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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还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抵押物的登记。在登记时,商业银行在已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资料的情况下,仍会被一些登记机构要求再次填写由其提供的《抵押合同》,且有些登记机构只按贷款的本金额度登记他项权利价值,导致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隐患加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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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是银行落实贷款担保的一种常见形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对房地产抵押问题作了专门规定。银行作为日益成熟的市场交易主体,对贷款抵押合同法性问题非常关注。关于抵押物权属的确定、抵押必须办理登记、禁止或限制作为抵押物的财产范围等问题,银行从业人员都耳熟能详。但是,随着合同法的实施,房地产行业新问题的出现,银行办理房地抵押贷款的风险点也相应增加。防范风险,确保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银行必须重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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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银行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能够提供第二还款来源的抵押贷款日益成为商业银行首选的贷款方式,其中.房地产由于具有不可移动、价值量大.保值增值等特性。更是成为商业银行青睐的抵押品。与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的不断发展相逢应,房地产抵押估价发展迅速,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作为商业银行确定贷款额度和风险舫范的重要依据,通过判断抵押物权属的合法性,分析市场变化趋势、估算抵押物价值,在商业银行信贷决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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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以及其他贷款,通常将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而房地产抵押价值如果过高,就容易造成信贷风险,如果过低,抵押物的担保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要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作为核定贷款发放额的依据。评估师客观、合理地确定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对于有效控制和规避房地产抵押评估中存在的风险就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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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发放住房开发贷款,仅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拥有抵押权,对开发商借款用于建造的建筑物、房产却没有优先受偿权.商业银行的住房开发贷款实际上面临着抵押物悬空的巨大法律风险.商业银行要以《物权法》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建议有关部门开办住房开发贷款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业务,以有效防范商业银行抵押物悬空的巨大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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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以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作为借款的担保,向银行借款,以解决自身资金临时的不足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这种抵押借款合同由于以资产作抵押,保险系数较大,所以银行普遍采用这种形式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之间确立抵押借贷关系,以期确保贷款能按时收回。不少贷款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同时,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其目的是让公证机关帮助审查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为抵押贷款合同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合同与其他类型的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相比有其共性,而更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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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在信贷资产经营中,为防止和化解贷款的风险,以房地产作为抵押发放代款或以房地产作为抵押办理的银行承总汇票等,其比重愈来愈大,据统计,房地产抵押在低债资产中所占份额达90%左右。房地产抵押贷款一旦发生风险,可以处置的房地产以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操作方法不当、管理不善或抵押值不足,也会使房地产抵押贷款产生风险。倘若选择的房地产抵押物不合理,变现能力差,会造成损失;倘若在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时,不符合法律程序和手续,就会造成处置抵押物权利的丧失;倘若在发放抵押贷款时,房地产抵押期间动态跟踪管理不到位,出现疏漏,易造成抵债物的流失,形成信贷资产保全的悬空,一言蔽之,房地产抵押贷款也会形成不良资产,也存在风险,为了做好房地产低押贷款的信贷资产保全,首要的责任就是要重视房地产抵押贷款第一还款来源的评估,即贷款主体资格、资信、贷款项目投资效益对及还款能力可靠性的正确评定和估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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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金融研究》1996,(11)
1、建立抵押物登记台帐,随时掌握其变动情况。根据担保抵押贷款合同载明的抵押物,按照企业设置抵押物明细台帐,详细登记抵押物的名称、品种、数量、型号、新旧程度、评估值、抵押值、抵押期限、保管地等项目,对抵押物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序时记载,以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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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但与房地产业和房地产金融业务发展极不相称。一方面发展规模过小,管理机制与风险约束机制尚不健全,另一方面,个人住宅抵押贷款的风险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这些风险包括抵押物风险、贷款条件风险、抵押物处置风险、债务人信用风险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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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当前各家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能严把抵押担保人资格的审查、抵押资产评估、抵押物登记等重要关口,但抵押贷款的风险仍不容乐观,突出表现在法律风险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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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当前各家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能严把抵押担保人资格的审查、抵押资产评估、抵押物登记等重要关口,但抵押贷款的风险仍不容乐观,突出表面在法律风险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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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源色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1998,(9)
一、问题(一)不履行登记手续的贷款抵押屡禁不止。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在《担保法》实施两年后的1997年,我区沿海一些农行未办理抵押登记也发放以房屋、设备、汽车、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现象,仍相当普遍。《担.保法》规定,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财产抵押,必须实行登记后抵押合同才生效。可见,发放不经登记的“抵押贷款”实属无效抵押。(二)贷款抵押“张冠李戴”。如某农行营业所1997年3月13日贷款30万元给某供销社,抵押承诺书及清单所列的抵押物为房产,而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标明的抵押物却是库存化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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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和信用方式越来越被广泛票用。近年以来,农行注重贷款方式结构调整,全行抵、质押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对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房地产是大宗商品,对信贷方银行而言,抵押物风险、欺诈风险、操作风险、抵押物处置风险普遍存在,所以说房地产抵押贷款客观上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应引起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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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5年8月29日,被告马某以自有住房抵押,向某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人民币,并签订利昔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期限一年,并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后该笔贷款未发放。9月5日,被告马某又与该银行再次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约定金额40万元人民币,期限至2006年9月6日,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双方未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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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贷款也有风险──从一起房产证被非法抵押贷款案得到的启示张宏,陈华抵押贷款方式强调资金的借贷必须具备有效足值的抵押物作为保证,而有效足值的抵押物以及强有力的法律后盾,是银行贷款免受无力偿还风险损失的可靠保障。为此,如何有效地实行抵押贷款,防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