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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法条既涉及对除商标权之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问题。本案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制止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及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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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4,(3)
在商标法中地位举足轻重,是某些标识能够获得商标注册法律保护的关键。目前,保护"第二含义"商标已成为世界各国商标法共同的制度。我国商标法对此问题立法不足。存在"第二含义"商标的权利限制和应用范围等问题,完善我国"第二含义"商标法律保护,提出了立法建议已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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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关于商标在先权利规定的现实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标权取得有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两种不同的制度 ,我国原商标法是采用绝对注册原则 ,实践证明它有很多缺陷 ,无法规制恶意注册行为 ,对未注册商标不能给予法律保护。新商标法关于商标在先权利的规定 ,调整了绝对注册原则 ,在坚持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同时 ,突出保护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 ,这就强化了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可以有效地遏制恶意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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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取得有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两种不同的制度,我国原商标法是采用绝对注册原则,实践证明它有很多缺陷,无法规制恶意注册行为,对未注册商标不能给予法律保护。新商标法关于商标在先权利的规定,调整了绝对注册原则,在坚持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同时,突出保护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这就强化了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可以有效地遏制恶意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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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是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保护在先权利和制止恶意抢注②,实践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恶意抢注商标案件不断增加,案情也复杂多样,为案件审理增加了难度。如何提高上述规定的适用效果,解决实际问题,值得研究、探讨。限于篇幅,本文仅就案件审理适用上述规定时较常遇到的在先商号权主张主体适格问题、商号权保护范围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认定问题,结合相关商标案件审理实践作一简单梳理和介绍,并提出相应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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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和难点,现行法律中对在先权利的规范并不完善,是造成二者冲突的一个根本原因.本文分析了在先权利的涵义、商标与商号的关系,并针对现有立法中在先权利规范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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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制度一直是我国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探讨的问题,我国《商标法》在此之前虽然经历了三次修改,但都没有采纳商标先用权制度。这就导致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只能将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认定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在先使用人停止使用商标并且赔偿损失,这也造成了很多不公平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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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贸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上新台阶。大批外企涌入中国市场后,我国的本土企业日益意识到商标和商号对企业占领市场,扩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完善,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企业的商标权与商号权不断发生冲突。近年来,两权冲突的形式不断地升级创新,侵权手段日趋多样化。目前,在商标立法中确认商号的法律地位,明确"在先权利"的范围,将企业名称的注册与商标的管理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已经成为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刻不容缓、亟待解决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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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物权都是绝对权,这一特性为商标法上适用物权的添附制度提供了理论的依据,商标添附制度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商标法》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商标权,而注册制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为绝对保护在先权利原则,造成了在后权利人(或商标价值创造者)与注册商标持有者之间发生的冲突而适用的一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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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锋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2,(2):28-36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包含的使用要求具有重要的法理意义,这也是美国商标法的直接体现。其中,TRIPS协定第15条第3款是对WTO成员国内立法的妥协,体现为一项选择性义务。TRIPS协定第15条第1款还包含了通过使用获得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的规定,第16条第1款包含了对在先使用商标的特别保护要求。我国在商标注册使用要求方面不抵触TRIPS协定最低义务要求,但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应谨慎对未驰名商标保护给予扩大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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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号令公布了修改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简称6号令),这是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保护地理标志明确作出规定以后,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进一步规定,标志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鉴于6号令主要修改了有关地理标志注册的内容,因此,本文仅对这个问题进行阐述,有关内容来源于作者参与的工作。一、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历史和现状1993年,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并规定“集体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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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最主要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要对商标使用进行管理,以保障市场的公平有效竞争。《商标法》第44条第4款体现了这两个立法目的,但是实践中却往往只强调对商标的管理和限制而忽略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笔者认为,应该紧密结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更为全面地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进行解读:充分尊重权利人的商标权,重视"责令限期改正",而非直接撤销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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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2016,(18)
著名商标是实施地方商标战略的重要基础,目前,各地对著名商标的保护不尽相同,但都过分强调"特殊保护",对著名商标的保护水平大大超过了商标法的保护水平,学界对著名商标的定义、保护力度以及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都存在较大争议。对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应该侧重于"强化促进"商标战略的实施,可以辅以"特殊保护",但应充分考虑上位法的规定……商标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的第14条第2款增加了以下规定:"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办理",用以填补我国商标法中关于著名商标的空白。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并没有著名商标的相关规定,著名商标制度是产生于地方行政法规中的,各地为实施其地方商标战略纷纷出台了相关的著名商标保护条例或办法,其中关于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保护程度不尽相同,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商标战略各有出入,确定统一的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和保护力度并不现实,但如何对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确定一个适当的保护程度是值得探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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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制度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制度,而商标注册的自愿性又使得在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里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并存。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包含了有关保护未注册商标的规定,只是立法形态不同而已。尽管我国新商标法增加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但保护不完善,规定不系统、不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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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商标法和实施条例在诸多方面对原商标法和实施细则作了补充和完善,标志着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达到了一个新阶段。其中对商标评审工作的最大影响,莫过于将商标评审纳入司法监督的范围,延伸了对权利救济的深度,在原来行政终局裁决的领地确立了“司法最终”的原则。一、新商标法和实施条例关于商标评审工作规定的发展1、加强司法监督力度,增设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裁定的诉讼程序。新商标法在第32条、33条、43条、49条分别规定了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