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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中承租人获得补偿安置的依据并非是其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闻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而是其对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占有.由于承租人占有被拆迁房屋的原因多种多样,导致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存在着较大差异.故在拆迁中应根据承租人的不同类别,确定不同的补偿安置办法,进而保护承租人及其他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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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在出租人出场租赁房屋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力。《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场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该条文已于2008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宣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被废止,但《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沿袭了这一制度,该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会碰到许多适用上的疑难。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该解释第21条至24条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效力以及限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不过由于条文的高度概括性和现实问题的复杂性,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过程中依然遇到了许多争议问题。本文从解释论的层面,围绕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如何实现,对此权利的行使条件,效力以及行使过程中对出租人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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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部分房屋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我国理论实务界尚存在模糊和空白。本文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立法初衷,利益-价值衡量原则角度,认为利益价值倾向不因过多局限于承租人,而应适当转向承租人和出租人、第三人之间价值平衡。应当把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范围严格限制在其承租房屋范围之内,超出这个范围,就应当维护出租人的所有权,尊重其处分自由,由他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买受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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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是我国房地产估价实践中一种政策性强、应用广泛的估价类型,对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拟在分析2011年6月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指引作用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效实施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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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实践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的处理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建立了系统明确的民法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同时,该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仍有若干可探讨和完善之处,其中一点就在于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保护仍有不足,文章即着重于此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议:一是应明确地以违约责任来界定出租人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害责任性质,以便更好地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二是近亲属购买权是以一定的人身性为基础的购买权,不应将其全部作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例外情形之一,对以正常市场价格交易的近亲属购买权仍应使承租人的权利优先,使该制度真正体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优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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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桂艳 《哈尔滨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
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该条对承祖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具体规则,从而引发出一系列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性质、行使条件及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一些尝试性分析,以期使这一制度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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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元月21日,国务院第591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并实施,废止了原来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旧条例的变化很大,特别是实施主体、补偿原则、实施程序等发生较大的调整,今天以征收条例的补偿原则——公平补偿原则进行讨论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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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带来了生机,规范了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部分征收补偿纠纷还将继续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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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扩张与权利约束的博弈——农地征收问题的根本症结及其治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农地征收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三者利益在一定制度框架中博弈的过程。由于国家所有权过于集中地控制了土地处置权、收益权以及对强制征收权约束的不足,引致地方政府权力扩张,使农地征收在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偏离制度设计的合理预期。解除中央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垄断,给与集体所有权市场交易的权利,限制征收权以增强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权力约束,促进参与农地利益博弈各方力量的均衡协调,是解决农地征收问题的根本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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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罗列几种常见的预告登记客体并分析其是否适格: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与抵押权、现房买卖与抵押权、征收补偿协议的安置房所有权及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抵押权转让、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及抵押权.研究登记对抗主义下物权的债权请求权能否适用预告登记,如: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此提出完善《物权法》中对于不动产预告登记客体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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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与拆迁后的补偿和安置所产生的利益冲突,一直是我国城市拆迁中存在的问题。由于以往实践中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官商合谋"、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使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受到威胁,得不到公平公正的保护。已于2011年1月2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虽然对"公共利益"有了明确的界定,但是,现行拆迁制度并不会因一部法律的出台结束暴力对抗,只有真正地实现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才会真正地解决拆迁与补偿安置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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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笔者结合近年参与一线搬迁工作的实际经验,针对《条例》的内容进行了一些思考,并将主要内容整理汇总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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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就体现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征收工作中的重要性。只有了解了房屋征收工作中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原因,对这些潜在的隐患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评估,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才能提出项目应采取的稳控化解措施。通过对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实施方案及征收工作维稳预案的审核,得出项目是否可以实施。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达到和谐拆迁的最终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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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发展概况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或劳务时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要保护消费者这种正当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与消费者权利两个概念没有严格的区别,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的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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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低、范围窄,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而且影响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根据"特别牺牲说",在征地中应当确立按照"所有权人所失去的,而不是征收者所得到的"作为补偿原则。在我国特定的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的市场价值不是征地中"所有权人所失去的",因而不应成为补偿的标准。农民在拥有土地时享受到的利益才是土地被征收后"失去的"内容。因此,需要正确评估失地农民的利益损失,按照农民在征地中"所失去的"为依据制定补偿标准和范围,才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适合国情的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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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霞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4,(8):31-31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这里的“所有者”,不是企业的全部所有者,因为债权人在未清偿债务之前,也是企业一部分资产的所有者,《准则》中的所有者权益仅指企业净资产的权益。所有者与其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