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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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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世昌 《上海保险》2005,(6):22-24,21
无论是英国的协会货物条款(1NSTITUTECARGOC-LAUSE,以下简称ICC)还是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CHINAINSURANCECLAU-SE,以下简称CIC),在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保险责任起讫时点上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前者通过第8条的“运送”条款,后者则在第3条的“责任起讫”条款中,均明确规定在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负“仓至仓”责任。对“仓至仓”责任(常被叫做“仓至仓”条款)的内容人们是熟知的,对条款中两个“仓”的解释我们也很清楚:前一个“仓”指的是发货人仓库,后一个“仓”是指  相似文献   

2.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是货运险中规定保险责任起讫的重要条款。由于其涉及到保险责任开始、存续、终止,内容繁杂,在保险实践中往往被误解、曲解。最常见的一种就是人们认为只要采用了此条款,从发货人仓库到收货人仓库的运输过程中,在任何阶段发生的保险事  相似文献   

3.
谢陆平 《金卡工程》2010,14(6):125-125
本文主要目的是分析”仓至仓”条款中的保险责任终止问题,在本文开始首先分别阐述ICC条款关于保险责任终止的具体规定,和CIC对此的具体规定,通过对一个香港高院审理的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深入对保险责任终止问题进行论述,深化对保险责任终止的认识。  相似文献   

4.
汪洋 《上海保险》2011,(9):13-16
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审判实务来看,就风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而产生争议的情形,大多涉及对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条款的理解问题。而“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条款,作为极具典型性、且被普遍运用的主要保险责任条款,尽管其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特点,但在审判实践中还是显现出较多的争议。这些争议涉及对保险利益、因果关系、时空地点等的不同理解与认定。这里,将结合一些审判实例,仅就地点约定不明情形导致对“仓至仓”条款适用与理解产生的争议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5.
影响海洋运输货物航程的原因及其保险责任□陆荣华,陈凯现代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责任的起讫是根据"仓至仓"(Warehousetowarehouse)的原则,在海洋运输的基础上,扩展到装载海轮之前,以及卸载海轮之后,货物驳运和陆运等环节,1982年1月修订的...  相似文献   

6.
“表见正本性”是对审单银行的保护,“追溯保险”的法律效力和“仓对仓”条款则会影响银行对保险责任的考量。  相似文献   

7.
杨少华 《金卡工程》2010,14(3):201-201
FOB合同下货物的保险由于保险利益原则而一直存在着一个困扰问题。传统观点认为在货物越过船舷前,若发生货损,由于买方对货物并不承担风险,故其对该批货物无保险利益而无法请求保险人的赔偿,而此时卖方又不是保单的合法持有人,故买卖双方皆无法请求保险人的赔偿。若货物在此期间发生货损,难道此时买卖双方真的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保单上的”仓至仓”条款形同虚设么?笔者对此问题有一拙见,望与大家分享。  相似文献   

8.
在工程险中“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属于高风险,在格式化条款中都属于除外责任,因此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随着保险中介市场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身份出现的保险经纪公司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大型工程项目的保险合同中开始通过“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将这一风险列为保险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9.
现行团体财产保险条款及30个附加险条款及费率,在制订思路上,仍然是保险人制“履”来让被保险人“适”,所以给人以明显的“削足”之感,虽然通过基本险和附加险的责任风险区别和附加险的增设,给了被保险人一定的选择自由度,但离实际需求差得很远。原因在于没有从企业财产保险的实际需要出发,现行条款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条款和费率是一件保险商品,商品的自身功能和社会需求相结合是商品得以畅销之本。换句话说,现行的财产险条款不是“以客户为中心”理念的产物。  相似文献   

10.
<正> 在船舶险条款中,“沉没”是一项基本的保险责任,是反映保险船舶在水上航行的特定范围。“沉没”一旦发生就有整船(包括船上所载货物)全部损失的可能性。据统计,我省1981年至1985年共发生沉船27件,占总件数的7.6%,但赔款额为57万多元,占总赔款额的41%。“沉没”单一责任赔付率在1984年的40.85%赔付率中占了10%,在1985年的82.2%赔付率中占了37%,且近两年仍有上升的趋势。从赔款中还发现,只要发生沉船的海难事故,绝大多数是属于全损或推定全损(打捞费用超过沉船的价值,按全损赔付),且无损余  相似文献   

11.
在分析FOB和FCA两种贸易术语的相似点基础之上,重点从出口商角度分析两者在实际贸易使用过程中的不同点,具体从货物风险转移点、卖方承担的费用、卖方收款结汇时间以及"仓至仓"条款使用的有效性不同几个方面分析深入解析两者的区别。  相似文献   

12.
聂勇 《中国保险》2024,(1):58-62
<正>问题的提出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保险人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保险责任等待期、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等事项作出明确告知,并由投保人确认。其中“等待期条款”被列为明确告知内容的范畴,足以印证“等待期条款”在健康保险中的特殊性及关键性。  相似文献   

13.
“零时生效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关系到现行法上的格式条款控制规则能否适用,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影响甚大。保险人在确定“零时生效条款”时未赋予投保人真正的决定自由,系保险人单方意志的体现,并非个别磋商条款。虽然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内容,但与该内容的确定方式并无关联,其与“零时生效条款”作为格式条款的法律属性并无冲突。再者“零时生效条款”符合《合同法》第39条第2款所规定的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实务上应将其统一认定为格式条款。针对“零时生效条款”问题缔约过失责任虽然可以提供一定救济,但在立法上仍应进一步强化保险人的信息义务,避免保护漏洞的出现,强化保险消费者保护。  相似文献   

14.
明确说明作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可追溯至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1995年《保险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相似文献   

15.
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原理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了保险风险管理功能需求的权益规则,将保险条款的权益划分为两个“特定权益”和一个“剩余权益”三个部分,从而更清晰地梳理了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或责任免除的权责脉络。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又分别就各时期典型的车险条款设计体例做了比较,提出了“经济补偿”型保险功能产品创新的着眼点与方案。同时还对2014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修订做了一些改进建议。此外,文章又进一步挖掘了保险非功能领域的服务延伸型“解决方案”需求的产品创新机会,更系统性地陈述了商业车险产品创新的洼地。  相似文献   

16.
在CIF贸易术语下,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交货和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从而货物项下的可保利益也相应的是在货物装上船以后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手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界限则比较复杂.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承保风险出现损失,谁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需要具备—定的条件.弄清货物风险转移、货物所有权转移和可保利益转移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国际货运保险中的索赔事件具有很重要的现实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7.
何林广  陈滔 《上海保险》2006,(12):34-36
保险产品的开发,一般是通过运用经营经验、分析历年积累的数据,并根据客户的需求,合理地确定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缴费方式、索赔与理赔方式等产品条款内容。如果保单条款设计得不合理,可能会加剧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道德风险,使公司的赔付增加。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是最“  相似文献   

18.
雷涛 《上海保险》2007,(9):25-27
一、交强险中的“责任”性质问题在交强险实际运作中,存在各种含义不同的“责任”混用的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中体现较为明显。其第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按照  相似文献   

19.
增加资产条款是财产保险保单最常用的扩展条款之一。在人保2009版财产险附加险新条款中,增加资产条款分为A、B两款。其中A款要求被保险人对新增加资产的座落地址必须申报并经保险人确认,而且“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且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相似文献   

20.
近几年,有关保险的投诉层出不穷,已经成为消费投诉的新热点。产生保险纠纷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保险条款不够严谨,“语焉不详”,从而引发争议。据青岛市有关部门统计,因为“条款不清楚所引起的保险投诉,占消费者投诉总数的 30%以上”。条款“语焉不详”,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条款中对一些名词术语,应该作出“释义”的未能作出明确的释义。例如:在某个关于医疗险的条款中有这样的表述:“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或意外伤害事件,致终生残废以及住院医疗,按下列标准给付保险金或医疗费。”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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