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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非农化是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分析农地非农化实质的基础上,探讨了农地转用价格过低的原因,认为要充分考虑到农地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选择价值以及产权意义上的价值,把农地的正外部效应充分内化,修正扭曲的农地资源价格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非农用地的数量.运用农地非农化土地一级市场的模型,认为存在农转非市场失灵,政府要在多目标决策的前提下进行干预,通过提高价格来降低农地市场供给曲线的弹性,从而起到控制农地非农化的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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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非农化中农地发展权定位与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认为,农地非农化过程中蕴含着丰富的、有可或缺的农地发展权理念,因此,我国农地发展权的定位必须充分考虑农民权益尤其是失地农民权益问题,过速地农地非农化产生的内在原因,即由于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缺乏农地发展权这样一种产权安排而使得农地用途变衙巨大的土地增值分配混乱,引起土地权利相关主体的无序争夺,导致失地农民权益损失巨大.而基于农地发展权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依据农地产权进行补偿,即可以保证失地农民的利益,又可以使农地车肜之后的巨大土地价差有了合理的解释,引起诸多争议的土地增值问题也可以通过公平合理的分配得到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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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赤壁市实地调研,总结农地流转的基本情况,发现在农地流转市场中政府缺位以及越位,政府定位不明使农地流转市场的建立障碍重重。经分析,相关法律缺失、农地产权关系不明晰、市场与政府之间关系不清、中央和地方委托代理关系中目标不一致是政府行为失范的原因。提出政府应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并做好农地流转市场服务工作,建立农地流转市场价格体系并加强对农地流转市场交易价格的管理,适当借鉴城镇土地市场建设和城镇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经验并努力培育农地流转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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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分析市场经济体制下荷兰政府在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积极参与市场运作和强势控制市场的原因,及其对转型期的中国农地非农化改革的借鉴意义。研究方法:流程分析法和归纳法。研究结果:通过流程分析归纳总结了荷兰农地非农化过程中政府、农民、私人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行为选择。研究结论:荷兰在土地产权设置、土地规划体系、土地市场运行和政府参与市场的作用等方面值得中国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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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非农化是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的必然产物,本文在分析农地非农化实质的基础上,探讨了农地转用价格过低的原因,认为要充分考虑到农地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选择价值以及产权意义上的价值,把农地的正外部效应充分内化,修正扭曲的农地资源价格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非农用地的数量。并且运用农地非农化土地一级市场的模型,认为存在农转非市场失灵,政府要在多目标决策的前提下进行干预,通过提高价格来降低农地市场供给曲线的弹性,从而起到控制农地非农化的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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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建立一个最优化模型,在统一的分析框架内考察农地非农化的数量、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农民获得的增值收益、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政治性任务的完成程度、地方政府行为4者间的关系及农地非农化的均衡过程。研究方法:数学模型法和经济分析法。研究结果:在农地非农化均衡状态下,农民应得的增值收益并不能充分实现,土地市场存在着效率损失,中央政府的政治性任务也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这是由地方政府追求短期政绩最大化的目标决定的。研究结论:要从根本上解决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制度上设计更有效的激励机制来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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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农地非农化转换应建立“征购制”李振荣,白国雄集体农地的非农化转换,表面上看只是土地用途的改变,实际上却触及到集体土地产权的界定与建立,牵扯到国家、集体及个人诸方权利关系的调整。集体农地的非农化转换,引致农地大幅增值。根本原因是国家长期投资建设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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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在农地非农化中的职能主要弥补农地非农化中的"市场失灵".而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农地非农化中的政府取能并不是弥补"市场失灵",而是低成本地为经济建设提供用地;改革开放之后,政府又增加了"培育土地市场"和"弥补农地非农化中的市场失灵"两项职能.而这相互矛盾的三种政府职能,正是目前我国农地非农化中许多问题的根源.困此,要解决农地非农化中的问题,必须重构政府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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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发展权界定、细分与量化研究——以北京市海淀区北部地区为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研究目的:通过农地发展权的界定、细分和量化的研究,尝试解决中国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和外部性补偿问题。研究方法:理论研究与实例研究相结合。研究结果:农地发展权可以细分为基本发展权、实体发展权和虚拟发展权;在三项权利关系中,基本发展权是基础,实体发展权是主体,虚拟发展权是延伸;基本发展权价值归国家以解决外部性问题,实体发展权价值由国家和农地产权人共享,虚拟发展权价值归被限制开发农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研究结论:农地发展权应该界定为国家与农地产权人共享的土地产权,并以海淀区北部地区农地非农化为例,进行了农地发展权量化和分配测算,政府的土地外部性补偿问题得到较好地解决,同时农民得到了较高的土地增值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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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综述农地"三权分置"理论的研究现状,以期深化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理论研究和政策实施的认识,进而对中国农地制度变迁方向做出整体性判断和勾勒。研究方法:综合运用文献检索法和对比分析法。研究结果:学界对于三权分置改革的制度必然性、功能价值与积极效应的研究存在着共识,但是对于"三权分置"的政策表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源、性质和内容以及法律制度构建的研究却存在着分歧。研究结论:现阶段农地"三权分置"的政策逻辑和法律逻辑存在着违和性,学界对于"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和法律解读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要想充分发挥"三权分置"政策的价值,就必须消除分歧,重叠共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法律调整和完善,最终实现政策安排和法律设计的完美相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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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研究目的:探讨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离改革是否符合法学原理,研究如何推进相应的制度建设。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归纳演绎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结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分离为独立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土地所有权是法律概念,而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不是法律概念,因此农村土地三权分离存在明显的法学悖论。研究结论:法学中的权利与经济学中的产权具有较大的区别,必须在物权债权二元财产权体系中确定农村土地的权利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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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农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需求压力的增加,国家对土地利用的控制进一步增强,这一权利的社会实现和价值体现逐步增强,逐步为各利益主体和社会所认识.近年来,针对我国征地权经常被滥用、大量耕地被非法转为建设用地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时常被损害的严峻局面,学术界对防止耕地非农化、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从理论上做了大量的研究,但国内对农地发展权的探讨还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对于农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通过对国内关于农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进行归类和理论分析,提出了一些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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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直接产权与间接产权:一种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研究目的:跳出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产权逻辑,创建直接产权与间接产权分离的基本框架,重新诠释国家(政府)、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之间的土地产权关系。研究方法:理论实证分析。研究结果:(1)假定土地是一种劳动产品,凝聚着社会劳动和个人劳动以及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可将土地产权划分为直接产权与间接产权,构成一种新的双层土地产权关系。(2)国家(政府)和农户(农民)依据其投入的相对优势要素:公共环境(社会劳动)和农业经营管理才能(个体劳动),分别占有土地的间接产权和直接产权。研究结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基础是明确国家(政府)与农户(农民)对土地的共有关系,界定土地直接产权与间接产权的内容及其行使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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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中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研究目的:在征地补偿中需要强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实现其直接权益。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和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征地补偿的对象除原有意义上的所有权外,还应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但该权利在征地中却被忽略了。研究结论: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征地中的法律地位将对征地制度改革全局产生根本性的影响,现阶段需要建立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制度;在修订法律法规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获得独立的权利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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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思妤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2,25(4):44-46,56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水库移民的利益诉求与权利主张都对以公权为基础构建的传统安置模式提出了新要求,政府应在承认水库移民正当利益与合法权利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制度完善与管理体制改革,切实保障移民利益,并协调出现的各类利益冲突,从而促进和谐移民局面的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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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淼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20,(2):81-85
近年来,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成为许多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现职能转变的重要选择。然而,复杂的实践表明不应将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简单地定性为合同行为或"行政协议"行为,而应当根据不同行为所体现的权力(利)运行机理,将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行为分为两种类型:私权行为性质的购买行为和行政行为性质的购买行为。厘清这一点,是推动行政协议理论发展和正确适用法律对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行为进行审查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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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以"法理逻辑—政治逻辑—新法理逻辑"变换为线索,探索自动续期的理论及方案。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比较法和多学科综合法。研究结果:申请续期是现行土地出让制度的法理逻辑的必然要求,《物权法》刻意将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与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分别开,其背后的逻辑是引入住宅建设用地续期这个法律问题的政治解决方式,今后自动续期方案的设计也因此须循入政治逻辑的轨道。研究结论:自动续期是《物权法》赋予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法定权利,其要旨是不以谈判、合意和缴纳对价作为续期要件。住宅建设用地期间届满后,除公共利益原因外,使用权人可以自行持相关证件到权责机关办理新一个期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但自动续期生效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年金。为降低制度实施成本,年金应以房地产保有税附加的方式,按一定比例"钉"住房地产保有税,搭上未来房地产税征收体系的便车。随着在国有土地之上赋权于民的新、旧法理逻辑的更替,自动续期将以润物无声的方式,实现对现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框架的重大变革与修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