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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人所欠税款"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但对欠税具体范围的认定陷入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困境。为防止税收优先权的不当扩张适用,维护普通债权人合理利益和私法交易秩序,应采取严格主义立场对欠税予以合理界定:欠税范围应包括企业年度欠税、涉税利息及补偿性滞纳金,而税收罚款、非补偿性滞纳金、须返还税收优惠等与欠税存在本质区别,不宜纳入税收优先权范围。欠税范围之总体界定可通过正面规定当然范围和反面列举排除情形来确定,未来修订《税收征管法》还可对税收优先期和税收优先度予以进一步规范。  相似文献   

2.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主要适用于税收征管程序、民事执行程序、企业破产程序,但存在税收优先权适用的法律程序不明确、税收优先权与其他优先权的关系界定不清、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受偿顺序相矛盾等问题。本文基于公私法融合理论,认为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应确立"课税禁区"原则、担保物权特别优先原则、税收债权公告优先原则、物权变动中特定税种优先扣划原则,通过优化并改进税收征管程序欠税公告机制、完善民事执行程序中税收债权的参与分配机制、确立企业破产程序中限制税收优先权机制等方式规制税收优先权的适用。  相似文献   

3.
王树军 《金卡工程》2010,14(11):190-191
税收破产优先权的问题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日益增多,特别是关于税收滞纳金是否享有破产优先权的问题,存在着法律规定的模糊与矛盾,以及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认识冲突等一系列困难和障碍。本文从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认定入手,分析了税收滞纳金的双重属性,税收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限制,并以此为根据提出,税收滞纳金不应被列入税收本金的范畴而在破产程序中适用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4.
我国部分法律、法规对税收优先权均作了相应规定,但存在规定不统一、内容不具体、相关配套措施不健全等问题。应建立统一的税收优先权法律制度,明确其适用的税种、客体范围、税收债权和担保债权优先顺序的时间界限等,进一步完善欠税公告制度和信息交换机制,并建立健全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5.
试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破产法>等对税收优先权均作了相关规定,但存在法律规定不统一、内容不具体和相关配套措施不健全等问题.应建立统一的税收优先权法律制度,明确其适用的税种、客体范围、税收债权和担保债权优先顺序的时间界限等,进一步完善欠税公告制度和信息交换机制.  相似文献   

6.
麻素崎 《中国外资》2012,(21):196-197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优先权的范围和效力,其中既肯定了税收优先权相对于普通债权和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同时又对这种优先性做了相应的限制。该文将通过运用税法总论中的知识,探究我国税收优先权的实然规定背后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7.
从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法律部门的角度,可以把具有税收司法保障功用的法律规范,大略分为以下几类:一、税收民事司法保障制度1、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关于税收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  相似文献   

8.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设定了税收优先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及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后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财产被留置的担保债权,即纳税人的税款缴纳义务优先于普通债务给付义务和成立在后的附担保债务给付义务。一般情况下,和处于破产情形中税款缴纳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侧重不同,故需从法际整合的角度出发,构建普适性的诸项给付义务的履行顺位规则。在法理上,通过确定不同税种欠缴税款发生时间,以厘清税款缴纳义务与附担保债务给付义务、职工薪酬给付义务之间的履行顺序。此外,税收与行政罚款、事业性收费、社保费用、滞纳金和附加税费等其他公法义务的履行顺位规则亦可结合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征管的立法意图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9.
自从《税收征管法》设置税收优先权制度以来,关于这方面的内容一直备受争议。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的内容复杂多样、性质各异,因此讨论其税收优先权更具有典型意义。本文采取类型化的分析思路,首先将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进行区分,在此基础上进而讨论税收债权的不同分类与相应的税收优先权,并针对不同层次的税收优先权内容提出了对于《税收征管法》和《破产法》的立法协调和修订完善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0.
李刚 《税务研究》2022,(9):84-89
税收滞纳金与执行滞纳金之间的关系,不仅在理论上形成了非同质性说、《税收征管法》优先适用说、《行政强制法》优先适用说和各自适用说四种观点,而且经由类案检索而来的司法案例亦呈现与之相应的四种裁判理由和相异的裁判结果。税收滞纳金与执行滞纳金在性质、功能和内涵等核心要素方面并无二致,应属同一范畴。在《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就滞纳金产生的所谓法规竞合问题而言,应当采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未规定者适用一般法”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判断原则,使税收滞纳金受《行政强制法》的拘束从而不得超过税款本金。  相似文献   

11.
税收实务中,征纳双方常常面临税收滞纳金的征缴问题。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八项条款涉及到了税收滞纳金的征缴问题,内容上也较旧法有了大的增改。如何正确地认识滞纳金的性质,藉此界定滞纳金适用的对象范围(即对人的效力,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时间范围(即对滞纳时间的裁量),从而依法规征缴滞纳金,对于保障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质量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刍议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松青 《涉外税务》2001,(11):19-23
本文回顾了税收优先权的立法过程,以期了解税收优先权制度的来龙去脉;对新《征管法》45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进行法律界定;从破产还债程序、受特别保护的市场利益、一般债权和物权担保业务等四个方面分析了税收优先权制度对民事权益和市场交易行为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新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即税款的受偿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和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在一定条件下,还优先于有担保债权。但我国现有法律表明,税收优先权在效力上存在矛盾,协调它应体现对不同法益的价值权衡。税收优先权的实现应依照先就无担保的财产后有担保的财产、先动产后不动产的顺序清偿。  相似文献   

14.
李挺 《中国外资》2008,(10):153-153
新破产法实施后,企业破产中涉及的税收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税收债权申报、破产清偿顺序与税收优先权的关系急待厘清。在新破产法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应确定破产人主管税务机关为破产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同时应解决好破产清偿顺序与税收优先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2001年4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1992年9月4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作了修正,其新增的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在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上,法学界和审判实务部门争论较多,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欠税早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按《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优先权其效力应后于经合法公示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但在论述各自的观点时都没有从法律规范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出发.本文拟就从法律规范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出发,对欠税早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时,税收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发生冲突,税款能否优先受偿以及产生这一冲突的原因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6.
程辉 《税收征纳》2013,(3):15-17
《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后,其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导致税收滞纳金的加收存在分歧和困惑。一、《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中滞纳金差别比较(一)产生条件不同。《税收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的条件是两个:一是行政相对人产生了纳税义务;二是超过了法律法规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行政强制法》规定加收滞纳金的条件也是两个:一个是  相似文献   

17.
陈灿 《税收征纳》2013,(8):17-19
一、我国现行税收滞纳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税收滞纳金自身定性模糊不清税收滞纳金制度是世界各国税收法律中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如《德国租税通则》第二百四十条,《日本国税法通则》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都有关于滞纳金的相关规定。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对此制度也有明确规定:"纳  相似文献   

18.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了税收优先权,规定税收优先权可以优先于质权.税收优先权是法定优先权,而质权属于意定优先权,当两者同时存在于同一财产时,税收优先权并非一概优先于质权,而是有条件的优先于质权.  相似文献   

19.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管理法》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方面与原来税收征管法相比,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大幅度降低了滞纳金的加收率;二是规定了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时限;三是在5个方面增加了加收滞纳金的法律条款。  相似文献   

20.
王新 《新疆税务》2001,(11):20-20
新的《税收征管法》从2001年5月1日起实施后,滞纳金加收率由千分之二调整为万分之五,滞纳金的所属期就要分段计征,2001年4月30日前的部分按照千分之二计算,从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万分之五计算。由此对清理欠税和查补偷骗抗税行为加收的滞纳金产生了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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