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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明确了法律责任。我们安徽省池州市工商局从2004年开始,积极创新信息化监管手段,通过激活市场机制,推动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从启用重要商品监管备案查询系统、全国首创诚信通系统、大力推广票证通系统,我局的创新之举多次受到总局的肯定,并被安徽省局积极推广。全国先后有100批工商同仁前来参观交流和学习借鉴。我局还获得了国务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先进单位等荣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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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现状
一是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自觉性较差。个别食品经营者文化水平低,对基本的进货查验记录都不会填写,从而使食品安全监管制一度无法在这些经营户中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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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某工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酒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的部分进口葡萄酒无中文标签。某工商局查证以上事实后,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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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食品安全监管巡查员,实现重点单位驻场驻店指导
我们蛟河市工商局在全市推行了重点食品经营单位驻场驻店监管模式。确定较大商场、超市、食品批发等重点单位10个,落实驻场驻店监管巡查员20人。主要任务是:指导、监督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进货查验记录、批发销售记录、食品质量管理责任、连锁配送、规范经营等相关经营行为,强化对重点食品的监控,提升流通环节食品质量。通过驻场驻店指导,加强了食品经营单位的源头监管,实现了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经营和安全经营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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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机关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法定职责,这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也是对工商机关一项全新的考验。如何履行好这项职责,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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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海关对进口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签发的执法文书之一。本文回顾了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法律依据与文书变迁,认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进口食品的法定合格凭证,是食品进口后生产经营过程中查验的凭据之一,但不具有合格保证的法律效力,也不能免除进口商和经营者法定的产品质量责任,进口食品消费者与海关之间也不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形成法律利害关系。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评语应当强调海关对进口食品已经实施食品安全合格评定、进口商和经营者继续承担食品安全质量责任。同时,海关应当建立进口食品检验检疫证明的效力终止程序,并加强与地方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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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出口食品企业责任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合同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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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索证索票等义务后的行政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对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但经工商部门抽样检测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是否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食品经营者不应当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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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务院“三定”方案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划定为工商部门的职责,《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又再次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由工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然而,食品流通的范围是什么?在监管上与其他部门的准确分工界限在哪里?由于理解不同,众说纷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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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据此,海关承担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其中,企业核查是海关对出口食品后续监管链条的重要一环,目的是核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我国及出口目的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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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商所在食品流通监管中,承担着引导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制度,维护辖区食品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职责,是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基础,因此加强基层食品流通监管工作,是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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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以来,福建省龙岩市工商局研究制定了《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星级评定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星级评定工作。截至目前,已对全市15713户开业六个月以上的食品经营主体进行了评定,其中五星级16户、四星级108户、三星级15381户、二星级208户。通过开展星级评定分类监管活动,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建立食品经营退出机制及食品经营主体自律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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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政府监管职能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等食品安全相关各方的责任。在《食品安全法》责任框架下如何做好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是摆在检验检疫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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