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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动产,但其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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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晶 《哈尔滨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28-29
善意取得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之前只将其应用于动产的所有权取得。新《物权法》对此有所突破,将善意取得扩展到不动产。本文就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涵义与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这一新的立法举措必将给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带来极积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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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璞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6,(2):44-44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票据法中的重要制度,对保护票据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票据流通,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进行,特别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都普遍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于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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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的观点在学界历来没有争议,但是随着不动产物权交易日渐繁盛,对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产生的影响日渐扩大,并鉴于当前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的迫切需求,我国于2007年的《物权法》明确肯定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文章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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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良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6(1):90-92
动产的善意取得,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我国民法基本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对善意取得的概念、价值基础、理论基础、理论渊源、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及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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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Yan-fang 《哈尔滨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作者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新的价值定位,建议在制定物权法时,应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以及善意取得制度与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制度、物权法中的时效取得制度的衔接和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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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上主要先进国家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上的立法态度及其述评
肯定说以德国、瑞士以及我国台湾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932条规定:“物即使不属于出让人,受让人也可以因第929条规定的让与成为所有权人,但在其根据上述规定取得所有权的当时非出于善意的除外。”第929条规定:“转让动产所有权须由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转让由双方成立合意,受让人已占有该物的仅需要转让所有权的合意即可。”《瑞士民法典》第973条第一款规定:“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因而取得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人均受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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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一种,它有利于控制交易的成本、维护票据的信用、促进票据的流通及对善意取得人权利的保护.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述,同时,对我国现行票据法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的不足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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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伴随近代以来保护交易安全的迫切需要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物权法制度。由于各国立法者对交易安全这一法律价值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因而造成各国善意取得制度在构成要件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从主、客观两方面全面探讨我国未来物权法确立善意取得制度时所须具备和所应具备的一系列要件,特别是对确定善意的准据时间点、共有物的处分和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的关系等的探讨有很大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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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邵宇 《新疆财经学院学报》2003,(3):48-50,60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当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对此应当规定在物权法中。本文从善意取得的价值基础、理论基础和理论渊源探讨善意取得制度,论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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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代大陆法系民法传统认为,抵押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至于动产,在担保物权方面,只可设定以移转占有为要件的质权或在特定情况下发生法定的留置权。留置权为法定物权,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一定条件下,依法律规定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其在实务中较为少见,故不具有重要性,而动产质权,作为动产担保的传统方法之一,系指因担保债权,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并可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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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抵押制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现实的担保物权已从单纯的债权保全功能向资金融通功能发展。本文从动产抵押制度的功能出发,针对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提出了在动产抵押的成立方式上,宜采取书面成立——登记对抗的立法方式,并进一步明确了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以克服现行制度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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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于不动产权利时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探讨。拟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适用进行初步的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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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交易要解决的一大问题,就在于通过何种制度安排,平衡房屋所有权交易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确保交易安全、快捷的实现。为实现这一目标,目前大致存在以下三种方案:无因性理论、公示公信原则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文章对这三种方案分别进行了优缺点分析,并指出,我们应以物权变动有因性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原则为依据,以善意取得制度为物权取得方式来构建我国的房屋所有权交易安全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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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各国立法存在差异,在理论研究方面也存在不同见解。我国新近制定的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意图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此规定,学者褒贬不一。本文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进行概念界定、学说评析、确立之必要性的探讨及其构成要件的阐述,认为我国现行物权法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置是适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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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7条是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该规定存在规范漏洞,文义上也存在不明确之处。该条明确规定了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原物返回请求权,请求权基础不同,故可能存在请求权竞合情况。但对于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学术界存在很大的争议。同时,《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损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文章通过对该条文的解读,对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及各国理论进行了分析,对此制度的不足从立法角度和实际运用角度进行探讨,并提出了对该条规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