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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物权变动在物权法体系中占据支配地位,而物权行为又是物权变动所无法回避的问题。一方面,物权行为以其所蕴含的深邃的法学思想和高超的法律技术,在理论上独树一帜;另一方面,它也以其所具有的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提高、维护交易公正的功能价值,在实践中对物权变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即将制定的物权法应当肯定物权行为理论,确立物权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2.
"一物数卖"纠纷明显增多,物权变动法律问题的研究是解决"一物数卖"法律适用的理论基础。不动产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和不动产公示原则是影响采取何种物权变动模式的基础原则。为了对数个买受人利益进行合理的取舍与平衡,以《物权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在中国基本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3.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而言,可以认为中国《物权法》没有明确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物权法》似乎考虑到了其与《合同法》第51条的协调,而承认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原则.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会对民法的逻辑以及实践都有所伤害,还可能伤害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既然承认所谓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效果相区分的原则,而债权合同又不包括物权变动的目的与效果意思,只能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一个买卖物的交易中,有物权合意的存在,实为逻辑的必然,且此逻辑不伤害法益,无变通的需要.  相似文献   

4.
依物权结构原理对权力社会化的诠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状态二元结构,明确归属的静态物权是绝对排他性支配的基本物权和被动物权;发挥效用过程的动态物权是源自社会性而进行外在性限制的相对物权,是直接产生收入的主动物权;它们不是两种并列存在的物权,而是以物为客体的、有内在联系的两种状态。动态物权把在相互依存中获得收入的能力称为权力,属于市场权力。与权利、权力、产权、财产等西方财产权相銜接,是贯通经济学和西方财产权的轴心。社会性是动态物权社会化的依据。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保障经济安全、促进交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该原则与私法自治精神之间的冲突及其保守与僵化的弊端随着社会情势的发展而逐渐显现。从物权法定的基本内涵及局限性分析出发,阐述物权法定缓和说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6.
任素玲 《经济论坛》2003,(19):48-48,57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由于担保物权是定限物权,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用,实践中往往会发生在一物之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此时就会发生担保物权的竞合,在此情形下,何种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即担保物权竞合时的优先受偿问题,本文结合《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一、抵押权竞合时的优先受偿在现实社会中,抵押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担保物的融资效能,常…  相似文献   

7.
旅游资源的基本形态是以不动产为基础的各种有形物和无形物的综合,旅游资源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我国物权法对包括旅游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物权属性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旅游资源稀缺性和公益性等特点,使物权法对此调整还显过于笼统和原则。我国物权法对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主体、私权保护和使用权的规范仍不十分明确。以建立旅游资源特许物权制度为基础完善相关制度,是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保障。  相似文献   

8.
康纪田 《经济论坛》2007,(22):133-136
一、物权行使的自然发展会导致物权"垄断" 保护权利主体对物的归属和对物的利用,是物权法的基本功能.如果说只从微观方面去认识物权法的功能时,那么,物权法是一部物权关系自然发展的法律.  相似文献   

9.
任祖荣  刘玉杰 《经济论坛》2006,(23):133-135
一、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之争议 物权请求权又称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危险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极圆满状态的权利,具体分为返还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我国学者争议颇多,概括而言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否定说,以王利明先生为代表,认为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10.
不区分物权登记效力与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就有可能由一方当事人决定,这显然有悖于民法理论。因此,坚持区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是遵循民法基本理论、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物权登记的效力由《物权法》规范,合同的效力由《合同法》决定;登记效力指向物权,合同效力指向债权;合同效力取决于合意,物权效力取决于登记。科学认识和运用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效力,正确行使物权,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物权法》确定的“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的目标。  相似文献   

11.
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易和流通关系内在的包含着物权变动的过程,物权变动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乃权利所生的动态现象.由于物权本质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变动不仅对当事人影响巨大,也势必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构成了整个社会交易链条上的一个个环节,对其利益的保护某种意义上是对于社会交易安全的保护,因此第三人利益也需要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12.
林业物权是权利人对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以及与森林、林木、林地有关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森林法》是构建我国林业物权制度体系的主要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3.
坚持平等保护物权与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护物权”问题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并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提出来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保护物权首先表现为法律的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强调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坚持平等保护物权”,这是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对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实际结合所作的新的实践和重要的理论创新。  相似文献   

14.
毛锦  蔡淑琴 《经济经纬》2006,12(5):138-141
笔者以众多经济学家对信用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为基础,把银行信贷活动中交易双方的行为选择作为研究对象,将信息不对称本身作为研究的前提条件,并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及求解,分析了银行信贷交易的机理以及“逆行选择”、“道德风险”等相关因素对于交易双方的策略影响,并在此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改善和削减信息不对称对信贷交易活动影响的几点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5.
倪峰 《经济论坛》2008,(10):126-127
担保物权制度既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手段,也是社会经济的有效调节工具。一个国家的担保制度与其资本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担保制度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或者金融市场的晴雨表。我国新《物权法》的颁布施行为担保物权植入了很多市场化的元素,促进了商业银行抵押业务的发展。相较《担保法》,《物权法》担保物权的立法进步对融资市场及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16.
《经济师》2019,(4)
随着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居民购房需求的不断增长,交易主体之间矛盾不断,利益纠葛驳杂,其中借名买房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通说认为,目前我国《物权法》采纳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为例外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范模式。然而并不能因此简单地将借名买房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套用这两种模式加以评判,必须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结合借名合同效力,物权变动模式以及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要求系统梳理整个物权变动的过程,并在有无第三人的前提下分别讨论,从而最终确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归属。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准不动产的交易愈加频繁,其物权变动制度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是其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明确其方法与效力,协调变动中登记与交付的关系,对维护物权法内部法理的统一,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市场秩序,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试从准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基本内涵入手,对公示方法和效力在法律体系中的冲突及在实践中造成的问题进行阐述,客观评价我国准不动产物权变动中以登记对抗主义为原则的公示方法,并建议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完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以期对这项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8.
物权公示原则是现代各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所奉行的重要原则,物权法理论一般将物权公示理解为物权变动本身的公示,本文认为,物权变动公示不仅包括物权变动的公示而且应当包括物权本身公示和其公信力,而物权公示其旨在表明权利人通过公示使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悉其权利。  相似文献   

19.
周锦培 《时代经贸》2008,6(5):11-12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尤以私法见长。罗马私法发达,以物法为主体,由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组成。近年来,我国大陆和台湾学者对物权制度的探讨和纷争喋喋不休,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并在一定程度上止息了纷争。本文试图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探究罗马法物权制度与我国物权制度的衔接和异同。  相似文献   

20.
孙秀红 《经济师》2009,(12):67-68
对于物权的效力历来多有争论并大致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学说:“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四效力说”。但是无论何种学说都是以物权的本质和特性为物权效力的理论依据,以公示公信为其存在的制度基础。然而由于现代物权价值观念的转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具有明显物权特性的物权,再加上对保障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重视,更多的债权通过公示而物权化,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逐渐模糊化,物权的独特效力已不再像以往那样明显,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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