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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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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及在我国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帅锋 《金卡工程》2009,13(4):17-18
作为英美法系在民事损害赔偿判例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和功能。但该制度自产生以来,支持与反对就一直相互交织,争执不断。而传统大陆法理论认为,在民事损害赔偿中应遵循补偿性赔偿原则。这项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中采用的制度是可以为中国法律所借鉴。中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很多地方需要借鉴国外关于该制度的成功经验,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但在产品责任中不宜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的法律和法律环境下,厂商具有违法获利的激励,而我国现行法律却无法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保护。从理性人假设出发,运用成本效益方法可以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必要性,并建立惩罚性赔偿额度公式,使惩罚赔偿与补偿性损害赔偿具有相关性。  相似文献   

3.
刘志芳  李芳 《金卡工程》2010,14(5):73-74
在合同法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弥补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局限性,并有利于充分维护合同守约受害人的基本权利,惩罚恶意违约方,进而达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的作用。因此,在违约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应注意其适用的主客观要件,并且其适用范围主要为恶意、欺诈违约行为、事先约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特殊合同关系等情形。  相似文献   

4.
李翔 《金卡工程》2010,14(6):73-74
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惩罚性损害赔偿确立了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然而作为一种起源以及发展于英美法系的责任承担方式,惩罚性损害赔偿有其自身独特之处。它的目的在于惩罚以及震慑,而并不是补偿。为了更好认识其本质,掌握其客观运行规律,有必要对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以及理论基础进行探究,以此为鉴,从而更充分地发挥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功能。  相似文献   

5.
范庆荣 《保险研究》2019,(9):102-112
在保险人欺诈的情况下,保险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请求惩罚性赔偿。在保险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不会与损失填补原则发生冲突,也不会动摇保险的射幸性。在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内,惩罚性赔偿中的欺诈限于故意。与传统民法不同的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欺诈的认定不需要保险消费者因受欺诈而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保险人恶意拒赔的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欺诈,从而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解决保险理赔难的困境。惩罚性赔偿以保险费作为计算基数。  相似文献   

6.
吴婷婷 《云南金融》2011,(9Z):46-48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运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以后,惩罚性赔偿措施首次引入到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处理中。对于惩罚性赔偿在该领域的运用,各家持不同观点,如以梁彗星为代表学者的反对派及以刘俊海为代表的支持派。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在房屋买卖中运用的合理性、对经济适用房的适用性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做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7.
吴婷婷 《时代金融》2011,(26):46-48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运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以后,惩罚性赔偿措施首次引入到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处理中。对于惩罚性赔偿在该领域的运用,各家持不同观点,如以梁彗星为代表学者的反对派及以刘俊海为代表的支持派。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在房屋买卖中运用的合理性、对经济适用房的适用性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做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8.
保险人恶意不当理赔的本质是保险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属于非效率违约,司法案例的Logit回归模型结果显示,现有的制度无法对此类行为实现有效的规制。对此,惩罚性赔偿能够将保险人非效率违约造成的全部社会成本内化至损失当中,促使其选择符合社会效率的诚信履约行为,因而是一个可行的制度选择。在制度构建上,为避免对保险人的过度威慑而导致的效率减损,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从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两方面予以限制,在主观过错方面,惩罚性赔偿应限于保险人的严重恶意,主要包括故意和极为严重的重大过失;在客观行为方面,惩罚性赔偿应当遏制的是能够体现保险人严重恶意的行为,即在Logit模型中对保险人严重恶意有显著提升作用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沃耘  乔鹏飞 《征信》2024,(5):31-42
大数据时代,为充分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我国相继施行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考察相关规则的司法适用,发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界定不清、损害赔偿威慑作用不足、公益诉讼制度效用未充分发挥、“知情—同意”标准不一且流于形式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可通过构建可识别的场景化模式界定个人信息,引入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判定隐私,审慎引入惩罚性赔偿,明晰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构建“国家—行业—平台”三层规则体系实现实质同意,全面保护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10.
吴茜 《云南金融》2011,(8X):165-165
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处于劣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法律的适用应当严格依据条文,不能任意改变立法原意,并且出于社会效益的实际考量,知假买假均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11.
吴茜 《时代金融》2011,(24):165
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处于劣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法律的适用应当严格依据条文,不能任意改变立法原意,并且出于社会效益的实际考量,知假买假均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将保险消费者纳入调整范畴,但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时,法院却存在承认与不承认两种分歧.惩罚性赔偿可适用于保险业,从适用原则、适用要件与适用目的的角度分析,均存在理论上的正当性.未来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适用的规制路径应从遵循欺诈行为主观故意要件的实践场域、重构保险人欺诈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量定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中的金额基数及倍数、建立分立式赔偿制度四个方面进行,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消费者救济权保护的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13.
2004年11月19日,一份忽然而至的法院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摆在某县地税局局长的案头,这是一起仅仅因5元钱罚款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原告纳税人赵某状告某县地税局行政处罚不当,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告的处罚决定并赔偿原告车旅费、误工费、资料费等相关费用1500元。  相似文献   

14.
罗智敏 《当代金融研究》2021,2021(2):183-195
意大利户户送有限责任公司算法歧视案所涉及的众多理论问题中,以户户送有限责任公司平台使用的算法是否对骑手造成歧视为核心。博洛尼亚法院的判决从骑手是否受反歧视法律的保护、歧视的含义以及平台算法对骑手的影响是否构成歧视等角度层层深入说理论证,最终认定该平台使用的算法构成间接歧视,并要求户户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三个工会组织5万欧元的惩罚性赔偿。该判决是欧洲针对算法歧视做出的第一个判决,在认定算法歧视、保护骑手权利以及确认惩罚性损害赔偿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鞠珍艳 《中国保险》2009,(11):33-35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新《食品安全法》)开始正式实施。与1995年施行的《食品卫生法》以及之前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相比,新《食品安全法》无论从监管的范围还是惩罚的力度上,都有明显的加强。一是借鉴发达国家的作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这一举措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相似文献   

16.
方乐 《保险研究》2023,(5):112-127
重塑保险人民事责任是治理不当理赔乱象的至关重要一环。其原因不仅在于超额赔偿责任具有充分补偿、足够威慑的内在功效,还在于社会共治框架下的其他手段各自存在规训盲区,而超额赔偿责任是对保险合同两造失衡地位的实质矫正。为实现体系内容的融贯和法律资源的简约,后民法典时代下超额赔偿责任的引入应采用改良后的违约路径:一方面,对保险领域中可预见标准的主体、时点及范围予以调整,将精神损害、可得利益损失、律师费用支出等损失纳入《保险法》第23条的“损失”范围,但允许保险人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及多少提出抗辩;另一方面,待《保险法》的新一轮修改,以“故意”和“情节严重”为要件新构惩罚性赔偿条文。其中,“故意”之主观状态可由特定客观情形直接推定,除非保险人能作出相反证明。而“情节严重”的判定需综合考虑实际损害程度、客观损害程度、非正当性程度、市场秩序的受破坏程度等四方面要素。  相似文献   

17.
违约金作为一项传统的制度,在保障合同履行、维护交易秩序方面具有其它责任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对其性质的界定仍有分歧,本文在对两大法系国家违约金性质考察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赔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  相似文献   

18.
徐春宁 《金卡工程》2009,13(5):39-40
因专利财产的无形性和专利权人的难以掌控性,高经济价值性,相比较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影响等类民事责任来说,损害赔偿责任更能保护权利被侵犯的专利权人。本文主要从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范围等方面,并结合外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论述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最后简要论述了损害赔偿责任中惩罚性赔偿金的设立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反垄断法中虽然建立了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但仅仅规定了民事责任,而反垄断法的公法性质决定了其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差异,因而不能仅依据民法来主张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纵观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绝大部分是以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制裁三管齐下的方式对垄断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规制,但是,垄断行为直接侵害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整体经济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设置具有震慑作用的刑事惩罚性制裁措施,与民事责任制度相互补充。  相似文献   

20.
基于寿命周期各阶段生命价值的特点,综合运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从生命物质价值、生命精神价值、惩罚性赔偿的生命基础价值与生命保障价值四个方面分项评估生命全价值。选择各阶段有代表性的生命全价值,同时提取惩罚性的安全公益基金作为预防性安全投入,实现既可维护受害者的生命价值,又能促进可持续的安全投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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