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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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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相似文献   

2.
责任保险保险事故理论的反思与重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积极财产保险独大的理论背景的影响,传统的以损害事故说、请求说等为代表的责任保险保险事故学说均有不足之处。科学界定责任保险保险事故,首先应严格区分赔偿责任关系中受害第三者的损害及责任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的损害。被保险人期望以责任保险分散的除承担责任的风险外,还有应付纷争的风险,当被保险人受到第三者赔偿请求时,纵使该请求不当,对被保险人仍属不利益,保险人应履行协助抗辩的义务,在赔偿责任确定时,被保险人方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故以第三者请求为标志的被保险人不利益的发生,应构成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  相似文献   

3.
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并将自己列为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承运人请求保险赔付,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抗辩常引发纠纷.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分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和被保险人需实际负担风险.承运人对其运送的货物享有责任利益,该保险利益与货运险的可承保利益不匹配.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并非合同效力要件,承运人不具有货运险下可承保利益的事实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经由当然解释,对保险合同的可承保利益负有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人对可承保利益等影响承运人订约的事项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导致承运人错投货运险,保险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其订约意图可分为承运人为货主的利益投保货运险和承运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货运险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4.
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保单质押贷款能满足广大要保人与保险人的需求,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保单质押贷款的标的为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性质为附债权质担保的消费借贷合同.若"资本性"保险的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则其要保人便享有保单质借权;借贷双方对贷款金额可以自由约定,但法律应规定最低额度.保险人及其他金融机构若违约时,应承担赔偿责任.要保人贷款后应负返还贷款及其利息的义务,但要保人违反此项义务时,保险人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返还.  相似文献   

5.
王正峰 《上海保险》2009,(10):30-30,38
原《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这一规定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索赔时效”。  相似文献   

6.
在保险人未能善尽诚实理赔义务时,其不仅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还须赔偿该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受益人造成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在消费者保险中,当保险人故意不履行理赔义务时,被保险人、受益人得请求惩罚性赔偿金。对于因违约行为造成被保险人、受益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保险人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相似文献   

7.
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业经过长期发展逐渐形成的特殊原则。与其他的保险基本原则一起,可保利益原则贯穿于整个保险实践中,并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国际贸易海运货物保险中的可保利益原则有别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原则。法律的制定应该根据不同的保险对象设定不同的可保利益原则。国际贸易中,在买卖双方之间划分可保利益,有利于分清保险人的责任,解决买卖双方之间谁有权利向保险人索赔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如果造成保险事故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致,保险人是否可以对该国家机关行使保险代位权、请求国家赔偿呢?对于这种情况,我国的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学术界的观点也不尽一致,笔者在这里试分析之。  相似文献   

9.
张长安 《金卡工程》2010,14(6):204-204
货物在海上运输前后,通常都要通过陆路运输来完成从仓库到船边,又从船边到仓库的整个运输过程,“仓至仓”条款就是应货物运输的这个特点而产生的。“仓至仓”条款是现代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人规定其保险责任期间的一个条款。在“仓至仓”条款下,保险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开始和终止是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引用大量案例来详细阐述“仓至仓”条款的确切内涵。  相似文献   

10.
王璟然 《金卡工程》2009,13(12):195-195
在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实践中,保险人一般会以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货损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不属于涉案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损失缺乏合理性等理由来进行抗辩。此时,如何确定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成为关键,只有明确了保险人责任期间的起止,才能对承运人的责任有正确判断。而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需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加以分析,从而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11.
张驰 《上海保险》2014,(9):31-32
一、问题提出 2009年,新《保险法》出台。关于财险的代位求偿,《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作出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重复保险与保险竞合虽易混淆,却有本质区别。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可见,两者相同之处是“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标的”;两者差异之处是重复保险要求“同一保险利益”,保险竞合不要求“同一保险利益”。保险实务中,重复保险常见于财产损失保险场合;保险竞合常见于责任保险尤其是强制责任保险场合。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如果造成保险事故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致,  相似文献   

14.
财产险理赔是指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其履行经济补偿义务的过程。理赔处理的基本原则是重合同、守信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条款为准绳。因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障保险当事人利益和  相似文献   

15.
应世昌 《上海保险》2005,(6):22-24,21
无论是英国的协会货物条款(1NSTITUTECARGOC-LAUSE,以下简称ICC)还是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CHINAINSURANCECLAU-SE,以下简称CIC),在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保险责任起讫时点上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前者通过第8条的“运送”条款,后者则在第3条的“责任起讫”条款中,均明确规定在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负“仓至仓”责任。对“仓至仓”责任(常被叫做“仓至仓”条款)的内容人们是熟知的,对条款中两个“仓”的解释我们也很清楚:前一个“仓”指的是发货人仓库,后一个“仓”是指  相似文献   

16.
一、保险代位追偿权的理论依据以及成立条件《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的理论依据通常解释为:(1)不能让被保险人因为保险  相似文献   

17.
在当前的人寿保险业务中,对于数量众多,情况不一的代签名保单如何处理,即投保人可否要求保险人返还已产保费,保险人可否对代签名保单柜绝承担保险责任,是一个事关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法律保障和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能不能得到切实维护的重大现实问题。要妥善解决这一问题,首行 对此类保单的法律效力作出正确的认识和判断。不可否认,由于人寿保单的附合合同性质,对于保险事先拟就的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欲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接近受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填写并签署投保书以表明投保意向。而被保险人若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以死亡为条件的保险合同,同意的主要方式也是在投标单相应的位置上签名或盖章。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代签名保单的法律力问题发生争议、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否认曾给予他人代为签名的代理权限,而又没有其他证居凤保人或被保险同意投保的情况下,有关机关认定代签名保单未成立或无效是正确的。问题在于,寿险实务中发生的多数代签名保单都不是在投保和和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如果将代签名保单一概认定为无效,则不仅意味着被保险人得不到保险人的风险保障,还意味着保险人据此取得的保费不能确认为收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很长时间内无法得以稳定;从寿险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角度而言,如果大量保单因代签名的原因被宣布无效,将使得当事人双方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成为无效劳动,造成市场效率的低下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从鼓励交易、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市场的角度出发,无论是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和保险人,还是受理保险合同争议的仲裁或司法机关,都不宜轻易将代签名保单认定为无效。  相似文献   

18.
“非医保不赔”的概念及其困境所谓机动车商业三责险“非医保不赔”系指各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如下规定的简要表述,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该条款有些保险公司表述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相似文献   

19.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合同理论中特点独具的一种法律关系形式,在保险实践中俗称为“追偿”,具体表现为在财产保险中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过失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位置上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健全和保险人对自身承保经济效益的追求,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现象已越来越普遍。笔者根据近年来从事保险工作中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经验和教训,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及其法律特征 我国《保险法》第44…  相似文献   

20.
船舶保险合同订立以后,被保险人为请求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对被保险船舶承担保险责任,应向保险人支付与保险责任大小相适应的保险费。与其他保险合同一样,缴付保费是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但是,如果在保单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因故中途解除,或者保险人的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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