :15岁的宋某是某乡镇中学初三年级学生 ,他的父母因做生意太忙照顾不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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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老签下遗赠扶养协议江苏省启东市某镇农民李素芬生于1941年9月,其与丈夫杨斌婚后生育三个女儿,长女为杨小琴,女婿钱大明。俗话说: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在江苏苏北的农村,这种封建思想根深蒂固:老人只由儿子赡养,女儿一般不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李素芬、杨斌因没有儿子,随着年龄的增长,不得不考虑自己将来的生养死葬问题。经过慎重考虑,征得女儿、女婿的同意,李素芬、杨斌夫妇于1994年7月22日与钱大明、杨小琴夫妇订立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素芬、杨斌夫妇的财产均赠与钱大明、杨小琴夫妇,李素芬、杨斌夫妇的扶养义务由钱大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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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海南一诺广告有限公司(简称一诺公司),入住海口市某别墅,海南三友物业管理公司(简称三友物业)是该小区的管理者。2001年5月5日,一诺公司总经理李某发现有人在该公司入室偷窃并报案。当三友物业向一诺公司索收物业管理等费用时,一诺公司以三友公司单方违约,未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为由,拒绝交纳。三友物业将一诺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终审认为,一诺公司发现有人入室偷窃与三友物业履行保安值勤的物业管理义务不当有直接关系,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瑕疵的违约。一诺公司以此为由拒交相关费用,属于行使双方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行为,但该抗辩权行使范围应当与三友物业违约程度相对应。据此判决三友物业应酌情减收物业管理费10%以承担部分违约责任,诉讼费亦由二者分别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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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让人莫名其妙地是,物业服务企业既没收到政府的钱,也未就垃圾分类专门收取过业主更高的物业费,然而平白无故却多了一个垃圾分类的义务,并且不履行这一义务,还要受到处罚,确实是无奈至极。2017年8月2日,上海市城管局执法总队开出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后的首批责令改正通知书,对相关物业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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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贯彻落实〈继承法〉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 ,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这是因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 ,子女无论是由父或母扶养 ,仍是双方的子女。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不因父母的离婚或再婚而消除 ,无论是与继父生活或与继母一起生活 ,与生父、生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都存在。所以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 ,仍可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子继女能继承两家的财产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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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房产赠与登记案例。 2008年7月,李某持父母与自己在1995年签订的赠与公证书及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向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申请办理房产转移登记,要求将父母的房产过户到本人名下。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正常程序要求校验李某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时,李某称父母已死亡,无法提供赠与人身份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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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是本市某公司员工。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商调进入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续订劳动合同至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底。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单位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为此,李某提出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只有二年,公司不能与我解除合同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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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是同村村民。199年, 双方通过土地二轮承包从本村各取得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期限为30年,并取得由当地县政府签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2年双方口头协议,约定由张某无偿流转3亩地给李某耕作; 但对流转的形式是转包还是转让、期限约定等均不明。此事得到村委会认可。镇经管站与村委会向双方发放了农民负担监督卡, 确定张某的应纳税面积为1亩、李某的应纳税面积为7亩后双方按此以各自的名义向村委会履行了合同义务。2003年秋收结束,张某要求李某退回流转的田亩为此双方发生讼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土地流转的形式是转包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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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茂 《东南置业》2003,(71):70-71
2000年12月27日,厦门某公司将其所有的址于厦门市中山路一店面出租给李某,约定租期一年,即从2001年2月1日至2002年1月31日止,每三个月交纳租金22500元。李某依约交纳了押金15000元及2001年2-4月的租金。2001年3月5日,李某向该公司书面声明,称因经营亏损,决定不再续交租金,并将于2001年3月31日将  相似文献   

19.
读者来信     
《东南置业》2013,(5):97-97
陈某与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承租并居住于鼓楼区A路B号房屋。2010年5月3日,陈某未经李某同意私下购得该承租房屋,产权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2010年9月,陈某将房产赠与第三人王某,并与王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收取王某的购房款。后陈某将该房屋产权通过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过户给了王某,王某并不知道该房屋是陈某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过户后仍由陈某与李某居住。2012年春节前,李某知晓陈某于2010年购买了该房屋。李某要求陈某出示该房屋的产权证,陈某遂将该房屋买卖实情告知李某,李某得知后,强烈反对陈某的赠与行为。陈某夫妻双方经过多次协商都无法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陈某与王某就该讼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上述房屋恢复到陈某名下。为此,王某来信咨询该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无效,他对该房屋能否使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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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亲朋好友之间,或碍于情面、或心存侥幸、或出于仗义、或顾及亲情……以致车辆出借现象较为普遍。按常理:我把东西借给了你,应有人情才对,但借车给人时,未必就是这样。2004年12月25日,李某驾驶自家的“普桑”到县城送孩子上学,在校门口处恰巧碰见邻村的好友刘某,刘某向李某开口借车。李某觉得:刘某虽无驾证,但驾龄足有5年,其驾驶技术早已达到科班出身的驾驶员水平。刘某既然已开口,如不借,有伤和气,李遂将车借给刘某。当晚,刘某酗酒驾车钻入路边深沟,车毁人亡。事发后,刘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赔偿8万元。法院审查认为:李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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