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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团体财产保险条款及30个附加险条款及费率,在制订思路上,仍然是保险人制“履”来让被保险人“适”,所以给人以明显的“削足”之感,虽然通过基本险和附加险的责任风险区别和附加险的增设,给了被保险人一定的选择自由度,但离实际需求差得很远。原因在于没有从企业财产保险的实际需要出发,现行条款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条款和费率是一件保险商品,商品的自身功能和社会需求相结合是商品得以畅销之本。换句话说,现行的财产险条款不是“以客户为中心”理念的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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