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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3年5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商标[2003]45号件确认:……第12类摩托车等商品上的“HONDA”商标是“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14940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南海市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公司”),生产、销售的摩托车上单独使用了“HAODA”标志,与314940号注册商标“HONDA”相近似,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2.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11):49-52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商标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根据该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的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案件进行裁决。二、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哪些类型的评审案件?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1、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2、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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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胤颖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3):66-68
《商标法》总则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此处的“商标争议”包括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的各种商标评审案件类型: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和注册商标争议裁定。《商标法》第41条规定了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争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的相关事宜。 相似文献
5.
李綦通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6):13-15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此外,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无论是否在我国取得注册均是我国商标法保护的特殊商标类型。但是,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仅仅包括他人所有的注册商品商标。然而.从我国近几年发生的假冒商标侵权案件来看.侵权对象不仅包括商品商标.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商标.并且侵犯其他类型商标权利行为的严重程度不亚于侵犯商品商标权利的行为。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只保护注册商品商标权的立法模式的合理性遭到了诸多学者的质疑。本文拟从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和谦抑性标准入手.对我国侵犯商标权罪的犯罪对象立法模式进行分析和评价. 相似文献
6.
曹新伟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7):71-73
笔者在《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与审查》一文中曾指出:仅由一种颜色作为全部要素构成的商标属于单一颜色商标或单色商标.而不属于颜色组合商标。根据2001年第二次修改通过的我国《商标法》第8条关于“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规定.“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是毫无疑问的。 相似文献
7.
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法》赋予商标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加选择地乱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势必会扰乱市场秩序,给假冒伪劣商品披上合法的外衣,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面谈五个方面的问题:1、商标许可使用无许可使用合同.《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使用许可商标首先必须是注册商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许可使用行为生效的前提和必须的法律程序.但是从本市调查中发现85%的许可使用合同不规范,有的甚至未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相似文献
8.
史新章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11):42-44
我国《商标法》第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异议复审及商标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商标法》第15条审结了多起案件,其中涉及到代理人擅自注册被代理人商标的案件较多,本将对代理人擅自注册被代理人商标的情况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9.
史新章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5):43-46
2008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湘莲”商标争议案中.认定“湘莲”为使用在莲子商品上的地理标志,并依据《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撤销了福建省某莲业食品有限公司在莲子等商品上注册的“湘莲及图”商标。这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首次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地理标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涉及地理标志的商标争议案件. 相似文献
10.
一、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含义 我国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积极行使商标的权利.也赋予商标权人排除他人侵害其商标权的权利,但商标权人就排除他人侵害其商标权并非漫无限制。其排除侵害的范围应当限制在禁止他人将商标用于标示商标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上,而不应当及于禁止其它方面的使用,这就是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商标的合理使用就是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之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这是我国注册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体现.但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
11.
一、房地产合同备案制度的法律安排及具体界定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合同备案主要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操作。根据以上规定,对合同备案制度我们可以做如下具体界定。 相似文献
12.
芮松艳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10):15-18
2013年《商标法》对于2001年《商标法》进行了多处修改,其中亮点之一即为,强调“使用”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作用,增加了“在先使用不侵权抗辩”及“在先未使用免责抗辩”的规定。这一修订不仅更贴合商标保护的本质,亦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的现有分歧。 相似文献
13.
薛红深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11):31-32
[案情]广西灵川县张某于2002年3月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3类酒等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xyc杏叶村”商标。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该申请商标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杏花村”商标近似,于2002年10月作出决定,驳回申请。张某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杏叶村’与引证商标‘杏花村’含义相近,外观相似,且鉴于引证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如果获准注册,使用于‘酒(饮料)’等类似商品上,易使消… 相似文献
14.
谭志峰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4):63-64
《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在工商行政执法中,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同比较容易掌握,也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评判标准,即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但是,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则相对抽象,受具体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相左右,往往是“见仁见智”。笔者不揣冒昧,结合代理的一宗商标侵权行政诉讼案,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表述见解,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秦征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7,(9):35-35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第一段] 相似文献
16.
清源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4):43-44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新《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至此,作为知识产权三大支柱的商标权、专利权和作权在法律层面上便都有了共有制度。此前,我国专利法和作权法均设定了权利共有制度,惟独商标法没有设定。笔认为,承认并允许商标共有,不仅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商标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的必然反映和客观实践的迫切需要,而且也是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使我国商标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体现。商标权共有制度的确立,在甸商标法立法史上,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可喜可贺。同时,作为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如何准确地贯彻实施,更是我们必须尽快研究、及时解决的问题。在此,本人发表几点个人浅见,以求教于大家。 相似文献
17.
王培忠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2):15-18
新 《商标法》为加强商标管 理,保障商标使用人的正 当权益,既继承了原商标 法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注册原 则 ”,又增加了一些新规定,作为“ 申 请在先原则”、“注册原则”的例外和 补充。主要有:一是申请注册的商标, 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 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是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 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 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 响的商标。这些规定,既使商标法与《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相衔接,又增加了商标审查的内容, 不仅包括是否违反禁用条款的审查… 相似文献
18.
19.
张诚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1):46-49
一、问题的提出近两年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私刻印章或伪造签名等方法,恶意转让他人的注册或申请商标、骗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恶意撤回他人商标异议申请等,侵害事实上的商标权利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利益。不少受害人基于各种考虑,或基于诉讼成本,或难以寻觅侵权人而 相似文献
20.
清源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1):51-52
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注册。同时还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就是说,以什么样的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人有充分的选择余地和自由。但是,因为《商标法》还规定,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成为注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