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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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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订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第14条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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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8年我国将深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而对于林权抵押,很多农民不是很了解。那么,哪些林权可以抵押贷款?可以贷多少?又是如何操作的呢?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林权抵押贷款程序林权抵押需要做的基础工作,包括森林资源资产调查、林权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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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林业的改革开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修改后的《森林法》明确规定:“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为了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行为,加强科学管理与保护森林资源,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配置和林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森林法》、烟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叨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文件,林财字11995167号,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文件,国资办发[199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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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实施条例》的主要特点、新增内容及实施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介绍了制定《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直接目的,并认为条例达到了预期目的。条例的特点:保持了林业政策和法规的连续性、稳定性,配套性好,针对性强,具备可操作性。条例共48条,对原细则和森林法有50多个重要修改和补充。具体从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资源的定义、森林、林木、林地的发证制定、森林分类、征占用审批制度等十个方面详细介绍了实施条例的修改和新增内容。提出了关于对条例宣传贯彻和实施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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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具体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森林法》从199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森林法》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生态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这是(森林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它说明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给生态林的建设、保护和发展所需的部分资金从法律上给予保障已成为党和政府的共识。《森林法》规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新的森林法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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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该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交易,但这种交易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就属非法转让土地。对转让土地的行为进行定性时要注意,不能简单地因受让方没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就定性为非法转让土地,也不能因受让方占有使用受让土地的事实存在就对其按非法占用土地定性处罚。合法转让与非法转让的区分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言,使用权人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较为完整的权能,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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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林地是林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森林赖以生存的条件。作为资产,林地资产是森林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木生产的基础,是林木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我国林地一直未能作为资产入账,主要原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禁止买卖,使用权可以转让。我国国有林场和集体林场等林业部门的经营用林地大部分是无偿取得的,林地初始价值即林地使用权价值无从确认,且林地的无偿使用及对林地资产的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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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转让的问题与对策张沈龙森林转让是指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一定的程序,以有偿的方式,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经济行为。包括森林抵偿、森林抵押、森林拍卖和林地经营租赁,以及以森林为标的物的折价入股,发行股票、债券。森林拍卖包括可采伐的林木转让和中幼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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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权制度是以《宪法》、《民法通则》和《森林法》为主体建立的。林权制度应以物权制度为基础进行类型化、具体化,而目前《森林法》正在修改中,所以这应该是完善林权制度的一个难得机遇。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所有权、林权转让与抵押、林地征用或占用的补偿等,这为林业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从而也为林权的物权化奠定了法律基础。所以,研究物权法对我国林业相关制度的影响,对推动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以及指导当前集体林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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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保障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林区稳定,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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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人工林,同天然林相对,是由人工播种、栽植或扦括而长成的森林,亦即通过入工种植方法形成的林木资产。根据财政部和林业部关于森工企业贯彻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入工林资产”科目,核算人工林的累计制造成本,改革了传统的营林资金当年支出当年核销的作法。人工林资产的核算对象,亦即“人工林资产”二级科目设置的依据,根据营林生产作业成本核算从细,林木累计成本核算从简的营林会计核算原则,对人工林资产的核算对象可以规定得粗一点,按林种进行明细核算,林种分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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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林木资产会计核算体系的内容财政部和林业部1995年修订并新颁发的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初步建立了包括林木资产的分类、计价和增减变动等一系列会计核算办法;明确规定了林木资产按其提供的效益和用途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作为核算对象,有条件的场围在各林种造抚成本下,可按林班或小班进行明细核算;确定了林水资产的成本核算范围;明确了各种林的成本核算期;从而基本上确定了现行林木资产会计核算体系。并规定在核算当年营林成本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林木资产生产全过程的费用核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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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为无偿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称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也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由此可以看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无权对划拨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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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计划制度的创立1951年日本根据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对1939年《森林法》进行较大修改,新《森林法》规定在全国实施森林计划制度,以有效地管理森林资源。为了更好地了解这一制度,我们先简要地回顾一下这之前的《森林法》及其森林经营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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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林权制度改革先行的东阳市,1995年1月,东阳市出台《关于深化改革绿化东阳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首次提出允许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有偿转让,此后又相继出台7个相关《意见》和《决定》,全面放宽林木林地转让开发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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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补偿是应当的责任为了防止规划变更给有关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失,《城乡规划法》设立了补偿制度,规定依法修改规划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为保护土地物权的稳定性和产权人的权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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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森林法》简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台湾《森林法》是国民党政府统治大陆时期制定的,1932年9月15日颁行,经过1937年。1945年、1972年、1985年四次修正。现行《森林法》是台湾当局于1985年12月13日修正的。这部《森林法》分为总则四条、林政七条、森林经营及利用十条、保安林十条、森林保护七条、监督及奖励十一条、罚则七条以及附则两条,共八章五十八条。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于1987年6月30日修正发布了《森林法施行细则》二十七条。台湾的《森林法》主要内容如下。1.森林的概念及分类森林是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总称”。依森林所有权的归属,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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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我国《森林法》第27条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所以,村上那几户农民虽然已经转为城镇户口迁往了城镇,原先的土地使用权已经由集体收回,但是他们所种植的树木还是应当归他们自己所有。对这些树木,村委会可以作价收回,也可以根据《森林法》第32条的规定,由他们自行采伐,或者自行协商出售给新的土地承包人和使用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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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并要求“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森林法》关于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是制定森林年采伐限额的法律依据,违反了这一条,就是违法行为。但是,各级在制定与落实森林采伐限额时,却忽略了许多与采伐限额相关的因素,把消耗量低于生长量作为制定采伐限额的唯一依据。因此,造成了采伐限额难以控制,而滥伐屡禁不止,森林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所谓森林资源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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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存在法律制度尚未全面建立、管理措施滞后、有偿使用不规范、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林权纠纷、流转制度缺失、流转全过程不规范、有偿使用收益分配不合理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为此,迫切需要明确有偿使用制度的范围、主客体和流转方式。通过分析发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范围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及其产品的使用权、景观使用权和林业碳汇权,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的森林景观使用权;木质林产品和非木质林产品的有偿使用范围包括林副产品采集权、林下经济种养殖权、林业碳汇权。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主体包括国有林区(场)、内部职工、企业及银行等主体,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划转、授权经营、出资入股、转让、承包等方式。基于此,提出着力解决林权纠纷,保障国有林区(场)正常经营生产;多种方式解决国有资源资产流失问题;强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支撑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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