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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为一家个体工商户.经营药材购销等。张某于每年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按时缴纳。2009年6月,税务机关在“外调”时,牵连查出张某2007年4月销售给某公司药材收入超过当年核定的应税收入.税务机关由此计算张某应补缴增值税4万余元,并按偷税处以0.5倍罚款。税务机关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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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根据施工企业出口退税工作的实践,谈谈施工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建议。1.企业的办税人员应做到勤联系、勤审核、勤申报查询按照《征管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企业办税人员应与海关、退税机构多联系,认真审核有关单证,及时地进行申报查询。勤联系。企业办税人员应加强与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汇报在退税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听取反馈信息,使遇到的问题能够得到政策上的指导和具体操作上的帮助;依据报关单经常去退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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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税官: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民营企业,主要经营粮食业务,收购粮食后对外销售。听说粮食企业销售粮食可免征增值税,我公司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时,被告知我公司不得享受税收优惠。请问我公司销售粮食是否免征增值税?如果可以免征,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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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算金是指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或误缴的税款(即溢纳金和误纳金)时请求加算的同期银行利息。税法学界之所以普遍赞成设置加算金,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加算金的作用。即一是有利于扩大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的范围,进而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二是当纳税人迟延纳税、即超期占用国家税款时,要负担相应的滞纳金,基于公平原则,税务机关无偿占用纳税人的财产时也应给予其一定的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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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允许税前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为此争论不休,各执一词,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这个问题处理带有很大随意性。尤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非金融企业是否包括非法人的机构和个人成为新的争论焦点,它关系着到: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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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税务机关稽查补缴增值税后,应当按照会计差错更正的要求和国税发[1998]4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账务调整。同时,增值税查补税款还会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从而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以下问题:一是由此增加的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成本和费用能否税前列支,二是由此造成的以前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款是否应当退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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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2009年竞标获建某建筑工程。我公司聘请国外某建筑设计公司设计图纸、并向其支付了服务费。由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我公司未代扣代缴该建筑设计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对我公司将如何处理?另外,经协商沟通,国外建筑设计公司同意朴缴有关所得税,请问作为非居民企业,该建筑设计公司应在所得发生地的地税还是国税缴纳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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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位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咨询: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的税款核定不服是否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应当如何进行行政救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