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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各国立法存在差异,在理论研究方面也存在不同见解.我国新近制定的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意图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此规定,学者褒贬不一.本文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进行概念界定、学说评析、确立之必要性的探讨及其构成要件的阐述,认为我国现行物权法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置是适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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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各国立法存在差异,在理论研究方面也存在不同见解.我国新近制定的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意图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此规定,学者褒贬不一.本文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进行概念界定、学说评析、确立之必要性的探讨及其构成要件的阐述,认为我国现行物权法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置是适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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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各国立法存在差异,在理论研究方面也存在不同见解。我国新近制定的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意图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此规定,学者褒贬不一。本文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进行概念界定、学说评析、确立之必要性的探讨及其构成要件的阐述,认为我国现行物权法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置是适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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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的观点在学界历来没有争议,但是随着不动产物权交易日渐繁盛,对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产生的影响日渐扩大,并鉴于当前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的迫切需求,我国于2007年的《物权法》明确肯定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文章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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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作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因而该制度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从民法理论的发展情况来看,善意取得理论已经从动产的善意取得发展到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权利的善意取得。以此理论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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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良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6(1):90-92
动产的善意取得,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我国民法基本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对善意取得的概念、价值基础、理论基础、理论渊源、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及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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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晶 《哈尔滨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28-29
善意取得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之前只将其应用于动产的所有权取得。新《物权法》对此有所突破,将善意取得扩展到不动产。本文就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涵义与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这一新的立法举措必将给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带来极积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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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是迄今为止我国立法对善意取得制度最明确、最全面、最权威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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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界通说认为不动产登记其具有公信力,导致立法价值与法律条文逻辑不一致,经不起体系解释的推敲.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原则,通过对这些制度及原则相关法律条文的体系解释,研究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价值取向与法律体系完整性的契合度,为现今 《物权法编》(草案)编纂提供一种价值及条文体系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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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交易要解决的一大问题,就在于通过何种制度安排,平衡房屋所有权交易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确保交易安全、快捷的实现。为实现这一目标,目前大致存在以下三种方案:无因性理论、公示公信原则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文章对这三种方案分别进行了优缺点分析,并指出,我们应以物权变动有因性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原则为依据,以善意取得制度为物权取得方式来构建我国的房屋所有权交易安全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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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爽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在具体适用中,原权利人是否承担被追索的义务,应视票据丧失的不同情形,作具体分析;票据债务人不得对抗善意取得人与票据抗辩中对人的限制在效力的适用上是不同的,对善意取得人不得抗辩不是绝对的;对不具有流通性、交易性的票据行为应从善意取得制度中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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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上主要先进国家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上的立法态度及其述评
肯定说以德国、瑞士以及我国台湾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932条规定:“物即使不属于出让人,受让人也可以因第929条规定的让与成为所有权人,但在其根据上述规定取得所有权的当时非出于善意的除外。”第929条规定:“转让动产所有权须由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转让由双方成立合意,受让人已占有该物的仅需要转让所有权的合意即可。”《瑞士民法典》第973条第一款规定:“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因而取得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人均受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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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Yan-fang 《哈尔滨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作者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新的价值定位,建议在制定物权法时,应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以及善意取得制度与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制度、物权法中的时效取得制度的衔接和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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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来自法理学,强调该制度保障交易安全的一面,文章则从经济的角度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产权安排、交易成本进行了分析,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效率侧面提供了经济阐释。并通过经济分析论证了赃物、遗失物应纳入善意取得制度,希望能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尽滴水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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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7条是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该规定存在规范漏洞,文义上也存在不明确之处。该条明确规定了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原物返回请求权,请求权基础不同,故可能存在请求权竞合情况。但对于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学术界存在很大的争议。同时,《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损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文章通过对该条文的解读,对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及各国理论进行了分析,对此制度的不足从立法角度和实际运用角度进行探讨,并提出了对该条规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