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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燕萍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2,(2):97-103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立了碳排放权及相关交易制度。这种机制是解决全球性气候变化问题、有效配置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保障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正当发展权益的重要制度。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是确保国际与国内碳排放权交易顺利开展的前提。碳排放权因其客体可"物"化而具有物权性质,因权利的取得需经行政许可且权利行使方式的特殊性,因此可定性为特许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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