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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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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动态     
《证券导刊》2013,(42):66-67
证监会正式处罚出炉光大证券罚没5.2亿元 时隔三个月,中国证监会针对“8.16”光大汪券(601788)乌龙指事件的正式行政处罚终于出炉。上周网晚间,光大证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相关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处以罚没超过5.2亿元的处罚,相关责任人都被处以数十万元的罚款,连董秘也被罚款20万元。  相似文献   

2.
事件     
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8·16事件为内幕交易罚款5亿元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法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指光大董秘回应误导公众。证监会同时对相关四位相关决策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并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亿元,为证券史上最大罚单。另外,证监会还停止了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  相似文献   

3.
<正>马年伊始,发生在去年8月16日的光大乌龙指事件再起波澜。2月7日,光大乌龙指事件主要当事人之一、案发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的杨剑波将中国证监会告上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杨剑波认为,中国证监会将此案判罚为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不足,为此要求证监会撤销其做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相似文献   

4.
高频交易在国外成熟证券市场非常活跃,但在我国尚属于新兴事物。从制度层面,我国发展高频交易存在一些限制性因素与监管上的瑕疵,光大证券"8-16乌龙指"事件将这一点暴露无遗。本文在分析高频交易风险的基础上,结合光大"乌龙指"与美国"闪电暴跌"的案例从多方面探讨其监管之策,以及加强高频交易背景下的中小投资者保护。  相似文献   

5.
陶灵芝 《时代金融》2014,(5X):137-138
高频交易在国外成熟证券市场非常活跃,但在我国尚属于新兴事物。从制度层面,我国发展高频交易存在一些限制性因素与监管上的瑕疵,光大证券"8-16乌龙指"事件将这一点暴露无遗。本文在分析高频交易风险的基础上,结合光大"乌龙指"与美国"闪电暴跌"的案例从多方面探讨其监管之策,以及加强高频交易背景下的中小投资者保护。  相似文献   

6.
数字     
《理财》2013,(10):9-9
光大证券被罚款5.2328亿元 证监会8月30日下午通报了对光大乌龙指事件的处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28亿元.另外,还停止了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  相似文献   

7.
史欣媛 《南方金融》2015,(3):82-89,102
投资者保护是维护证券市场健康、稳健运行的重要基础,然而世界各国频发的"乌龙指"事件令投资者屡受重创。"光大8?16事件"作为我国"乌龙指"事件的典型案例,暴露出我国对于"乌龙指"事件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存在严重不足,内幕交易法律规制、证券机构内控机制、投资者补偿机制以及投资者救济制度等均存在诸多弊端。域外立法对于"乌龙指"事件大多确立了较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体系,其实践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应重点加强包括内幕交易法律规制、证券机构内控机制、多项基金并存的补偿机制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内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建设,为"乌龙指"事件中的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8.
"对于"8.16"事件的发生,有业内人士担心量化投资会因此受到冲击。但我认为恰恰相反,"8.16"事件对于量化投资在中国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对于中国股市上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8.16"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让大家开了眼界。人们传说的在国外市场普遍采用的量化投资——其主要特征就是程序化交易与高频交易,原来就存在于我们身边。所以尽管"8.16"事件对于光大证券来说是  相似文献   

9.
2013年明16日,中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震动最大的一起极端个别的错盘交易事件——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爆发。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七)》对内幕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重大修改。基于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及其刑法解释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在内幕交易罪的修改过程中与最后条文颁布后,证券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对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刑法解释存在不同的见解。有必要对内幕交易罪相关疑难的刑法适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细致解释,为适用全新的刑法规范合法打击证券金融犯罪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时代金融》2013,(10):10-10
8月30日下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认定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对4位相关决策责任人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28万元。这相当于光大证券去年净利润的一半。年报显示,光大证券2012年净利润10亿元,今年上半年获得净利润8.11亿元。  相似文献   

12.
<正>A股市场截至目前为止的"史上最严厉罚单"于今年11月中旬前正式下发。11月14日晚,光大证券发布公告称,当天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光大证券因"8.16事件"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作出处罚决定,公司共计被罚没5.23亿元,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宣布这些责任人终身禁入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史上最严厉罚单"的作出体现了"钢腕治市"的精髓,即从严治市,敢啃硬骨头,敢于办大案,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从严从重打击。但尽管如此,"史上最严厉罚单"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甚至是某  相似文献   

13.
2013年8月16日中国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争议较大的是对光大证券7130手股指期货的空单究竟是属于操纵还是自救、  相似文献   

14.
创新跑到了监管的前头,这是监管角度的一种说法。躲在"乌龙指"背后的魔鬼,不是一般的违法违规,而是与创新的失范纠结在一起的风险失控。"乌龙指"不过是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光大证券在"乌龙指"发生交易后,为了挽回损失,大肆卖空股指期货合约、转换并卖出ETF。这从创新的角度来看,也许本不失为一种对冲风险的策略性选择。上交所一度不是也曾从"交易系统运行正常"的角度确认其申购ETF使用的股票有效,不存在违法问题的  相似文献   

15.
陈帅 《海南金融》2014,(7):74-78
在司法实践中,内幕交易刑事判决一直极少,大量内幕交易案件被处以行政处罚。通过对现有可采集到的涉及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书和刑事判决书进行梳理和分析发现:在全部行政处罚案件中,有超过一半的案件实际上已符合了内幕交易犯罪的入罪标准,却未予以入罪;已经入罪的刑事犯罪案件,则多属于内幕交易大案、要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原因在于作为区分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标准被严重虚置,因此,应当对现有"情节严重"标准进行重构,提高数额标准,增加情节要件。  相似文献   

16.
章进  王贤安 《时代金融》2014,(3):247+264
近年以来,股票市场上推出T+0交易的呼声四起,特别是历经"8·16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以后,这种呼声更加强烈。目前股指期货已经实行了T+0交易,中国股市经历十几年的发展,总市值增长了十倍,投资者认为实行T+0交易的时机已经成熟,但是我们曾有过T+0交易后的疯狂投机,我们要牢记教训。那么,目前中国股市是否有必要实行T+0交易制度,或者交易规则是否能保障大多数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骆琦 《金卡工程》2008,12(10):13-14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中,内幕交易行为屡见不鲜.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刑法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及争议,有待立法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主要探讨了三个问题: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是否应纳入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内幕交易罪的抗辩事由;罚金的处罚依据.分别针对各个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看法和解决措施.最后通过总结,做出了立法完善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频发,无论是"杭萧钢构案",还是"上海祖龙内幕交易案"都在司法认定方面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的较大争议。这充分表明,在认定内幕交易罪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待解的难题。只有在对这些司法难题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重构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改善内幕交易行为的取证路径、强化内幕交易的执法力度、完善机制设计,才能破解司法难题,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保障证券法律法规得以遵守和执行。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以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为例,结合内部控制五要素分析光大证券在事件当中暴露出的操作风险应对方面的问题证券行业目前在风险应对特别是操作风险方面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20.
关于内幕交易罪主体范围,理论界在具有职务关联的离职人员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罪主体、被动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罪主体以及内幕交易罪主体范围是否以第一受领人为限存在分歧。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审判决案件为视角,总结内幕交易罪主体范围实践现状,发现内幕交易罪主体范围具有扩张性、任意性以及模糊性等实践问题。立法不明确、司法不重视以及理论学界的争议是内幕交易罪主体范围混乱的根源。在当前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下,通过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范围是准确界定内幕交易罪主体范围的可行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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