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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初次在单行刑法中涉及到洗钱罪,此后刑法修正案多次对洗钱罪做出补充规定,还制定了专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反洗钱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但从这一反洗钱立法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反洗钱法律的前瞻性及协调性存在问题,需要通过改变立法模式,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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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反洗钱立法,其内涵不仅仅是制定一部反洗钱法律,还应包括尽快修改与反洗钱有关的法律和制度。就刑法而言,洗钱罪客观方面的规定过于狭窄。扩大洗钱犯罪概念的外延,将清洗一切严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都认定为洗钱罪,才能有效打击洗钱行为。我国刑法至少应当在以下方面明确洗钱罪犯罪构成:第一,洗钱行为不应要求实际上具有破坏的后果,有破坏的可能性或危险性就应该可以定为洗钱犯罪的范畴。第二,清洗严重犯罪所得,构成洗钱犯罪。所谓严重犯罪应包括盗窃罪、抢劫罪、贪污罪、窝赃或销赃罪、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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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国际社会和我国对洗钱犯罪的相关立法规定,借鉴我国刑法学界对洗钱犯罪已有的研究成果,具体分析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洗钱罪中“明知”含义的界定以及洗钱罪主体能否包括原生罪本犯等问题.并针对我国现有反洗钱罪规定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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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环境。2003年1月,人民银行连续发布了三项反洗钱规定(第1、2,3号令),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进入法制化阶段。但这三项规定仍属于部门规章范畴,适应范围较窄,’且在内容方面大多是对商业银行义务方面的规定,缺乏对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相应的、必要的授权。同时,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相对狭窄,不能满足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开展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发展。因此,我国迫切需要一部《反洗钱法》,从制度上保障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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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本次修正案的内容涉及多项犯罪规定,其中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规定也作出相应的修改,主要是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种类,将清洗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和收益纳入洗钱罪范畴。这一修改不仅有助于加大对洗钱犯罪的刑事打击和惩罚力度,而且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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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职能发挥与支持社会反腐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反洗钱服务社会反腐败的障碍因素分析
(一)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需进一步扩大
从国际通行惯例来看.我国目前洗钱上游犯罪界定范围仍显过窄.在国际上"洗钱上游犯罪范围最大化"已成为反洗钱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共识, <国际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法规均要求各国尽可能将所有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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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会计师尚未被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也未发生因参与洗钱行为而以洗钱罪判定的案例。从对刑法理论及国际趋势的推演,注册会计师提供验资服务与税务筹划服务时应具有反洗钱义务,而审计服务中,只有当客户的行为涉嫌洗钱上有犯罪时才具有反洗钱义务。在监管政策设计上,应做好与审计准则的衔接,并补充真实性稽核的相关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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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所谓“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对照《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定义来看,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所涉及的“黑钱”并不限于洗钱罪所涉及的“黑钱”,还包括贪污、贿赂、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和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因此,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应侧重于金融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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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洗钱有三大法律基础:一是《德国刑法典》第261条;二是《德国反洗钱法》;三是《德国信贷机构法》。《德国刑法典》第261条规定了洗钱罪,由联邦刑事犯罪侦查局(BKA)主管。1988年随着贩毒等有组织犯罪日益严重,制定了《德国反洗钱法》,规定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银行应该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银行应提供的信息方面的要求。同时规定了银行监管局的反洗钱行政监管职能。此外,《德国信贷机构法》第24c、25a、25b也涉及有关的反洗钱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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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洗钱立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个怪圈是,洗钱活动是否是刑事犯罪,并不取决于洗钱活动本身,而是取决于产生被清洗的犯罪收益的犯罪活动的种类、范围、严重程度或是否具有可起诉性。这一切源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一概念的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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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因此,适时拓展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应把涉税领域的犯罪行为纳入到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之内。以适应我国刑法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也可为全面打击涉税洗钱犯罪行为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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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罪数形态"相关理论概念存在着误解.在洗钱罪与其上游犯罪的关系问题上,"牵连犯"理论较之"吸收犯"理论更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其能够确立上游犯罪本犯自行洗钱行为的独立性,能够扩大<刑法>第191条的适用范围,对洗钱罪单独定罪.在处罚原则上用"数罪并罚原则"取代"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以满足于中国反洗钱法律实践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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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洗钱工作简要回顾 (一)立法状况. 2003年3月前,我国反洗钱法律框架以刑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准则,以部门规章为规范,主要包括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设立洗钱罪和2000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此外,人民银行制定《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都有涉及反洗钱的规定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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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现代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反洗钱法律制度构建视角,强调以义务构建模式的完善提升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立法水平与对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规范的引导强度。以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义务构建的立法宗旨为起点,依次论述建立具有统一衡量标准的洗钱罪上游犯罪入罪圈、健全监控体制下的主体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与洗钱行为密切相关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义务规制体系建设等三个重要方面完善义务构建模式的具体理路与可行的实践做法。从而最终形成在法律制度框架强势引导之下的多方主体积极互动、可持续发展的反洗钱防治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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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刑法>规定了洗钱罪以来,我国反洗钱力度逐步加大.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给侦查机关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共计1239件,涉及金额高达3626亿.然而,近十年来,我国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仅三起:即2004年广州汪照洗钱犯罪案,2005年福建泉州蔡建立、蔡怀泽洗钱案以及2005年广西黄广锐洗钱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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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对恐怖活动融资打击的加强和国内洗钱活动的不断猖獗,我国重视和加快了反洗钱的法制建设。继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其第4条首次将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后,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191条又明确增设了洗钱罪,并于2001年12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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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刑法》设立"洗钱罪"的罪名以来,关于洗钱犯罪的判例很少,严重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本文分析洗钱犯罪难以认定的原因,积极推动洗钱犯罪定性有利于切实遏制的打击洗钱及其相关犯罪,巩固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基础,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的意义,需要尽快从法律、机制等方面着手解决洗钱犯罪定性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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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洗钱罪定义不科学.一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过小,仅仅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罪、金融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等七类犯罪.二是洗钱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过于严格,如果司法机关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七类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和收益,那么由于欠缺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即对特定犯罪对象的明知,亦不能以洗钱罪定罪.三是洗钱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过小,仅仅协助进行洗钱的行为人构成洗钱罪,而自行洗钱行为在我国不构成洗钱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