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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颖  黄雨秀  宁冲  葛国庆 《金融研究》2020,484(10):189-206
本文基于“隐性—显性”契约激励研究范式,探讨公司社会声望对高管薪酬的影响以及作用机制。本文选取2009—2017年间的非金融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拥有较高社会声望的公司,其高管显性薪酬较低。具体而言,公共地位较高的国有企业、具有较高市场声誉的民营上市公司,其高管薪酬平均而言分别比其他上市公司低4.97%和6.30%。进一步地,我们发现公司声望对我国高管显性薪酬契约存在两种作用机制:一方面,公共地位较高的国有企业,可以为高管带来较高的社会声誉和社会认可,满足了“公共服务”类高管的社会声望偏好,从而降低了显性薪酬的支付水平;另一方面,市场声誉较高的民营企业,可以为高管带来较高的职业声誉和未来职业利益,符合“以商为荣”类高管的社会声望偏好,使高管愿意接受较低的显性薪酬。本文的结论为公司声望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可以对高管显性薪酬形成议价能力提供了重要证据,揭示了公司声望对高管显性契约激励的影响路径;同时,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契约设计以及激励机制提供了一定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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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颖  黄雨秀  宁冲  葛国庆 《金融研究》2015,484(10):189-206
本文基于“隐性—显性”契约激励研究范式,探讨公司社会声望对高管薪酬的影响以及作用机制。本文选取2009—2017年间的非金融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拥有较高社会声望的公司,其高管显性薪酬较低。具体而言,公共地位较高的国有企业、具有较高市场声誉的民营上市公司,其高管薪酬平均而言分别比其他上市公司低4.97%和6.30%。进一步地,我们发现公司声望对我国高管显性薪酬契约存在两种作用机制:一方面,公共地位较高的国有企业,可以为高管带来较高的社会声誉和社会认可,满足了“公共服务”类高管的社会声望偏好,从而降低了显性薪酬的支付水平;另一方面,市场声誉较高的民营企业,可以为高管带来较高的职业声誉和未来职业利益,符合“以商为荣”类高管的社会声望偏好,使高管愿意接受较低的显性薪酬。本文的结论为公司声望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可以对高管显性薪酬形成议价能力提供了重要证据,揭示了公司声望对高管显性契约激励的影响路径;同时,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契约设计以及激励机制提供了一定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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