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特点六:区分出不同于商业保险的合同特征从法律(无论业法还是合同法)性质来说,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属于公法调节的范围,而商业保险是私法调节的范围,所以农业保险合同法具有其独特性。《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投保、理赔等方面的规定,无法适应农业保险合同的实际情况,因此,《条例》对于农业保险合同做了大量不同于《保险法》的特殊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保主体的特殊性在《保险法》里,  相似文献   

2.
《保险法》修订与我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的国际贸易实务中,关于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主体的法律制度适用《海商法》的特别规定,但关于保险利益的法律制度则出自《保险法》的一般规定,这就导致了法律制度与现实经济交易之间产生了严重的脱节现象。新近修订的《保险法》因为对保险利益在时间效力上的重构而可望对现实海上货物保险的实践产生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3.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国务院于2012年10月24日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农业保险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保险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界定了政策性农业  相似文献   

4.
保险索赔时效是对保险金请求权行使期间的限制,《保险法》第2 6条对之有所规定。但该条规范不仅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法理和民法规范相冲突,亦与保险消费者保护这一现代保险法立法理念相背离。而且,其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不当规定更是我国学界关于保险索赔时效之法律性质争议的肇因。《保险法》第2 6条将保险索赔时效定性为诉讼时效并无不妥,但其中诉讼时效期间长度和起算点的规定亟需得到修正。就前者而言,应当将非人寿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就后者而言,应当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够依诉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之时”,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人不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之时”,作为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具体情形包括三种。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亦应适用非人寿保险索赔时效的一般规定,《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 8条的特别规定应予废止。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保险监管在目标、技术以及监管实践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任务艰巨、缺乏完整的保险监管体系等。新《保险法》在保险监管方面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弥补了原《保险法》的不足。必须严格依据新《保险法》,调整监管目标,转变监管思路,优化监管手段,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  相似文献   

6.
200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起草完成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险司法解释》),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继2002年10月8日对《保险法》进行修改以来保险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件大事。《保险司法解释》全文59条,内容翔实,涵盖了保险纠纷的方方面面,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是人民法院统一、公正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法律保证,也是被保险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利器。它对于完善保险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保险监管在目标、技术以及监管实践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任务艰巨、缺乏完整的保险监管体系等。新《保险法》在保险监管方面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弥补了原《保险法》在这方面的不足。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据新《保险法》,调整监管目标,转变监管思路,优化监管手段.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  相似文献   

8.
政策要揽     
齐芳 《国际融资》2013,(1):68-69
国务院公布《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3月起实施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农业保险条例》,解决了此前《农业法》和《保险法》未涉及的农业保险领域存在的法律空白,对农业保险在政府职责、经办主体、组织推动方式、经费筹集渠道等方面都有了明确规定。条例还指出,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  相似文献   

9.
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正峰 《上海保险》2005,(1):28-28,38
长期以来,《保险法》的修改,尤其是有关保险合同法方面的修改问题为社会各方所关注。最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再次修改《保险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此,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通过征询相关法律工作者和专家的意见形成如下十个方面原则性修改意见,愿与《上海保险》的读者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关于保险的若干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0.
黄韬 《上海保险》2010,(1):17-21
一、保险利益原则与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各国保险法律制度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基本概念。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界定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最早源自海上保险法,之后发展成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1.
一、保险利益原则内涵、性质及作用 1.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指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即何人有资格就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理论界通说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包括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或对财产负有法律上义务的人以及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期待利益的人。  相似文献   

12.
周冬梅 《上海保险》2005,(9):49-50,51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是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的。其中有专门的一章约束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行为, 而近2年多来,保险中介机构发展迅速,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活跃,新问题层出不穷,《保险法》已在某些方面落后于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不利于保险中介市  相似文献   

13.
周淑芬  赵志强 《中国外资》2010,(24):182-182
在财产保险经营实务中,关于保险标的发生转让后,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后的索赔问题,新《保险法》做出了新的、明确的规定。本文结合现行《保险法》,对2010年9月7日《中国保险报》所载文章《保单及时过户,免去后顾之忧(下)》的观点进行商榷。  相似文献   

14.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恨险受益权是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给付请求权。指定有受益人时保险受益权归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保险受益权归被保险人。一般所称的保险受益权的丧失指受益人因为法定原因而丧失保险受益权。 一、保险受益权丧失的法律规定 对于保险受益权的丧失,《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我们认为其  相似文献   

15.
1995年6月30日,我国立法机关通过了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于一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lO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lt;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gt;的决定》,对1995年《保险法》予以修改和增补。本文对其中关于保险监督的修改和补充的规定,尤其是关于保监会在保险监督中的地位和权限方面的新变化作一下分析。  相似文献   

16.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正式颁布,成为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保险基本法,它从根本上结束了之前我国保险立法支离破碎、很多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经营、依法监管的新阶段。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共八章一百五十二条,采用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合一的立法模式,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行为、保险监管、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等许多方面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  相似文献   

17.
追求意思自治与保障给付均衡是合同规制两大原理,两者具有动态互补关系。针对格式合同场合,发展出缔约信息义务与内容控制规则。司法解释(二)对《保险法》第17条的解释呈现出形式化倾向,致使保险消费者缔约信息保护功能被弱化。因此,须强化对保险格式条款之内容控制,注意发挥《保险法》第19条及相关条文的规范功能。因保险法的内容控制规则较为粗糙,应细化不当条款类型,积极谨慎进行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8.
保险利益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及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原则内涵、性质及作用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指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即何人有资格就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理论界普遍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包括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或对财产负有法律上义务的人以及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期待利益的人。  相似文献   

19.
《中国保险》2012,(12):7
近日,国务院发布《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农业法》和《保险法》未涉及的农业保险领域的法律空白,对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条例》总结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经验,侧重于保护投保农户的利益,针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特点,对农  相似文献   

20.
李凌 《上海保险》2003,(2):20-20,25
今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决定,新保险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连日来我们已通过各种媒体看到了新的《保险法》在履行入世承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强化保险监管、支持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与国际接轨等方面的诸多可喜修订。比如,规定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条款和费率报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改变了原先的颇有传统计划经济色彩的做法,把定价权交给了企业,交给了市场;增加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部分人身险业务的规定,令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迈出了一大步;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某些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保险责任,充分保护了消费者权益;等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