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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艳梨 《金融经济(湖南)》2007,(10)
2003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证券期货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以下简称《定期轮换规定》),将证券市场审计业务中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行为予以强制化,规定了在一般情况下,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5年。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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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艳梨 《金融经济(湖南)》2007,(5):165
2003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证券期货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以下简称《定期轮换规定》),将证券市场审计业务中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行为予以强制化,规定了在一般情况下,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5年.这一规定的出台,究竟对业界产生了多大的影响,强制实行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究竟利大还是弊大?业内人士对《定期轮换规定》的执行是叫好还是叫屈呢?笔者就这一疑惑分别电话采访了几位省内会计专家和知名注册会计师,大致得到以下几种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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