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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女儿在一家服装公司做工。该公司经常让职工加班加点,几乎每天都加班4小时以上,双休日也不休息,而且没有任何加班工资。现在我女儿和厂里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女儿可否要求公司补发她的加班工资?朱娟朱娟同志:《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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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0,(7)
今年五一放假时间长达7天,但有许多企业的职工需要加班工作。节日期间加班的职工们,你们领到加班工资了吗?节日过后,我们对企业发放加班工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有部分企业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了劳动者的加班工资。但多数企业根本就未考虑发放加班工资的问题。他们认为:我们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根据职工的工作量和计件单价发放工资,所以不存在加班加点问题;还有的企业认为:我们现在是生产旺季,不能放假,到生产淡季的时候,再安排职工补休就行了。企业这种加班不发加班工资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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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时有职工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某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不但没有休息日,而且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有时通宵达旦地连续工作几天几夜,且不支付加班工资。职工提出疑问:难道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就可以随意加班加点吗?就可以不为职工发放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吗?答案是否定的。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也需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何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呢?我国现阶段对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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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10年2月到某海洋食品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为紫菜采摘收割,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资按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计算。2011年9月,王某因不适应海上作业提出了辞职。离开公司后不久,王某以工作期间从未休息,有时甚至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海洋食品公司支付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和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海洋食品公司认为王某是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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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2008,(4):69-75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雇佣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实践中并非所有的雇佣关系都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此便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了劳动关系。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作了重要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自2008年2月1日起,对于依然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将开始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制裁。
在事实劳动关系“终结号”首航之际,企业该如何应对呢?本期邀请了劳动法专家阎付克律师就事实劳动关系的一些问题的解决及预防提供专业意见和应对策略。[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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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部分经营者无视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企业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引起的劳动纠纷增多,有的用人单位已经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劳动法》第50条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部发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但资支付暂行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章均对此有过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劳动部门掌握的情况看,企业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不仅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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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私营企业员工张某,与企业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执行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制,企业按标准工时制度支付其工资待遇。张某工作积极努力,当日没有完成的工作任务,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从不把工作留到下一个工作日。合同届满时,张某因难以承受企业的工作安排,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合同;企业在合同到期时也依法终止了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而后,张某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举报,要求该企业支付他在工作期间的加班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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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6年8月,张某作为劳务派遣员工,被派到北京市一家从事手机经销的公司任促销员.因工作需要,张某经常在节假日加班,但从未收到劳务派遣公司或手机经销公司支付的加班费.半年后,张某要求手机经销公司支付自己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但被拒绝,理由是《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应当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手机经销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务合同均没有约定手机经销公司有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加班工资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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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广州)》1998,(9)
我是一名南下打工仔,到一家纸品厂做工,该厂规定每天必须工作12小时,12小时以后工作的时间才算加班,有时最多一天工作18小时。完全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一)和(二)的规定。对于这些我是否可以向有关部门上诉,讨取我应得的加班费呢?如果当地劳动部门不受理,我又该怎样去做?读者:小张小张读者:在回答你的问题之前,我首先对你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勇气表示赞赏。《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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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们几个人有的从农村来,有的是下岗职工,都在从事非全日制劳动。请问,从事非全日制劳动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几位从事非全日制劳动的人几位从事非全日制劳动的人:劳动保障部发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算,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30小时。劳动者可与一个或几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在一个月以下的可订立口头合同。非全日制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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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有关部门的一项调查表明:《劳动法》实施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仍存在较多问题。工资、奖金发放缺乏凭证。不少企业的工资、奖金发放是进"卡"的。但有些工资、奖金进"卡"的单位,没有向职工提供工资清单;有些单位提供了,但也是一份"模糊单"。职工如要弄清楚工资问题,必须到劳动工资部门查询。加班较多却不按规定支付报酬。部分职工反映,企业中加班是经常性的。虽然在加班时间上没有违反《劳动法》,但在程序上存在着违反《劳动法》的现象。在一些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并不是全厂性的,加班也是临时决定,车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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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被离职员工找后账的情况.请问,针对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其时效性是否也不同?具体又是如何规定的?
a 第一类:工资、加班费、奖金.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单位具有保留考勤、加班、工资支付凭证等至少2年的义务,劳动者主张超过2年的相应报酬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即使要求8年、10年或者更多也是无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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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某经人介绍于2015年1月2日到某快餐公司工作,从事配餐工作,每天凌晨6:30上班,至上午9:00下班,每小时工资标准为12.5元,但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15年7月28日,因陈某配餐发生错误,导致顾客投诉,后快餐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陈某对此有异议,遂将快餐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提出以下仲裁请求:(1)要求快餐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5000元;(2)要求快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500元.快餐公司称,与陈某建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其申诉请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