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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矿业权的"全面有偿化"是指: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过去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探矿权进行评估(其中采矿权按照剩余储量进行评估).探矿权和采矿权人按照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它相对于原有的在出让环节收缴的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就是全面有偿化了.这样做有多方面的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矿业权市场矛盾关系研究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矿业权市场中,存在着十大矛盾关系,包括:矿业权出让者和受让者之间的矛盾,矿业权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矛盾,矿业权市场管理者与矿业权人及中介机构之间的矛盾,矿业权国家投资人与社会投资人之间的矛盾,矿业权人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矛盾,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的矛盾,探矿权出资人与地勘人之间的矛盾,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的矛盾,矿业权人与勘查区域和矿区之间的矛盾,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和治理当地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在这些矛盾关系中,政府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要抓住这个主要方面,必须规范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以促进矿业权市场的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3.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的四种经济关系,即由矿业权出让行为产生了矿产资源所有者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主体之间的权利过渡经济关系和国家作为前期投资者与矿业权受让方的投资利益过渡经济关系,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产生了社会管理者与矿山生态环境破坏者之间的经济补偿关系和矿产资源所有者与矿产资源开采主体之间的因开采行为导致矿产资源耗竭的经济补偿关系。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所调解的利益关系不清,有缺项;体系不完整,内部既有重叠又有欠缺;费率过低,相关参数设置不合理,缺乏弹性;利益分配不合理,欠缺向资源原产地倾斜的收益分配机制。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税费体系应是"一费一款一税一金":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环境税、权利金。  相似文献   

4.
对现行矿业权管理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矿业权市场的建设给矿业权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在矿业权市场建设中 ,还存在诸如矿产资源所有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的混淆 ,矿业权收益的争执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分析矿产资源所有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的关系分析入手 ,依次对矿业权的收益性质、收益形式和收益分配三个方面进行深层次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矿业权是并不存在的权利,矿业权主体是虚拟的。撤销矿业权,依物权二元结构理论分解探矿权与采矿权,发现其矿产物权主体与特许权人是"连体"的。这就导致吊销矿业许可证时将矿产物权一并没收了,而且矿产物权不能自由流转。应将探矿权与采矿权的主体各自一分为三,即分立为矿产物权人、特许权人和矿山企业,"三权分立"是构建现代矿业制度的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6.
本文人矿产资源潜在价值及其实现出发,探讨了资源收益在探矿权、采矿权及所有权之间的分配关系以及矿业权评估等问题。  相似文献   

7.
矿业权评估的若干理论和方法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尽快对矿业权评估价值给出一个明确的经济内涵.矿业权评估价值不能包含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收益.矿业权评估价值的经济内涵是:"矿业权合理勘查投资+矿业权合理勘查投资的平均收益+矿业权人应分享的矿产开发超额利润余额.目前<准则>DCF法存在的主要缺陷是,转让者获得全部超额利润余额,而受让者则与该超额利润余额无缘,这不公平.建议修改<准则>DCF法,将矿业权评估价值中的超额利润余额按转让者与受让者的投资比例分配.成本途径法基本不可行.对预查、普查探矿权的评估,推荐采用可比销售法.  相似文献   

8.
试论矿业权会计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认为 ,在深化地勘产业改革 ,推动地勘行业企业化进程中 ,需要敢于理论创新和勇于实践运作。本文以云矿股份公司为例 ,介绍了在矿业权会计处理方面进行的一系列探索 ,如探矿权归属于存货 ,采矿权归属于无形资产 ;探矿权人申请开采时以探矿权账面价值转入采矿权 ;在矿产品生产过程中 ,采矿权按照产量法摊销等。对规范矿业权会计核算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文章以南美洲、非洲和亚洲一些国家为例 ,介绍了与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关的主要法律规定 ,总结了二者之间的过渡关系 ,主要有三种 :探矿权人自动取得采矿权、探矿权人有采矿优先权以及由政府自由裁量。在此基础上又从取得机制和取得方式两个方面展开 ,进一步论述了矿权的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0.
对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目前矿业权市场中出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和对探矿权采矿权监督管理中还存在市场建设和管理、实施和管理、矿山企业性质和规模要求、综合勘查和综合回收要求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应进行针对性的改革。同时要修改《矿产资源法》的相关条款,以对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法制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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