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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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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何谓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管辖权和税收权益分配关系,通过政府代表在谈判达成协议之后签订的国际条约。税收协定一般以政府的名义签署,也有个别协定以国家的名义达成协议。税收协定的产生在经济上源自于跨国间投资的产生和发展,在法律上是因为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对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如果两个国家都按照各自的国内法对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征税,  相似文献   

2.
邵朱励 《涉外税务》2007,227(5):57-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在国内税法与税收协定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税收协定。①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绝对化,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应该善意履行国际义务,遵守税收协定的规定,但是,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能够维护本国税收利益,打击国际逃避税,或者国内税法给跨国纳税人带来的利益优于税收协定给跨国纳税人带来的利益,则国内税法可以优先于税收协定适用。  相似文献   

3.
长期以来,双边税收协定与CFC税制关系问题存在争议。一般认为,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作为一种重要的反避税措施,它与双边税收协定是兼容的。但是,从一些欧盟国家的实践来看,观点并非一致。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该项税制,因此,解决两者的兼容性也是将要面临的问题。在我国《宪法》没有对条约在国内法中地位进行规定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8条应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陈延忠 《涉外税务》2007,227(5):61-65
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承认税收协定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但是对税收协定的优先性,一些人可能存在一种误解,认为税收协定的优先性是指它绝对排除了与之冲突的国内税法的规定。实际上,税收协定遵循的是消极作用原则,这一原则是由税收协定的宗旨——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所决定的,也是得到各国普遍承认的。消极作用原则的含义包括:税收协定对缔约国的课税权起到限制作用;税收协定不能为缔约国创设或扩大征税权,不能加重纳税人的负担。根据消极作用原则,我国税务机关和法院在适用税收协定时,应注意税收协定的适用顺序。  相似文献   

5.
税收协定属于双边性国际条约,其解释要遵循国际法上关于条约解释的一般国际法规则和习惯;同时,各国在实践中又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解释规则。各国在解释税收协定时是否适用条约法公约主要与该国是否为公约的签字国、相关税收协定是否在条约法公约生效后缔结、实践中是否区分税收协定与非税收条约的解释等因素有关。但是,各国也必须尊重OECD范本注释、UN范本注释和相互协商协议所体现的共同解释,应当认识到税收协定虽有其特性及特殊规则,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仍然适用并应得到广泛的应用。  相似文献   

6.
投资保护协定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投资保护协定是双边条约的一种形式,签订了协定以后,国家(政府)就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了国际法上的义务。投资保护协定与国内法共同构成了保护投资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7.
曹绍贤 《中国税务》2011,(11):40-41
税收协定是划分国与国之间对跨国纳税人所得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协定所适用的主要税种是所得税。因此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不但要依据国内法,而且也要依据税收协定的条款规定。  相似文献   

8.
从CFC立法看国内反避税法与税收协定的相容性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必要、也极有可能列入CFC、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等反避税规则,但国内反避税规则与我国缔结的税收协定之间是否相互兼容这一点则被忽视了。由于反避税规则的一些规定与税收协定存在冲突,根据协定的优先性,国内反避税法很可能被税收协定排除适用。OECD范本注释2003年修订时在反避税法与税收协定关系上采取了新立场,认为反避税是税收协定的宗旨之一,协定本身具有反避税的功能,因此,国内反避税法与税收协定不存在冲突,税收协定不排除国内反避税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9.
通常认为,国际税法存在国内法规范和国际公法规范两方面的法律渊源.其中,国内法规范主要涉及规范跨境交易的国内税收制度,国际公法规范主要包括税收协定和共识性国际税法.共识性国际税法是以国际税收的机构、文书、解释三者为基础构建的共识性规范.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1.0时代,共识性国际税法推动了税收协定和国内相关税收制度的大量修改;迈入BEPS2.0时代,共识性国际税法能否在独立核算原则、独立交易原则和常设机构原则这三项国际税收基石性原则的根本性变革方面发挥作用,有待进一步考察.若BEPS2.0共识可以达成,将强有力地证明共识性国际税法的存在及其重要性.  相似文献   

10.
德国,英国和加拿大等采取二元论的国家一般认为税收协定的效力位阶与国内税法相同,因此一般允许国内税法推翻税收协定。法国,日本,西班牙和荷兰等采取一元论的国家一般认为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税法适用,国内立法不应当凌驾于税收协定之上,因此一般反对国内税法推翻税收协定。折衷理论认为,与其完全禁止推翻税收协定,不如有限度地允许并加强对其的规制。随着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的加剧,我国在处理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时应采取辩证和务实的态度,完善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中的反避税规则,同时也要加强对协定伙伴国滥用推翻税收协定的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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