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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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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相对人①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明确界定保险利益的范围,对于确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至关重要。我国保险法在2009年的修订中虽然扩大了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区分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主体享有保险利益的不同时间效力等,但是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仍有弊端。保险法应当在采取同意原则与利益原则兼顾的基础上,本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保险利益,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予以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2.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行使保险金请求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现行《保险法》")中没有采取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种类,但法院在认定被保险人对于财产保险之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时,应当以保障被保险人为目的,尽量进行宽泛的认定。唯有如此,在当今保险利益的构成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下,才可以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  相似文献   

3.
黄韬 《上海保险》2010,(1):17-21
一、保险利益原则与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各国保险法律制度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基本概念。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界定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最早源自海上保险法,之后发展成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4.
李俊飞 《上海保险》2012,(2):53-54,64
保险的一个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而损失补偿原则正是保险的重要原则。当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进行赔付,从而对被保险人失去的经济利益进行补偿,但是被保险人不能因为保险赔付而获得额外收益。我国新《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与修订前的《保险法》相比,  相似文献   

5.
林琳 《金卡工程》2009,13(11):179-179
没有保险利益就不能得到赔偿是海上保险法律中的一条重要原则。但根据该原则,在许多情形下,虽然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灭失损坏,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利益受损,被保险人却无权获得保险赔偿,因为其与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本文通过案例探讨一下保险利益适用的原则。  相似文献   

6.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障保险活动健康发展的前提,其在《保险法》上的地位非常之重要。文章从保险利益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保险利益的性质,认为保险利益既非经济利益也非关系利益更非法律利益,而是一种可以转嫁的不确定的风险。我国立法对保险利益的相关规定还存在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FOB、CIF价格条件下海运货物的保险利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徐晖 《金卡工程》2010,14(8):190-190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被保险人不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的确定尤为重要。由于涉及买卖关系、运输关系及保险关系,FOB、CIF价格条件下的海运货物保险利益的确定甚是复杂。本文提出了海运货物保险利益确定应考虑的因素,并具体分析了FOB、CIF价格条件下海运货物的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8.
实现保险代位权价值之关键在于确定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对象。然而,立法的缺失以及相关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当前审判实践中确定保险代位权行使对象的标准较为混乱。建立并完善保险代位权行使对象的确定标准应当坚持以损害填补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原则为理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限制对象的范围。采取“肯定概括加否定列举”的方法建立保险代位权行使对象的确定标准,有利于统一法律判决,树立司法权威,增强法律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9.
高良臣 《中国外汇》2015,(23):54-56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将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认定为法律所承认的经济利益关系将成为一种趋势,以在更大程度上保证进出口企业的利益。有关出口企业的保险利益问题,在司法界和理论界一直都存在争议。本文从一个真实案例的视角,对目前保险利益的定义予以概述,说明将风险负担作为海上货物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判断的唯一标准存在不足与局限性。司法实践的新趋势是强调被保险人与保险财产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以保障进出口企业海上运输货物的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10.
武亦文  刘洁琼 《保险研究》2022,(11):110-127
由于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死因不明时保险责任认定立法上规定的粗疏与理论探讨上的阙如,司法实务中裁判规则不一,法院存在基本概念的混淆、法律适用错误以及裁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以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发。被保险人死因不明分为“事实因果关系不明”和“法律因果关系不明”。在法律因果关系不明时,通过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认定的实体法规则确定责任归属,法院先进行事实上因果关系判定找出“条件”,再根据比例因果关系原则确定各个条件作用力对应的比例,最后根据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性”三个构成要件判断哪些条件符合意外性特征,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确定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在事实因果关系不明时,法院需要判断索赔方是否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以及资料提交的初步证明义务,保险人是否履行提示举证义务,违反相应的义务即视为对死因不明具有过错。如果索赔方没有过错而保险人具有过错,则保险人应当承担全部的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如果索赔方有过错而保险人不具有过错,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如果双方均具有过错,则应当按照过错的程度按照比例分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1.
田晨晨 《海南金融》2012,(10):47-49,53
经济补偿是保险最基本的功能,从本质来说,保险的意义就体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保险受益人”①支付保险金,补偿其损失。为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受益人法律地位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基于我国现行《保险法》相关规定,对保险受益人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保险利益原则的核心目的是有效降低道德风险和防范赌博行为。现行《保险法》在人身保险的立法定义、人身保险的利益主体、认定标准及审查责权等方面存在缺陷。为进一步适应保险行业发展需要,《保险法》应开放式地拓宽保险利益的立法定义;明确保人身险利益主体和人身保险利益的审核责任;细化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3.
人寿保险合同中故意犯罪条款的理论基础十分薄弱,其“威慑效应、鼓励效应”亦被夸大。保险法上,由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认定采取“损害结果对象说”,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不应等同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根据被保险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差异,“故意犯罪”可区分为三种情形。当被保险人构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免除保险人保险给付的责任。当被保险人对犯罪行为有主观上的“故意”,对死亡结果亦有所预见,但对死亡结果为抗拒时,不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情形,应认定为(重大)过失行为,符合风险的偶发性原则。从创设人寿保险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出发,在考量现代保险法理及立法变革的趋势上,应当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排除故意犯罪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14.
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相似文献   

15.
胡鹏飞 《金卡工程》2010,14(2):195-195
纵观保险制度之历史沿革和各国保险法的发展.保险利益原则之创设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发生道德危险。从而更好地实现保险“分散危险,补偿损失”的职能。虽然现今各国保险立法多已将保险利益原则确立为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对于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内涵及其适用的理解却存有差异,相应地对保险实务也必然存在着不同的影响。因此.分析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及相关问题,对于保险理论、保险实务以及保险立法均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6.
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也是保险合同的要件之一。世界各国保险立法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亦有类似规定。然而,如何认定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却有很大差别。  相似文献   

17.
秦天琦 《金卡工程》2009,13(3):57-57
因果关系是确定海上保险赔偿的客观基础,近因原则是长期以来为各国海上保险法学界所广泛采用的颇具合理性和科学性的确定海损原因的原则,在近因原则的具体使用中,我们应当遵循一定得认定规则,才能更合理的认定近因,确定是否应当进行赔付。  相似文献   

18.
股东以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也是保险合同的要件之一。世界各国保险立法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亦有类似规定。然而,如何认定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却有很大差别。  相似文献   

19.
扬星 《金融博览》2004,(3):33-33
重 复保险制度关系到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又与公平合理划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 ,因此有必要把重复保险的含义阐述清楚。在理论上 ,对重复保险的认定 ,分为狭义论和广义论两种观点。狭义论认为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20.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中很重要的一项原则,它在保险理论和实务运作中都有着重要的地位.由于保险利益原则自身存在的复杂性,学界在对保险利益问题的研究与讨论上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些“大陆派“学者明确提出,人身保险领域应彻底废除保险利益原则,代之以同意原则.那么,人身保险领域是否应该废除保险利益原则代之以同意原则呢?这里结合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人身保险利益的不同制度规定,通过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分析与对比,对该原则在人身保险领域中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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