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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一、税收执法行为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主体合乎法律规范解决的是执法资格问题,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执法的机关应当合法。有关组织法和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明确了税务机关税收执法的主体资格,明确了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需要说明的是,各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如法规科(股)、征管科(股)、征收科(股、分局)等职能部门、征收机构、管理机构都不具有税收执法资格,只能以所在税务机关的名义行使税收执法权,因此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所在税务机关承担。发票所、代理所等不是税务机关,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都不能行使税收执法权。作为税务机关派出机构的税务分局、税务所,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做出行政行为,行使征收税款职权、部分税收管理权、部分行政处罚权。作为税务机关的直属机构,如税务分局、省以下各级稽查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做出行政行为。由于目前税务系统机构设置的多样化,所以在行政执法中,哪些机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就成为争议的焦点。如现行征管法虽然对税务分局的执法主体地位给予了明确,但没有进一步具体的说明。笔者认为,在...  相似文献   

2.
旗县税务局以及分局、基层税务所是税务部门的最基层单位.处于税收工作第一线,直接承担着组织收入、征收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带好干部队伍等大量工作。同时.这些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各级税收任务的完成和部门工作的优劣,特别是组织收入工作可以说是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基层税务工作的特点就是重而细、繁而杂,  相似文献   

3.
修改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明确了稽查局作为税务案件的唯一对外执法主体,保证了执法主体对外的一致性,理顺了税务案件的审理程序,降低了税务争议和税收执法风险。但是,新规在税收执法实践中又产生了新的困境:破坏了稽查局执法的完整性;引起了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混乱;造成了行政诉讼被告方的混乱。为理顺税务局与稽查局之间执法权范围划分的困境,有必要在稽查局成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依法查办的重大税务案件,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只审理其自身查处的重大税务案件,不再审理稽查局查办的重大税务案件。  相似文献   

4.
《草原税务》1994,(5):17-18
哲盟通辽市税务三分局是负责零散税收的专业分局,管理市区三千多个体户工商业户和19个集贸市场以及私营企业的纳税工作。88年以来连续五年超额完成收入任务,先后两次被自治区税务局授予“文明税务所”的光荣称号.年年被评为全盟税务系统的先进集体,受到市政府的表彰和奖励。他们有一套抓零散税收——捡“芝麻”的功夫。  相似文献   

5.
一、强调组织收入,导致稽查执法难。组织税收收入是税务机关的中心工作,稽查局作为各级税务机关的直属机构,必须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规  相似文献   

6.
德国的税务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税务稽查和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分立的征管模式,三个部门有各自不同的职能分工。税务征收局负责联邦和州税收的征收管理,稽查局负责大型企业和税务征收局移送案件以及举报案件的稽查并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是依据法律在税务局设立的专司查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特殊机构,它负责对税务稽查局移送和群众举报的涉税犯罪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对触犯刑法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则移交税务征收局处理。在德国税务机关内,税务征收局中的稽查处、税务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都有纳税检查的职能,但三者在稽查深度、稽查手段、处罚力度上各不相同。从稽查深度上看,税务征收局稽查处仅是进行日常的管理性稽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一般税收违法的嫌疑,便移送到税务稽查局进行全面的查账稽查;如果税务稽查局发现检查对象有偷税及其他严重违法的嫌疑,但被查人拒不承认,而通过正常的税务稽查程序又难以取得证据,税务稽查局即将案件转到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由调查局对嫌疑对象的所有涉税事宜进行全面、详实的调查取证。从稽查手段上看,征收局稽查处主要是就企业的纳税申报以及企业提供的账簿、报表进行检查;稽查局可以到纳税人的...  相似文献   

7.
王平 《中国税务》2009,(4):50-51
2008年,全国各级税务稽查局共检查纳税人40.5万户,查补收入513.6亿元,为完成税收工作任务作出了积极贡献。这是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上公布的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肖捷对此次会议专门作出批示:“近年来,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总局党组和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大力加强税务稽查工作,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8.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是税务机关送达有关税收执法文书时使用的执法文书,是一种法律行为,也是税收执法的一项法定程序。规范、正确地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不仅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明确税务复议、诉讼等法律期限,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修改后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行政主体的规定,虽然比过去有所进步,但同时对税务行政执法实践和相关司法实践也造成许多争议,尤其对税务分局和税务稽查局的理解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有必要在理论上对税务行政主体进行全面而深刻地研究。  相似文献   

10.
李俊英  吴菲 《税务研究》2023,(2):95-100
一、基本案情A银行因欠税事宜,于2018年先后收到某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所辖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作出的三份税务文书,三份文书均载有催缴税款与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相关条款。于7月4日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税款及滞纳金的缴纳截止期限为7月19日,于7月19日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载明税款及滞纳金的缴纳截止期限为8月3日,于8月8日送达的《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以下简称《催告书》)载明税款及滞纳金的缴纳截止期限为8月16日。  相似文献   

11.
《税收征管法》在十多年的实施过程中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进行,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对税收执法提出新的挑战,也需要对《税收征管法》的有关内容做出相应的修改。  相似文献   

12.
《税收征管法》是我国最重要的税收程序法,应当规范所有税种的征管行为,平等保护所有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征税机关模式"确定《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导致税法规范体系叠床架屋、左支右绌,给我国税法体系的融贯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带来严重挑战。以进境物品进口税纳税主体的认定为例,《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不仅在合宪性与合法性维度对我国税收实体法产生冲击,而且在权利救济维度侵害了进境物品所有人和收件人之合法权利,其根本原因在于《税收征管法》不当排除了海关征收或代征税收的适用,导致扣缴义务制度被迫"缺席"。有鉴于此,建议《税收征管法》适用范围应当摒弃"征税机关模式"而采取"主权模式",从而彻底完成我国税法内外统一的历史使命。  相似文献   

13.
相互协商程序作为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它与国内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议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对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相互协商程序与目前国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系,如果仅按照现有法律条文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则会出现各种衔接不顺畅的问题。因此,建议完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将相互协商程序定位为与行政复议并行的救济方式,如果纳税人对相互协商程序的结论不服,不必再经行政复议程序即可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建议我国将暂停征税作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4.
现行《税收征管法》更多地强调了征税机关的征税权力,而较少关注纳税人权利,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从纳税人权利本位出发,《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应遵循征纳双方平等的理念,更加注重税法的公平价值,加强依法治税,保障纳税人的权利,构建一个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15.
我国新《税收征管法》是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规定了税收代位权制度。法律规定税收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税务机关的税款不致流失、确保国家税收收入。鉴于新《税收征管法》中未规定税收代位权的具体法律制度,故笔拟对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方式、限制及效力进行探讨,以利完善该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6.
施正文 《税务研究》2021,(2):94-103
当前我国税收立法正在加快推进,单行税法有望近几年全面完成立法。制定单行税法只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第一步,为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呼应《民法典》的编纂实施,提高税收法律的体系化和科学化,实现税收治理法治化,有必要尽快制定对单行税法起统领作用的税法总则,并在此基础上编纂《税法典》。税法总则是税收领域的基本法、总则法、平衡法和总则编,应当处理好与《宪法》、财政法、行政法总则、《民法典》和《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协调关系,以法律关系为主线确定立法架构,着力破解税收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难题。要按照"两步走"的思路,汇聚万众智慧,吸纳中外法典精华,努力编纂一部展现我国智慧、体现时代特征、在国际上具有示范效应的《税法典》。  相似文献   

17.
《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做出了规定。2009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对关联企业税务管理进行了规范。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分析了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8.
邵朱励 《涉外税务》2007,227(5):57-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在国内税法与税收协定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税收协定。①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绝对化,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应该善意履行国际义务,遵守税收协定的规定,但是,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能够维护本国税收利益,打击国际逃避税,或者国内税法给跨国纳税人带来的利益优于税收协定给跨国纳税人带来的利益,则国内税法可以优先于税收协定适用。  相似文献   

19.
对公司依法定程序注销后被发现的偷逃税款的追缴涉及《税收征管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是税收执法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本文从一个税务稽查案例出发,对公司依法定程序注销后被发现的偷逃税款或少缴税款是否应该追缴、如何追缴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加强对上述偷逃税款管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本文就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三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进行法理探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没有赋予税务机关冻结欠税人银行存款的权力;清税前置规定不合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和应有救济;税务机关能否在移送违法案件前做出行政处罚规定不明确。针对上述问题,文章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供立法机关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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