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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上的虚假陈述直接违反了强制性信息披露这一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是对"公开"理念的背离。民事责任是规制虚假陈述的直接和有力的法律手段,对实现证券市场基木信息的依法披露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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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尧明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3):76-80
由于财务预测信息具有明显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对于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判断标准的建立,拟借鉴美国的"安全港规则"和"忠实表达警示文字原则",即只要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基于诚信原则编制,并且编制时所采用的各种基本假设、基本原则、预测目的和范围、编制方法、基本步骤均属合理性,并对预测信息中可能存在的虚假陈述作了必要的警示,且一旦客观条件变化导致原先据以作出预测的合理假设、基础发生变化或不存在而使预测信息变得不真实时,已及时披露并且出具更正信息,那么即使预测信息没有达到预定目标,也不属于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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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财务预测信息的本质是其内在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风险性。上市公司只有在符合重大性标准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由此造成投资者证券损失,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前瞻性信息除外)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并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对前瞻性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免责制度的核心是建立适合中国证券市场现实的安全港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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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的概念与形态 美国1993年<证券法>将虚假陈述的形态表述为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untrue statement of a material fact)、对重大事实的遗漏(omitted to state amaterial fact)和误导(misleading).从我国<禁止证券欺诈暂行办法>第11条"虚假陈述是指单位或个人对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做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证券法>第59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来看我国证券法律也将把虚假陈述的形态分为不实、误导、重大遗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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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面临新挑战。统计发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大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故意欺诈有关,建议在制度设计与监管执法方面强化对“首恶”的追责,并探索中介机构过错大小与责任承担相匹配的法律路径。中介机构之间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划分,应综合多维度指标,按照过错程度与导致损失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份额,并厘清第三方主体间接导致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从中介机构、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三方面提出对注册制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风险防范与政策调整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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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其他资料向社会公开或公告的行为。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是确保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证券市场的根本前提。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还存在不少不规范的现象,损害了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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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问卷调查及分析 总被引:7,自引:1,他引:7
本文报告了作者就虚假财务报告及其法律责任相关问题对投资者、法律界人士、监管人员、银行管理人员、注册会计师、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等不同群体问卷调查的结果。我们的调查涉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虚假财务报告的原因及其治理、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规定等五个方面,旨在了解上述群体对相关问题的基本看法,为完善有关法律,推进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第一手资料。调查表明,关于虚假财务报告及其法律责任认定问题不同群体间存在较大分歧,现行责任认定和处罚制度尚存在诸多亟待明确或改进之处。本报告还在调查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逐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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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的牵头行应确保其发送给潜在参加行的信息备忘录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为使牵头行履行此项义务,保护参加行对信息备忘录的合理信赖,确立信息备忘录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银团贷款操作指引》对此虽未规定,但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可作为牵头行承担信息备忘录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依据。此外,也应允许牵头行采取措施限制自己的责任,以平衡其与参加行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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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生科与海联讯补偿方案为在司法程序之外,及时、高效地赔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受害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可资推广的模式。但若严格依循现行证券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两案的补偿方案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于同一案件中的多项虚假陈述行为,应当作出恰当的切割,使各项虚假陈述行为与其各自一一对应的揭露日或更正日均构成应予赔偿的情形;同时,若存在对同一虚假陈述行为以"挤牙膏"的方式分次加以揭示的情形,也应当将每一次部分揭露或部分更正之日均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揭露日或更正日,从而形成多种补偿情形,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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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假陈述泛滥、信息披露制度被严重扭曲的证券市场中,注册会计师作为信息披露质量控制的最重要一道关卡,在其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一系列虚假陈述案曝光之后,世界各国纷纷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发出质疑,审计失败情况屡屡出现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注册会计师行业如何走出公信力危机?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如何落实?证券市场的秩序如何得到维持?带着这一系列问题,经过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现象的深入研究,笔者深刻认识到造成这一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不明确,尤其是民事责任缺位、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成本太低.因此,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建立完善的民事赔偿机制,无论是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还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重树公信力都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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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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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诚信危机的原因 (1)违规成本过低,是诚信危机的主要原因。即对会计造假的公司或中介机构惩治力度明显不够。我国《证券法》对股票发行人未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规定了行政和刑事责任,但没有提到民事赔偿问题,难以使违规者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但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上市公司因违规而进行民事赔偿的先例。从目前状况看,守信者未得到有效保护,失信者未受到严厉制裁,一些企业或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已成为一个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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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2月1日正式实行。《规定》对法院受理和审判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上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作出了详细规定,使此类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成为可行。《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上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制度。从"状告无门"到"有条件受理",投资者可以针对虚假陈述的不法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这对上市公司、中介服务机构、会计职业界甚至整个会计体系将产生强大的震撼作用,对当前日益严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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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诉讼纠纷中内嵌多个虚假陈述行为已成为一类新问题,但当前的司法审判在行为认定、模式选择和因果关系判断上存有难点。此类纠纷中,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众多,“虚假陈述影响双重劣后考察”的规则不宜继续适用,而应将保护投资者的立场贯穿始终。个案中,宜通过“三步法”分析,明确合并抑或区分的处理模式,以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备“单一性”作为《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适用标准。就交易因果关系而言,判定投资者的交易决策究竟受哪一行为影响时,需综合考察各行为实施日间隔长短、重大性程度及前行为所披露信息在市场的传播密集度等因素,以确定前行为对投资者信赖的影响力截止点。而就损失因果关系而言,一方面要提高非虚假陈述因素扣除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也不应拘泥于数学模型的构建,法官酌情处理的价值应得到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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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暂不受理"到"有条件受理"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案是我国司法全面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则是处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依据.<规定>的作用显而易见,但在程序和实体的规定上仍需根据我国的实际和参照国外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以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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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初步解决了法院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的一些难题,对于推进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但笔者认为,《规定》在关于虚假陈述的认定、诉讼、前置程序、诉讼时效及诉公方式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改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