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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保险索赔时效是对保险金请求权行使期间的限制,《保险法》第2 6条对之有所规定。但该条规范不仅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法理和民法规范相冲突,亦与保险消费者保护这一现代保险法立法理念相背离。而且,其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不当规定更是我国学界关于保险索赔时效之法律性质争议的肇因。《保险法》第2 6条将保险索赔时效定性为诉讼时效并无不妥,但其中诉讼时效期间长度和起算点的规定亟需得到修正。就前者而言,应当将非人寿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就后者而言,应当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够依诉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之时”,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人不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之时”,作为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具体情形包括三种。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亦应适用非人寿保险索赔时效的一般规定,《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 8条的特别规定应予废止。  相似文献   

2.
叶平 《中国保险》2011,(7):13-14
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规定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但责任保险具有特殊性,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目前存在着较多的争议,《保险法》也没作进一步的解释,有不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3.
4.
一、我国保险业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现状《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肖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口起计算,  相似文献   

5.
温世扬  刘景琪 《保险研究》2023,(12):112-126
《保险法》第17条修订的必要性源于区分构造之弊、功能扩张之弊和制度衔接之需,为此需根植于本土制度进行完善。实现说明义务内容的功能归位,宜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转变为“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对“重大利害关系”的解构应从两方面进行:首先,《民法典》第497条蕴含的“排除无评价可能性的条款”思路与“重大利害关系”的反面解构存在契合性,作为排除事项之一“核心给付条款”的范围应限于对价款和主体仅作关键性定义或者描述的条款以及合同标的条款;其次,应在合同主要条款范围内对“重大利害关系”进行正面的类型归整,其范围涵盖对价款有限制或改变表述的条款、对主体设定年龄或者职业限制的条款、承保风险相关条款、保险期间和责任开始时间、法定和特别约定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解决争议的办法。说明义务履行的功能归位需在明确“理性外行人”实质标准的前提下,以“主动提示+被动说明”实现制度衔接的契合。  相似文献   

6.
在责任保险中,因被保险人行为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是否有权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这是一个在法学界和保险学界很有争议的问题。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65条第2款对其做了专门规定,然而该条款应如何理解和适用以及其规定是否合理,理论界仍多有争论。本文将首先分析新《保险法》第65条第2款的含义以及其具体适用,随后结合国外立法案例与我国实际情况讨论其规定的合理与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该规定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7.
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从诉讼时效的概念入手,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开始,对请求权进行分析、论证,最后确定我国诉讼时效的客体包括债权请求权和部分人格权请求权及身份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8.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左范明 《中国保险》2011,(11):44-45
新《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保险法》经过修订更加注重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一些方面的规定更具人性化;其中新《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防范道德风险方面有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一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且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关于诉讼时效的效力,即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何种权利的问题,主要有三种主张:(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为直接消灭实体权;(2)诉权消灭主义;即诉讼时效完成后,其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3)抗辩权发生主义.即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我国从立法到学理上都采用的是第二种观点,即诉权消灭主义,如<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相似文献   

10.
兰静 《金卡工程》2010,14(6):58-59
由于诉讼时效制度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而之前法律规定又不够具体、明确,以致理论和实务界在诸多问题上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有:诉讼时效客体是什么,物权请求权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哪些行为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以及诉讼时效的效力等等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这些争论而做出的最新的司法解释。把握该规定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诉讼时效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期间,金融机构向债务人发送不良贷款催收通知书是保全不良贷款法律诉讼时效的一种有效手段,债务人签填的接收日期是判断其是否同意履行义务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12.
吴景 《金卡工程》2009,13(11):155-156
要求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主动说明的《保险法》规定,不能有效平衡保险交易基本规律与投保人利益保护的矛盾,有使保险人与投保人同时面临“爱”与“恨”双重困境的明显缺陷。在引进撤销权概念、赋予投保人无条件反悔权的基础上完全取消该规则,是破解困境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3.
卢立太 《金卡工程》2009,13(7):63-63
本文主要就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和分期履行债务担保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进行论述,以期明晰连带保证合同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相似文献   

14.
就银行的贷款业务来说,对保证时效和诉讼时效基本涵义的深刻理解及有效维护至关重要.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存在不少问题,包括当事人认识上的偏差、贷款追索取证困难和有关各方配合欠佳导致执法不力等.与之相应的对策应该是尽量使当事人各方知法守法;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健全法制环境,依法保护银行债权;此外,银行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追索贷款,规范运作,以维护保证时效和诉讼时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相似文献   

15.
王文军 《保险研究》2022,(10):74-86
关于保险标的转让对于保险合同的影响,《保险法》第49条采取了从物主义立场,凸显对受让人的保护,性质上为相对强制规范。保险标的转让的主体为被保险人,转让的效力系使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地位,而非发生保险合同概括移转,同时,既已发生的保险金请求权并不跟随保险标的移转。保险标的转让的时点应为其权属移转时,《保险法解释(四)》第1条建立在买卖合同价金风险之负担规则上,实属误会。《保险法》第49条对保险人利益的平衡不足,未来修法时应增设保险人的任意解除权与受让人的拒绝权,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强化转让通知义务,以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16.
万幸 《中国保险》2012,(3):50-53
中国保监会在2010年11月出台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的新政,多家保险公司都将执行新政的时限确定在2011年3月5日前后.我国《保险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按照2010年11月18日保监会发布的通知,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的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新限额.  相似文献   

17.
2009年10月1日起,新《保险法》正式实施,这对于保险行业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新法在近几年的实践中,显现出些许不足与漏洞,本文以新法第四十三条为例,对投保人兼有受益人身份,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做了补充性探讨,并对前款中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免责的规定提出了质疑,最后笔者对第四十三条的更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李建亭 《中国保险》2008,(10):42-44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二次修订草案面向全国征求意见.可以说,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相似文献   

19.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对受益人指定不明的三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解释,然其解释是否妥适则须进一步斟酌。在我国保险金遗产化的立法背景下,将“法定”的情形解释为“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实易造成法律逻辑上的混乱,故倘若释清保险金遗产化的疑义,宜解释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不明;对受益人仅指定身份关系的,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同一主体为标准而区分处理即非妥当,宜解释为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而无庸区分处理;而对受益人的指定包括姓名与身份关系的,认为未指定受益人亦非恰当,宜解释为以指定的姓名确定受益人。  相似文献   

20.
追求意思自治与保障给付均衡是合同规制两大原理,两者具有动态互补关系。针对格式合同场合,发展出缔约信息义务与内容控制规则。司法解释(二)对《保险法》第17条的解释呈现出形式化倾向,致使保险消费者缔约信息保护功能被弱化。因此,须强化对保险格式条款之内容控制,注意发挥《保险法》第19条及相关条文的规范功能。因保险法的内容控制规则较为粗糙,应细化不当条款类型,积极谨慎进行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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