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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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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相继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在奠定了我国反洗钱工作法律框架的同时,也明确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四项主要制度,即了解客户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反洗钱工作开展两年多来,在四项制度的具体执行过程中积累了经验,但也存在许多不足,特别是在了解客户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和改进。  相似文献   

2.
刘琨 《新疆金融》2006,(10):32-33
《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组织、领导金融业反洗钱的职责,2003年年初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并于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基层人行如何发挥金融业反洗钱的核心作用,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机制,提高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笔者就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难点谈几点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3.
张小平 《金融博览》2010,(19):46-46
随着人民银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一系列制度办法的颁布,拉开了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序幕。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政策要求高,无论对人民银行还是对商业银行,  相似文献   

4.
反洗钱可疑支付交易监测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冼钱规定》中限定的交易金额、频率、流向、用途和性质等不符合正常特性的支付、交易,包括人民币和外汇交易。反洗钱工作包含“建立制度、了解客户、登记监测、保存记录”等多方面事项,其中对可疑交易的检测分析是整个反洗钱工作中最核心的部分,其他相关工作均服务于此。从反冼钱工作的发展来看,自2003年3月1日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反冼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后,金融机构开始认识反洗钱;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后,反洗钱工作受到进一步的重视。  相似文献   

5.
我国自2003年3月1日颁布实施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形成了以金融机构为主线的反洗钱的基本框架。但就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状况而言,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加强与改进。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科技不断进步,犯罪分子的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利用金融工具洗钱犯罪的活动也日益猖獗。自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连续颁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年多的时间,在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国家的反洗工作得到较快发展,逐步进人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洗钱犯罪活动,打击了洗钱犯罪行为。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在反洗钱工作开展过程中,仍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在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7.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个《办法》两个《规定》)发布后,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根据总局的要求,加强领导,及时部署,狠抓落实,积极推动了全辖金融机构对大额和可疑外  相似文献   

8.
董才 《黑龙江金融》2004,(10):61-61
一、存在的问题(一)反洗钱法规不够完善。现有的反洗钱法规散见于几十个法律和规定之中,尚未系统化,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只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  相似文献   

9.
潘文娣  何健 《金融博览》2010,(19):47-47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制定并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了金融机构应上报给监管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类型,为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提供了一定的标准。  相似文献   

10.
随着经济的发展,洗钱犯罪的猖獗,反洗钱已愈来愈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2003年3月1日,由中圜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已形成了以金融机构为前沿的反洗钱的基本构架,银行业反洗钱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2004年修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又将组织、领导金融业反洗钱的工作职责赋予了人民银行,使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得以进一步加强。但是实施情况,进展不尽人意,在反洗钱工作中出现不少新的洗钱动向和问题,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11.
邢庆伟 《济南金融》2005,(10):65-65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外汇反洗钱成为外汇监管的重要工作之一。商业银行国际结算部门作为外汇反洗钱工作的一线,目前部分外汇从业人员对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警觉。笔试就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外汇反洗钱工作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陈宜民 《济南金融》2004,(10):49-50
2003年3月1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三部规章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人民银行反洗钱的重要职责。这些法律和规章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已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从目前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还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3.
一、基层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难点与其它金融机构一样,农行基层营业机构主要是按照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  相似文献   

14.
2003年3月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反洗钱工作是一项任务繁重、专业性强、范围明确、时效性高的持续性工作。从业务开展的进程看,大多数金融机构没有以反洗钱为核心形成一套系统的工作体系。由于我  相似文献   

15.
县(市)基层金融机构处于反洗钱工作的最前沿,其工作状况、运转效果如何,事关反洗钱工作基础和发展大局。最近,我们结合宣传贯彻《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一规、一办”),对某县域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了认真调研,以探讨加强新时期县(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思路与对策。  相似文献   

16.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后,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人民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开始进入新的阶段。与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相比,  相似文献   

17.
蒋冠中  马进 《西安金融》2003,(12):44-45
反洗钱是我国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今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首次在我国金融领域确立了专门的反洗钱法律制度,为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但从实践来看,我国的反  相似文献   

18.
美国金融领域反洗钱的运作和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外汇管理》2004,(5):32-33
我国反洗钱已取得了出台《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统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等突破性进展,但我国刑法没有包括实践中危害严重的贪污贿赂罪、敲诈勒索罪等经济犯罪行为,应进行扩展。我国立法把金融机构的尽职责任具体化为保密、配合执法机关等  相似文献   

19.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在《刑法修正案》中,将恐怖活动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2003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拉开了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序幕。在2003年底薪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明确人民银行负责“指导、部署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把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提升到法定义务的高度。在上述法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反洗钱工作已成为商业银行一项必须要做的工作。2006年1O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反洗钱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反洗钱专门立法方面的空白,与《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规定共同构筑了我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对于预防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有着深远的意义,同时,也为中国深入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创造了条件,加快了反洗钱全球化进程。  相似文献   

20.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了财务公司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应当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但由于财务公司相比银行机构在客户对象、业务模式方面有很大区别,因此在实际执行中财务公司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是否报送和如何报送存在疑问.本文在分析财务公司业务特征、资金结算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财务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所具有的特殊性,并就财务公司是否和如何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提出了相应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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