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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性质的争论长久存在,理论界的争鸣会直接影响到实务界的实践,因此应当明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在理论上有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两种性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惩罚性的和赔偿性的均可。约定的违约金究竟是何性质应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目的,依据其自由合意是以确保主债务之履行为目的还是以免除对于损害赔偿额的证明为目的而定。关于惩罚性违约金调整数额的标准笔者认为应以合同标的额的一倍为上限,赔偿性违约金的数额调整标准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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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款肯定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的重要性,同时比较细致地规定了具体承担违约金责任时遵循的原则。违约金的约定是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对于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以及发生风险后的救济,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合同的正常秩序以及法律正义的实现和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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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错责任,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的新制度,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予以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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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施工企业掌握先进索赔管理手段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把损失降至最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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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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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施工企业掌握先进索赔管理手段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把损失降至最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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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罚性赔偿,在国内外均有较大的争议,一般来说,在大陆法系国家将惩罚性赔偿当作公法责任来看待,在英美法系国家则视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在我国法学界及其法律界多将惩罚性赔偿看做民事责任的一种,多从民法角度来分析。但是,我们研究发现,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较多地与经济法契合度比较高,其符合经济法的属性、宗旨和内在精神,也具有经济性功能,因此从经济法角度研究惩罚性赔偿具有很大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准确的定义并分析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有利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对市场经济的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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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是合同自由的具体体现,但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则造成对当事人一方的不公平待遇。大陆法系和我国《合同法》都对违约金条款采取了予以干预的原则,但法律的过度干预又将违背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实有必要借鉴外国法的经验,适当限制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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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 《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2010,(19)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费用和工期要求的行为.
随着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在市政工程中的广泛推行和深入发展,合同双方对合同管理工作日益重视,索赔问题的处理有了可靠的法律制度保障和良好的氛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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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般是指在被告人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的前提下而由其额外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以惩罚不法侵害行为。赔偿制度在日常有关产品质量法律中如何运用,且达到适度,是一个现实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没有否认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它有其利弊,但利大于弊,我们应该不断地完善这一制度,使其在提高我国产品质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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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2010年7月正式开始实施,在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第47条中对惩罚性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惩罚性赔偿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依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明知”是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本文主要针对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的内涵,存在的缺陷以及改进的措施进行了相关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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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规定,与大陆法系民法相比,在违约责任的构成体系上有着重大的区别。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体系包括: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而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其违约责任的构成体系,主要是由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罚则组成。此外在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中还存在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二者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实际履行的性质问题。实际履行在我国民法上被视为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而在大陆法系民法上被视为债自身的内在效力,其在债法中的地位与作用类似于物上请求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与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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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专业人士在履行专业服务过程中因疏忽、过错造成其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投保人通常为会计师、律师、医师等专业从业人员或其从业的机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进行投保,当会计师事务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应承担"会计师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依合同的约定补偿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后的损失或直接向该当事人做出赔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