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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赋予了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权利,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只有符合"误导公众"的关键条件,驰名商标注册人才能享受到跨类保护。何为"误导公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明"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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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在我国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其中又可分为注册驰名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对于驰名商标跨类侵权问题的讨论.是已经在我国获得核准注册的驰名商标。而不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因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并不涉及跨类保护问题,更勿谈商标跨类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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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理论是基于商标广告功能、表彰功能的产生而给予具有特定资格的商标的一种扩大保护。一般而言,获得反淡化保护的商标必须高度知名,对于知名度的判断各国通常结合该商标知名的地域范围、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广告宣传以及销售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但对于各项因素的具体考查则各不相同。本文以美国、欧盟及我国立法司法中商标淡化适用对象的比较分析为主要内容。并试图对我国是否应引进淡化理论提出自己的看法。为表述清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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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驰名商标给予的是特殊保护,即跨类别保护。基于这一原则,无论驰名商标所有人是否在其它类别注册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法律都赋予其排他性的功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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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是商标法的重要制度之一,而反淡化保护则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是否可以适用于对驰名商标造成淡化的情形,学术界一直存在分歧,[1]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不同作法。现有案件中,多数案件仅将其用来调整产生混淆的情形,[2]但亦有一些案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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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最早来源于美国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活动,我国正在实施中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尚无明确规定。而我国人民法院自2009年以来审结的"伊利"等商标行政纠纷案中已对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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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杏花村"商标异议复审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向我们表明了驰名商标虽受到跨类保护,但并非当然可以将其保护扩展至所有商品类别。一、案情简介第147571号"杏花村杏花村牌及图"商标(即引证商标)于1980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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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法保护对象的适格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淡化是指由于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在后标志与在先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使消费者在两商标之间产生联想,并导致在先商标的显著性丧失或严重削弱的现象。尽管我国目前没有关于商标淡化的立法,有关部门提出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稿草案也没有涉及商标淡化问题,但理论界已有不少人主张我国应引入商标淡化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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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商标不能跨类保护,只有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才能享受跨类保护”。这个说法务必引起我们的注意。“跨类”一词不是《商标法》语言,任由使用但无准确定义,很容易用错。如果“跨类”所指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中不同类别的商品,由于《区分表》“不同类别或者同类不同组别可以有类似商品”,那么,即使是普通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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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关于商品类似、商标近似均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为判断标准,判断的时间点通常是诉争商标申请日,因此判断是否足以导致混淆通常不应当考虑诉争商标在申请日后经过使用产生知名度的情况。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的使用行为属于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此种行为在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提出明确主张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因持续使用时间长而获得正当性。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应当考虑诉争商标在其申请日后的使用和知名度,依据客观上已经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情况准许其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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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南布衣案件概述2009年12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在2009年总第1194期《商标公告》中)了申请人为张雪明(即被异议人)的第5345177号“江南布衣;JNBY”商标(即被异议商标),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外文部分是对其在第25类上注册的第1278514号“JNBY”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与异议人在第35类在先注册的第1963487号“JNBY”(即引证商标)的商标相同;被异议商标所指定的服务项目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服务项目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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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标权的精髓是保护合法使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这里从商标工作者的角度对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依据及其法律意义谈几点看法。从三个方面谈一谈。因为这个问题涉及三个方面:一、未注册商标保护的问题,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三、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驰名商标保护。对现在发生的争论,怎么看待,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答案是明确的,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不仅具有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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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大众心目中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拥有法律给予的特殊保护。但驰名商标始终基于"商标"这一基根而存在,始终依赖于商标之根本——显著性而发展。因此,本文在此就商标内在显著性与驰名商标之特殊保护间的关系发表自己的一些观点。一、商标内在显著性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间的较量2009年1月13日,异议人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对广东海资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类产品上申请注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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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要旨:被诉侵权标识并非直接使用证明商标,而仅使用证明商标包含的地理标志的商标侵权案件,为一般侵权纠纷,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一般规则,原告应对被诉侵权商品原产地不是地理标志指示地等侵权事实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提出正当使用地名抗辩的,应对商品原产地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明标准应有别于合法来源抗辩。但被告的该项抗辩并不当然转移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仍应首先综合审查认定原告是否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再按照《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使用、商标近似侵权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证明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应以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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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驰名商标较一般商标有着更广泛的市场认同感和潜在的市场吸引力,成为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从事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给予驰名商标特殊、全面、规范的保护,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企业带来的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存的双重利益。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企业实现商品或服务跨类保护的前提,是经济生活中大事,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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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正本清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价值取向
驰名商标保护最早出现在《巴黎公约》1925年的“海牙文本”中。当时,外国商标所有人因故未在采取注册原则的国家注册其商标,该商标只能被视为未注册商标,很难在该国获得商标权保护。通过1911年华盛顿外交会议和1925年海牙外交大会,最终在《巴黎公约》“海牙文本”中增补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