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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法条既涉及对除商标权之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问题。本案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制止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及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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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关于商标在先权利规定的现实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标权取得有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两种不同的制度 ,我国原商标法是采用绝对注册原则 ,实践证明它有很多缺陷 ,无法规制恶意注册行为 ,对未注册商标不能给予法律保护。新商标法关于商标在先权利的规定 ,调整了绝对注册原则 ,在坚持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同时 ,突出保护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 ,这就强化了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可以有效地遏制恶意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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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取得有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两种不同的制度,我国原商标法是采用绝对注册原则,实践证明它有很多缺陷,无法规制恶意注册行为,对未注册商标不能给予法律保护。新商标法关于商标在先权利的规定,调整了绝对注册原则,在坚持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同时,突出保护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这就强化了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可以有效地遏制恶意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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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传浩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1):51-55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调整商标恶意抢注的观点,不仅为我国多数学者所支持,而且司法实践中亦有判决采纳。但在《商标法》和民法已经能够完成制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任务,《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具有介入的必要。商标在先使用人对其商标应具有较高的保护义务,故规制恶意抢注亦应考虑到在先使用人的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商标恶意抢注未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调整范围。混淆条款也不能完全地规制该等行为。追求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行为人苛以行政责任,既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性要求,又有可能为经营者提供了打击竞争对手的利器,进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还有可能与“商标权注册取得”这一基本制度相冲突。故司法、执法机关不宜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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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上述规定旨在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本文将结合“惊天动地及图”商标争议案对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保护被代理人商标的适用条件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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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权是能与商标专用权对抗的权利,体现了法律平衡各种权利的功能,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明确提出了对"在先权利"给予保护,符合国际立法趋势,也适应我国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商标法要实现真正保护在先权利又不影响整个商标法体系的整体布局,需要不断完善在先权保护制度,进一步清晰规范在先权利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设定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应具备的特征以及建立保护在先权制度的法定程序和执法原则,弥补目前立法的不足之处,使此项制度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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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国际社会关注的商标恶意抢注、程序复杂繁琐、保护力度不大等问题,新《商标法》对此予以回应,在程序和实体上进行了修正,强调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进一步与国际商标制度接轨,客观上为外国商标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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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大量存在,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而目前相关法律的缺位使对二者冲突的防范和调整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混乱.本文探讨目前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可以选择的途径.提出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制定司法解释、加强对驰名商号和商标的保护、建立防范措施等解决冲突的具体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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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2,(1)
<正> 2001年1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新《商标法》对经营者大开方便之门,要走歪门邪道就必吃大亏。修改后的《商标法》在两大方面作了修改,一是注册程序更加严谨,二是加大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新法放弃了"申请在先"原则,强调诚实信用,以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新法对侵权的处罚力度也大大加强,增加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查封扣押手段,规定工商部门可没收侵权的商品。在赔偿上,新法规定的赔偿额度更合理,规定"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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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注册。《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是当事人在商标评审案件中援引最多的法条之一,从商标本身的角度来讲,如果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但亦有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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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恶意注册 对注册制度的第二个重要的补充在于注册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正如“欺诈毁灭一切”这一古老的罗马法谚所言,恶意注册不应该产生权利,例如欧盟商标法就将恶意作为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理由,至于何谓恶意注册,可以留给执法机关去解释。事实上,2001年《商标法》已经引入制止恶意注册驰名商标以及以不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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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商标立法体例中有关侵权形式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商标侵权的具体形式,无一定法则可循。一般而言,决定商标专用权是否受到侵犯,以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为准,受保护的范围也正是禁止他人侵犯的范围。“Trips”在第十六条中所授予的权利部分就明确规定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用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标或服务,即应推定有混淆之虞。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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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制度一直是我国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探讨的问题,我国《商标法》在此之前虽然经历了三次修改,但都没有采纳商标先用权制度。这就导致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只能将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认定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在先使用人停止使用商标并且赔偿损失,这也造成了很多不公平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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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一个申清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是否近似,是商标审查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商标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