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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从《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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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房屋和设备的有关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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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物业管理公开招投标制度的逐步推进与规范化,业主自治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而解聘原来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形不断增多,物业项目交接纠纷频发的现象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暴露出目前物业项目交接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而物业项目的交接直接关系到今后物业企业服务工作能否正常开展,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些交接纠纷,不仅需要政府、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三方面来开展工作,完善相关法规的制定、业主委员会的专业能力提升或引入相关第三方的专业帮助外,物业服务企业不能被动等待,而应主动推动物业项目交接技术规范的建立,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行为,不断提升交接的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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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则典型案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富泉花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北京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物业公司),自2000年起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06年4月,小区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聘出新物业服务企业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业主大会决议,2006年5月8日,业主委员会与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2006年5月24日,昌平区建委主持召开了富泉花园小区物业交接等相关问题协调会,国华物业公司与业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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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随着房地产开发建设应运而生,物业管理者问题是小区业主关心的主要问题。一、何谓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者包括两个方面,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两者的法律依据和职责是:其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10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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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活动涉及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以及认知的差异.实践中.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三者中应由哪一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存有争议。考察各地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业主大会作为合同主体.如上海2005版《物业服务合同(住宅物业示范文本)》:二是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为合同主体,如北京2008版《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笔者认为,上述做法均有可商榷之处。本文对此作一浅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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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物业管理企业在交接时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物业管理条例》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业主大会所组织的二手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中的交接工作会越来越频繁。而理性与规范的交接是确保物业管理服务连续性、维护业主和住户利益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关键工作环节,其中对债权债务的清理以及档案资料的移交和交接则是两项最为重要的工作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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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物业管理交接难体现在公共设施移交难、物业资料移交难和欠费处理难等方面.面对业主对自主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主张,以及业主委员会在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时可能发生的诸多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现状,需要从政府、企业、业主委员会三个角度来开展工作,规避纠纷,顺利实施此项物业管理市场化行为.其中,加强政府的监督、企业的风险规避意识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操作是实现成功新旧物业交接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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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形成平等的契约关系,任何一方都有权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关系,这打破了传统房屋管理的终身制,是一种社会进步。随着业主维权意识的增强,业主大会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事件逐步增多,与此同时,随着物业管理市场的细分,一些物业管理公司主动解除合同“炒掉”业主的事件也逐步增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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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业主监督。业主大会设立后,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由业主大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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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业管理第三方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使用人)的委托,以相关法规及有关合同、标准等为依据,代表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物业项目管理处所提供的服务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咨询、服务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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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结了以往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针对目前物业管理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取得了多项突破,在过去一年的运作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归纳起来有十个方面:一、明确了业主委员会、业主、业主大会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条例》明确了业主大会是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的组织。业主大会所做出的决定,代表了全体业主的意愿和要求。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物业的管理人,执行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然而实践中,有些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无关,有些业主大会的决定是违法的。关于这些问题,《条例》第19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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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物权法》出台,《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业主大会制度得到进一步强化,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也急迫地提到推进物业管理工作规范发展的重要议程。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发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缓解成立和运作过程的矛盾纠纷,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总体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上海、天津等地按照《规则》要求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