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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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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大陆《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并规定其无效。实践中,对于具体的保险单是否具有赌博性质,将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及保险业务的开展,因此有必要对赌博保险单作以研究,另外各国立法都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单作以研究,另外各国立法都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并规定其无效,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呢?本文也将就此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2.
张虹 《中国保险》2000,(9):32-33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在财产保险中,由于投保对象、保险标的的复杂性以及人们之间经济关系的广泛性,有可能会出现对同一保险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利益的情形。这类保险利益可以是相同性质的,也可以是不同性质的,按照当事人的人数不同和保险利益的性质不同,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相似文献   

3.
孙慧芝 《上海保险》2011,(4):21-22,27
新《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相似文献   

4.
罗威 《上海保险》2008,(12):24-27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利益的判断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至关重要。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功能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法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5.
保险利益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及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原则内涵、性质及作用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指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即何人有资格就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理论界普遍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包括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或对财产负有法律上义务的人以及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期待利益的人。  相似文献   

6.
一、保险利益原则内涵、性质及作用 1.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指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即何人有资格就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理论界通说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包括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或对财产负有法律上义务的人以及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期待利益的人。  相似文献   

7.
重复保险与保险竞合虽易混淆,却有本质区别。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可见,两者相同之处是“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标的”;两者差异之处是重复保险要求“同一保险利益”,保险竞合不要求“同一保险利益”。保险实务中,重复保险常见于财产损失保险场合;保险竞合常见于责任保险尤其是强制责任保险场合。  相似文献   

8.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本文从重复保险的立法旨意、构成要件、适用范围、通知义务、赔偿规则等五个方面对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9.
初澈 《金融纵横》2010,(7):48-50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通过对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保险法中关于重复保险合同法律效力规定的比较不难发现,台湾地区保险法将重复保险区分为投保人的善意和恶意行为两种,这种对投保人意图的区分是我国大陆《保险法》所没有并且值得我们借鉴的。在我国大陆《保险法》未来的修订过程中,应当引入恶意重复保险理论,从当事人主观心态的立场加以划分,使主观具有恶意的投保人所订立的重复保险各保险合同均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10.
扬星 《金融博览》2004,(3):33-33
重 复保险制度关系到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又与公平合理划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 ,因此有必要把重复保险的含义阐述清楚。在理论上 ,对重复保险的认定 ,分为狭义论和广义论两种观点。狭义论认为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11.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由此可见.保险利益的主体仅能为投保人,而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未进行说明,给理论界及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问题.这一规定并没有认清保险利益设置的真正目的,与其他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2.
货运运输的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同时运输过程中保险标的由承运人掌握,与被保险人分离,其保险利益具有特殊性。保险人应帮助投保人正确地选择相关险种。  相似文献   

13.
重复保险简称复保险,理论上分为广义复保险和狭义复保险。狭义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危险,在重合的保险期间,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所谓广义复保险,即在狭义复保险定义中排除“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这一要件即构成广义复保险。广义复保险与狭义复保险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实际上广义复保险不具有保险法上的价值,因为它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制目的。  相似文献   

14.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也就是说,保险经纪人在接到投保人的书面委托后,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及有关保险标的详细资料,设计符合客户需要的保险方案,再去寻找满足客户要求的保险人,并与保险人谈判,最终促成保险合同订立.  相似文献   

15.
黄韬 《上海保险》2010,(1):17-21
一、保险利益原则与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各国保险法律制度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基本概念。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界定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最早源自海上保险法,之后发展成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6.
根据《保险法》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2月1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义,我国的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保险经纪人经营主体只能是一个单位,而不能是个人。  相似文献   

17.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行使保险金请求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现行《保险法》")中没有采取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种类,但法院在认定被保险人对于财产保险之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时,应当以保障被保险人为目的,尽量进行宽泛的认定。唯有如此,在当今保险利益的构成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下,才可以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  相似文献   

18.
保险欺诈析     
保险诈骗的法律解释及特征 我国《刑法》第198条对保险诈骗罪是这样规定的: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以上五种情形之一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王文军 《保险研究》2022,(10):74-86
关于保险标的转让对于保险合同的影响,《保险法》第49条采取了从物主义立场,凸显对受让人的保护,性质上为相对强制规范。保险标的转让的主体为被保险人,转让的效力系使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地位,而非发生保险合同概括移转,同时,既已发生的保险金请求权并不跟随保险标的移转。保险标的转让的时点应为其权属移转时,《保险法解释(四)》第1条建立在买卖合同价金风险之负担规则上,实属误会。《保险法》第49条对保险人利益的平衡不足,未来修法时应增设保险人的任意解除权与受让人的拒绝权,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强化转让通知义务,以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20.
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要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从考量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开始的。大陆法系区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认同保险合同是涉他利益合同,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考虑投保人的投保意图,从更深层次考虑保险合同所要维护的“利益”,投保人除了缔结合同和支付保费的义务之外,应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也具有利益。本文以数个案例为例,从“第三者”是否包括投保人,否定向投保人追偿不是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背离,投保目的以及最大诚信原则等四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并着重从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和保险合同的模式考量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得出保险人不应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结论;并提出,目前阶段即便不能完全否定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也应该通过给予一定限制,倡导在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保险人对于将来可能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应加以充分提示说明,以防投保人的合同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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