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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杜鹃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4,(5):37-39
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应区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坚持保险利益是维持合同效力的要件原则,规定有投保时和索赔时都必须存在,只需在索赔时存在的做法只能是货运险的例外。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储蓄投资性的寿险保单及健康保险的保险利益在投保时存在即可,但对于非储蓄性投资性的意外险及定期寿险的保单则可严格要求利益在投保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都应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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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保险利益就不能得到赔偿是海上保险法律中的一条重要原则。但根据该原则,在许多情形下,虽然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灭失损坏,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利益受损,被保险人却无权获得保险赔偿,因为其与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本文通过案例探讨一下保险利益适用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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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原则与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各国保险法律制度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基本概念。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界定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最早源自海上保险法,之后发展成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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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原则内涵、性质及作用
1.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指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即何人有资格就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理论界通说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包括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或对财产负有法律上义务的人以及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期待利益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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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也是保险合同的要件之一。世界各国保险立法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亦有类似规定。然而,如何认定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却有很大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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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海上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保险利益,因其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密切相关而具有一些特殊性,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本文对海上保险利益相关问题作了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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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并规定其无效。实践中,对于具体的保险单是否具有赌博性质,将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及保险业务的开展,因此有必要对赌博保险单作以研究,另外各国立法都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单作以研究,另外各国立法都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并规定其无效,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呢?本文也将就此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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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于2018年发布了仅适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法案》。该保险利益法案既包括对传统人身保险利益规则的重新审查,也涉及对未婚同居者、信托管理人、团体保险等保险利益的确认。此次英国保险法改革以人身保险利益为重点,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进行了与时俱进的大胆创新,采取非穷尽式清单的模式可以保持人身保险利益原则的灵活性和相对稳定性。随着未来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发,这一模式在人身保险领域仍适用保险利益原则的国家将具有一定优势,为其他国家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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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额年金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保单利益与连续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保单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需要的人身保险。变额年金保险应当约定年金给付保险责任,或提供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的选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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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利益的判断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至关重要。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功能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法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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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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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的区分认定规则
保险合同的生效,除了需要具备一般合同生效的条件,譬如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不得违反强行法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外,还必须具备一项特殊的法定要件,即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确认,是判定保险合同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的一项当然要求,它负载了避免将保险沦为赌博、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等重要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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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定义 何为保险利益?通常讲保险利益亦称之为可保利益,按权威的法学词典的解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按保险法的解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上述定义的解释应该讲是对保险利益的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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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相对人①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明确界定保险利益的范围,对于确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至关重要。我国保险法在2009年的修订中虽然扩大了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区分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主体享有保险利益的不同时间效力等,但是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仍有弊端。保险法应当在采取同意原则与利益原则兼顾的基础上,本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保险利益,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予以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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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上一项重要的原则,有学者甚至认为该原则是保险理论中的首要原则,但学者们对它认识的分歧却很大,主要啉现在对其概念和性质的界定方面。由于理论上的争议,加之社会经济生活与保险业飞速发展,保险活动也随之日趋复杂,使得保险利益原则在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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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在财产保险中,由于投保对象、保险标的的复杂性以及人们之间经济关系的广泛性,有可能会出现对同一保险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利益的情形。这类保险利益可以是相同性质的,也可以是不同性质的,按照当事人的人数不同和保险利益的性质不同,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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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货运保险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通过对典型术语的分析,更清晰地讨论了货运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从而便于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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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是保险市场存在的源泉和基础,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保护了保险消费者单一群体的利益,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保险市场中存在的主体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