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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伙方式选择的分析 合伙制按照责任承担范围不同,可分为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普通合伙制是我国选择合伙制的事务所最早实践的类型。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规定,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共同出资、共同执业,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设立的合伙事务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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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立法回顾(一)合伙制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并被列为第一种事务所组织形式。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合伙属于普通合伙。合伙设立的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动财产承担责任,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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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5日,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笔者认为合伙企业法的修改与会计行业的发展也休戚相关。我国已经出现了大量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其中不少迫切要求或者已经采用了合伙制。然而,相关法律虽然规定这类机构可以采用合伙制,但却未对其设立、事务执行、入伙退伙、解散清算等具体内容做出规定;同时,一般合伙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导致许多无过错合伙人承担因其他合伙人过错所导致的连带责任,特别是要求全体合伙人对异地分支机构合伙人独立开展业务所引起的债务也负无限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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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给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带来本质的变化.从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上看,有限公司制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特殊普通合伙制是合伙人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合伙人胜任能力缺陷导致审计失败所形成的赔偿事实,要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从风险控制的主体和节点上看,有限公司制的风险控制是通过总分所架构,并设置相应部门和建立相应岗位责任实现风险控制,特殊普通合伙制则要求合伙人个人依赖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合作来控制,合伙人职责通过合伙协议相互承诺和约定,不得转移和委托.因此,规范合伙人行为对于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规范运行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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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开始实施,在该法中允许个人合伙发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并将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组建的首选形式,这是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上的一项重要突破。个人合伙成立会计师事务所,改变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由单位发起,承担有限责任的状况,有利于斩断事务所与权利部门的联系,解决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个人合伙不依附于任何机构和组织,更能体现中介机构的特点,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行为;个人合伙的事务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利于加重合伙人的风险意识,促使其注重内部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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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由于《注册会计师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些法院以此为由,认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判决由合伙人个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能否独立地应诉和起诉,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几个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法定条件:(1)有独立的名义;(2)有独立的意志;(3)有独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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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合伙企业法》修订研究小组 《中国注册会计师》2005,(2)
合伙是国外专业人士执业的基本组织形式,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针对专业人士、特别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大量涌现,合伙制下的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使专业人士暴露在很大的法律责任风险之下,许多国家陆续开始考虑以组织形式的创新来适当限制专业人士的风险,这就是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迄今为止,英国、美国绝大多数州都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法》,国际著名的会计师行、律师行以及一些投资银行都重新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这种趋势很值得我们关注。下面介绍一下我们对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纳入《合伙企业法》规范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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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制是一种在《合伙企业法》框架下的新型组织形式,需要有至少两个普通合伙人所构成,此种形式能够在保留普通合伙制基本特征的同时,有效分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领域发展的重要突破,同时也值得税务师事务所参考借鉴.基于特殊合伙制事务所的特殊性,其制度的建设不能直接照搬以往的管理制度,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特征进行制度重构,以合理的制度推动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就以此为重点,对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框架下,事务所制度建设提出几点策略与建议,希望能为同行业者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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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01年X月X日,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吸收符合入伙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刘某为本所合伙人。在签署《入伙协议》时,刘某提出:“由于自己没有享有入伙前该事务所的任何权益,自己对该所以往的执业风险和财务风险也不知晓,因此自己不应对入伙前该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刘某的要求得到了该所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遂在《入伙协议》中对此作出了约定。刘某办理正式入伙手续后,该所因1998年3月间出具的一份验资报告失实,被债权人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包括刘某在内的全体合伙人对其合伙债务在验资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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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直接影响到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在不同的组织形式下,合伙人具有极不相同的法律责任,从而成为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重要因素。目前,欧美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是有限责任合伙(即通常所说的LLP,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和普通合伙两种合伙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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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变迁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了中国不同阶段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原因,并对有限责任制,合伙制,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对比分析,从而得出,特殊普通合伙制是适合中国现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组织形式这一结论。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战略的有效实施提供有益素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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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法律责任的确认、承担与举证等方面存在诸多不确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特殊普通合伙法律责任中涉及的重要概念,确定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法律责任承担的评判标准、顺序、举证责任及有限与无限责任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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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27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简称新法)表决通过,该法分为:总则,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109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在三个方面做出重要调整。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二是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三是明确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创新之一: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新法第2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据相关人士透露,有限合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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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管理》2006,(9):64-64
8月27日,全国人大修订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三个方面做出重要调整。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二是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制度,它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三是明确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均可以通过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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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声誉机制与有限合伙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的探讨与实践 合伙制大家并不陌生,比如一些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现在就是采用合伙制的形式,合伙各方都负无限连带责任。针对这种合伙制存在诸如收益与风险不能配比等问题,已有人提出转向有限合伙的建议,所谓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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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中三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以英、美、中三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为研究对象,深入追踪与分析其组织形式的产生过程与法律规定,同时从命名含义、法律责任以及合伙文化等方面,对外国"有限责任合伙制"与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制"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这一结论,并对现阶段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的关键性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和走出去战略的有效实施提供有益素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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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效治理结构,以确保独立审计质量。本文通过总结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的特点,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我国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改进与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应从制度和政策上积极引入有限责任合伙制和增加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形式、建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治理结构以及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