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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6,(25)
近现代民法逐步确立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及其衍生的"抵押不破租赁"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调合了抵押权与租赁关系的矛盾。但在抵押人抵押财产后将租赁物出租的情况下,它的制度设计未将租赁关系对抵押权的不同影响考虑在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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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实行有三种方法: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和变卖抵押物.鉴于在抵押权实行中存在处置、变现抵押房产的负担较重,抵押权实行的方式单一,抵押权人承担的社会责任过大等问题,本文提出引入"保付代理"处置抵押房产、放宽"法定孳息"的清偿条件以及完善廉租房制度建设等对策,以期完善抵押权的实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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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能否顺利实现,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抵押担保制度的正常运行。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从民法通则到到物权法,抵押权的实现途径在立法上得到了完善,但是由于物权法规定的原则性,现行抵押权实现的途径仍缺乏效率与公平。为了更好的推动抵押制度的完善,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建立抵押权实现的非讼制度将有利于抵押权实现成本的降低、效率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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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民事活动的日渐增多,房地产抵押行为越来越广泛,在进行房地产时如何正确把握和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本文从房地产抵押的原则;房地产抵押的范围;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房地产抵押的效力和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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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二手船舶抵押融资较为困难,银行和担保企业为规避风险,不愿为二手船舶提供融资。二手船舶价格评估主要包括市价折余法、市场售价类比法、重置价格法、收益现值法和外汇换算法。应明确界定“二手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定义和二手船舶的所有权和抵押权,健全二手船舶抵押登记制度,完善二手船舶的抵押权实现制度,以缓解二手船舶抵押融资困难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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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的有效设定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以后才能生效的观点已得到确认,而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也已成为共识,但对于抵押登记行为的性质究竟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抑或程序行为,还存在不同认识.通过疏理有关法理根据,否定了将抵押登记行为界定为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的观点,得出将抵押登记行为界定为程序行为才为妥适的结论,从而在实践中帮助我们正确选择抵押登记机构,并就抵押权设定的有效性作出恰当的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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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在阐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定义、特征的基础上 ,进一步阐述了预销售商品房抵押的法律效力、抵押权的实现及注销等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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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的有效设定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以后才能生效的观点已得到确认,而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也已成为共识,但对于抵押登记行为的性质究竟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抑或程序行为,还存在不同认识。通过疏理有关法理根据,否定了将抵押登记行为界定为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的观点,得出将抵押登记行为界定为程序行为才为妥适的结论,从而在实践中帮助我们正确选择抵押登记机构,并就抵押权设定的有效性作出恰当的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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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消费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概念及流程 金融机构在提供住房消费信贷时,其资金大多来源于居民储蓄存款,期限一般在6年以下;而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的时间较长,最长达20年,此种"短存长贷"的现象,使资金结构矛盾突出,给银行风险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除了资金结构矛盾,在我国,设定抵押权在实践中还遇到一些障碍:一是设定抵押手续繁杂,要负担高昂的手续费等各种评估费用;二是抵押权实现的手段相当繁琐,效率不高.因而在实际的分期付款交易中,设定抵押权的方法并没有被广泛采用,即使是不动产的分期付款销售也是如此.金融机构作为提供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抵押权人,视抵押权实行为畏途.西方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最后,创造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来解决这一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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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但其在转让抵押物时应通知抵押权人,双方应就抵押财产转让所得的价款与抵押权人自行约定处置方式(不限于将其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这两种方式)或就抵押关系的变动达成一致,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无论就上述问题是否达成一致,均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和抵押物所有权变动。抵押权人在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有权行使抵押权,而不论抵押物归何人所有,同时受让人有权代为清偿抵押人的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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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变动的公示效力模式采登记对抗主义存在较大漏洞。将动产和不动产两种不同的抵押公示模式统一起来,使动产抵押权成为具有排他效力的名符其实的物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担保法上的的公示补强制度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上的“通知登记制度”,确立动产抵押权变动的公示效力模式为公示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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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权,已成为国际普遍使用的船舶建造融资方式。实践中以建造中船舶作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融通资金的模式很多具有涉外因素,但我国没有相应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不利于争议解决。本文主要通过阐述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概念,分析各国对该抵押权效力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对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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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凌珂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3(3):52-57
现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试点分别以财产流转性收益和农村金融市场扩展为抵押主题,采取农民房屋所有权并附属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抵押两种模式及多种类型。试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存在抵押权合法性、抵押物处置效力的法律风险。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应遵循合法性途径,完善抵押登记制度,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市场化运作,其受让后的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可界定为30年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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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抵押权登记时设立。采取的是“登记生效”方式,但现实中纠纷时有发生。经统计和分析裁判文书后发现,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未能形成统一的裁判意见。主要有以下四类判决:不承担任何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补充清偿责任。实践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具有基因相似性,对保证合同的规则类推适用,可以破解抵押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困境。在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案件中,认定抵押人承担补充责任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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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实行租赁权登记与租赁权声明并存制度,以解决“租赁在先,抵押在后”时二者的冲突;对于“抵押在先,租赁在后”的情况,租赁应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