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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结合政策分析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两种情况,得出企业应将用于研发的财政性资金作为征税收入取得费用加计扣除的结论;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判定情况,探讨了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资格受影响和不受影响两种情况下,是否将用于研发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选择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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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相关条件,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笔者在实务中发现,很多企业误将不征税收入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只要符合条件,就一律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基于此,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时,在不同情况下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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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规定如下:①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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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有特定的内涵,其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不同于免税收入,在支出处理上有严格的规定。不征税收入不能弥补亏损,一般不能改变用途;其形成的支出不准在所得税前扣除,更不能加计扣除;极特殊情况下,不征税收入才能转化成征税收入,其形成的支出准许在所得税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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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有特定的内涵,其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不同于免税收入,在支出处理上有严格的规定。不征税收入不能弥补亏损,一般不能改变用途;其形成的支出不准在所得税前扣除,更不能加计扣除;极特殊情况下,不征税收入才能转化成征税收入,其形成的支出准许在所得税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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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有三种类型,即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于企业涉及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多种多样,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热点。《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以下简称《通知》),澄清了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认识误区。纳税人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分清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从而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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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于税前加计扣除.现行财税规章明确了研发费用的核算范围和多种情况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规定,并增加了研发活动和具体行业两个"负面清单".但在实务操作中,可通过对研发费用的扣除范围、委托开发活动、不征税收入、特殊收入等方面进行筹划,达到加计扣除计算基数的最大化,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本文即通过案例对此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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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已经颁布实施,本次修订调整了收入和支出分类与口径,有利于高校企业所得税核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本文基于新高校财务制度视角,从高校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税前扣除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等方面,深入剖析高校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便于高校财务人员熟悉并掌握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法政策。同时,对即将颁布的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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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以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主要取决于收入和支出两大要素.为此,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采用经验判断法、逻辑推理法和对比分析法等,探索了打足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操作模式,重点研究了压实应税收入和保证税前扣除项目最大化的纳税筹划方法,以期指导居民企业会计正确核算和处理收支业务,坚持用好所得税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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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计税依据的确定较复杂,其筹划空间较大,也是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点。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因此,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又可以分为收入的筹划、扣除的筹划、亏损的筹划和税收优惠的筹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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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创设的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实务中对其政策内涵及涉税处理存在不少模糊认识。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财政性资金也未必都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对企业而言只是获得了相应所得税额的时间价值而已,某些特殊情况下作应税收入反而对企业更为有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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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的亏损和财务会计中的亏损是不同的.财务会计上的亏损是指当年总收益小于当年总支出;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亏损,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将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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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八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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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2016,(10):72-73
1.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收到当地国税务机关退付的一笔出口退税款。请问,此笔退税款是否要计入国家补贴款?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因此,您公司作为一家外贸企业,在收到国税机关退付的出口退税款时,不应计入国家补贴款,应当计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即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由于出口退税款不属于会计损溢,不计入利润总额,也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故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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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素媛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7):48
企业生产经营中有有一定风险,或盈利、或亏损。财务会计上的亏损是指当年总收益小于当年总支出。税务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照税法的规定将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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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账面所反映的亏损是企业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经营结果小于零的经营亏损数额。而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允许弥补的亏损额,是指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的亏损数额。本文重点阐述了企业进行亏损弥补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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