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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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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我行业务的发展,贷款抵押担保优先的原则突显。集团客户管理件规定“优先选择资产抵(质)押担保方式”,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规定“优先选择价值稳定,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省分行担保实施细则对抵押物的顺序作了明确规定。凡抵押担保的信用,都涉及到抵押登记的办理问题。办妥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保证抵押合同的成立并生效,落实有效的第二还款来源,可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促进其到期偿还信用,保证我行债权的实现。抵押登记的合法合规性问题,也是内控和外部检查的重点。业务操作中,在与借款人和抵押人签订贷款抵押合同后,如何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就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分别总结如下:[第一段]  相似文献   

2.
对房地产抵押贷款进行风险管理,事前识别是有效的对策。而弄清房地产抵押的法定涵义与种类、法定范围与法定要求、合同要件与强制登记,则是进行事前识别的重要判断依据。  相似文献   

3.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自己合法拥有的房地产,采用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银行)的提供履约(借款合同)担保的行为。由于房地产具有不容易转移,所以风险小且处于升值状态等情形,银行大多喜欢采用此种方式作为借款保证。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尚不完备,我国房地产产权制度存在缺失和缺陷等问题,银行在房地产开展抵押贷款业务时,仍需注意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4.
刘勤  景帆 《现代金融》2006,(3):45-46
当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价值远远高于一家银行贷款额度时.借款人可以提出以超出贷款部分的抵押物到另一家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如重复抵押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认为各个抵押合同均有效。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抵押物被处理后,各个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参加清偿分配。作为银行应如何对待重复抵押、防止并减少贷款风险呢?根据“登记为主、签约为辅”的清偿原则,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使抵押合同有效,这是确保优般偿的前提条件。特别是在办理最高额抵押业务时.  相似文献   

5.
案例回放: 2005年8月29日,被告马军以自有住房抵押,向某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人民币,并签订《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期限一年,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后该笔贷款未发放。同年9月5日,被告马军又与该银行再次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价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约定金额40万元人民币,期限至2006年9月6日,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双方未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  相似文献   

6.
杨锦仁  袁钢 《现代金融》2001,(10):40-40
笔在审理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不止一次发现金融机构在庭审提供证据时,所提效的抵押贷款中的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不相吻合,有的是抵押合同担保的数额与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不一致,有的是抵押合同担保的务不明确不具体,更为值得重视的是,有的抵押合同的签订和抵押登记时间早于借款合同,给法院审理案件、认定抵押合同的效力带来相当的难度。  相似文献   

7.
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抵押人)以其合法的财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贷款人(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它作为一种担保方式,起着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贷款抵押担保的操作过程存在一些弊端,使抵押担保难于落到实处。本文对此  相似文献   

8.
一、关于抵押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相似文献   

9.
对采矿权抵押贷款风险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的通知,矿产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矿业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层次较低,因此抵押效力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10.
<正>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向贷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的借贷方式。其中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贷款人为抵押权人。抵押担保是一种实物担保,它较信用担保有着更大的优越性,它能更有力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对信贷资金的安全更有保障。因此,从长远的观点看,应该大力提倡抵押担保贷款。  相似文献   

1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贷款,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由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随着社会资金需求规模的增大,抵押贷款的发放也会出现新的飞跃。  相似文献   

12.
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以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作为借款的担保,向银行借款,以解决自身资金临时的不足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这种抵押借款合同由于以资产作抵押,保险系数较大,所以银行普遍采用这种形式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之间确立抵押借贷关系,以期确保贷款能按时收回。不少贷款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同时,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其目的是让公证机关帮助审查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为抵押贷款合同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合同与其他类型的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相比有其共性,而更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13.
《担保法》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资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授信业务中,银行授信方案的制定或审批条件中往往把设备抵押或追加设备抵押作为降低风险的风险缓释措施。毋庸置疑,抵押设备使抵押权人对该项资产拥有优先受偿权,针对性较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在风险防控中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从实践中发现,设备抵押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使用不当无异于作茧自缚。  相似文献   

14.
在担保实践中,就同一标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以下称简"土地与房产")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并不少见。那么,这种土地与房产分别抵押是否合法有效?抵押效力该如何认定?两个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又如何实现呢?本文专门就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5.
论金融担保债权的权利维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担保债权是指因被担保而享有优先受偿资格的债权。在此主要讨论抵押和质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主要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是将动产或权利凭证转交债权人占有,以此担保债务的履行。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目前经济环境下,抵押担保可减少因贷款融资而产生的监督成本和信用危机,因而备受银行的青睐,成为名符其实的“担保之王”。然而,在现实中,金融机构与其主要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往往是长期的、连续的,根据一般抵押中“抵押合同是从合同”的原则,每签订一次抵押借款合同均需要办理登记,并伴随相应的评估、注销等诸多繁琐手续,而最高额抵押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17.
最高额抵押是我们银行信贷业务中比较普遍的担保融资方式,相对于单笔授信而言有利于提高签约效率、降低合同成本、方便信贷管理等.但是,现行法律对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却显得较为粗糙,《担保法》第59条至第62条对最高额抵押作了初步规定,《担保法解释》第81条至83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而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第203条至第207条又在该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补充.本文通过对最高额抵押的基本论述,以两起案例为引子,分别从立法层面和操作层面对当前最高额抵押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行一番剖析,以起抛砖引玉之功效.一、最高额抵押概述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这一最高额抵押基础关系,《担保法》第60条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如此看来,最高额抵押的基础关系主要存在于借款合同和商品买卖合同当中,其中实践中以借款合同为甚.  相似文献   

18.
当前银行的担保贷款主要分抵押货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其中抵押贷款是以担保期间不转移占有权的物作保证,多用于不动产;质押贷款则是以担保期间转移占用权的物来担保,仅适用于动产;而保证贷款则是以第三人的信用为担保,俗称“人保”。这三种贷款担保方式无疑对保证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当前市场机制尚未完善,法制还不健全,银行在实施贷款担保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一、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一)抵押贷款存的问题:1、团抵押品未办登记而导致抵押合同失效。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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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产抵押公示效力,主要存在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的学理之争。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不尽一致。较之于公示生效主义的生硬和死板,公示对抗主义既能满足交易实践的需要,又在立法精神上契合民法的有限性、宽容性与经济性等谦抑精神。此外,公示对抗主义与物权的本质属性并不冲突,未经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不仅具有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而且在现行法的框架下,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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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作为承担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银行、信用社可以从变卖抵押物的价值中收回贷款。担保是指借款方向银行或信用社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负责追还贷款。实行贷款抵押或担保制度是银行信用社近几年来所运用的一项行之有效的贷款管理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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