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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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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郝佳佳 《金卡工程》2010,14(6):106-106
最新通过的《鹿特丹规则》与以往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不同,它对托运人进行重新定义,单独设置了“单证托运人”这一概念,还对货物控制权进行了首次规定。《鹿特丹规则》的新规定将给FOB出口带来重大影响,应该早日做好应对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2.
杨竹 《金卡工程》2009,13(11):206-207
FOB合同下,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会同时出现两个托运人即“托运人1”(买方)和“托运人2”(卖方)的情形。那么,谁有权取得提单?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众说纷纭。本文主要讨论这个问题出现的原因以及现行有哪些观点,并提出了笔者的一些浅见。  相似文献   

3.
王成 《金卡工程》2010,14(6):128-128
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第63届大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贸发会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由于该公约在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因此简称为《鹿特丹规则》。如果《鹿特丹规则》获得主要航运国家的认可并使之生效,将预示着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立法,结束“海牙时代”,开启新的“鹿特丹时代”。《鹿特丹规则》废除了《海牙规则》中的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制度,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大幅度的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这些都将对海上保险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在详细比较《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的重大差异的基础上,从三个方面论证了《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罗锦 《金卡工程》2008,12(8):35-36
关于到付运费的支付责任,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本文从到付运费的含义出发,阐述了英国法下关于托运人和收货人支付运费责任的实践及中国法下托运人对到付运费的支付责任,并提出建议,即托运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支付到付运费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黄俊 《中国外汇》2015,(16):34-35
代理发货人提单实际为受益人发货提供了便利。只要文意表述正确,这种提单一方面满足了信用证和惯例的要求,另一方面减少了受益人在货物流转上的费用。发货人是海运提单的基本要素之一。提单发货人栏位记载的单位一方面反映了谁是货物发出的主体,另一方面反映了谁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主体。然而,一种有趣的情况是一个主体(代理发货人)代理另一主体作为发货人(实际发货人,通常称为托运人Shipper),填写在提单的"发货人"栏位(下文简称为"代理发货人提单")。  相似文献   

6.
张媛 《金卡工程》2010,14(8):212-212
《鹿特丹规则》订立的目的在于改变多个国际公约共同调整国际班轮运输的现状,并实现国际多式联运各种运输方式适用法规的统一,其生效对航运业的影响将是巨大的。然而对于关乎船货双方切身利益,但长时间未得到解决的迟延交付范围的界定问题,始见于《汉堡规则》,由于《汉堡规则》并未生效,那么《鹿特丹规则》对于迟延交付范围的规定及解读必将是受到万众瞩目的。本文通过对班轮运输三大国际公约及《海商法》进行对比分析,解读《鹿特丹规则》下关于"迟延交付"范围的界定。  相似文献   

7.
陈婧 《金卡工程》2010,14(4):103-103
批量合同是一种由承托双方根据各意愿自由协商订立的新的运输合同类型,并在现代海运实践中被大量运用,然而在《鹿特丹规则》之前,却鲜有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对此种合同类型做出规定。因此,本文将从批量合同的性质入手,重点分析《鹿特丹规则》对批量合同的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8.
陶富 《中国外汇》2014,(6):34-37
海运单正本的份数,在提货、停运权以及控制权中,并不能发挥作用。海运单是否显示正本份数以及实际出具了多少份正本,应当仅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单独安排。  相似文献   

9.
章宇文 《金卡工程》2010,14(5):207-208
通过分析《鹿特丹规则》规定的运输单证制度、电子运输记录制度,并与现行的三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国际上有关提单的立法和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比较,总结《鹿特丹规则》改变了现行国际公约对于运输单证适用的单一性;提供了电子提单的未来发展的可行性;向传统提单制度提出了挑战,以应对电子商务及多式联运发展的需要,提出我国《海商法》有关运输单证规定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0.
陈峥嵘 《金卡工程》2010,14(8):248-249
《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制度方面作出了许多变革,它增加了"履约方"和"海运履约方"的概念,变革了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和责任期间,对承运人义务作出了重要修正,在继承传统免责事由的同时对之作出多处革新且进一步提高承运人责任限额。尽管有些变革的优劣尚无定论,但《鹿特丹规则》却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值得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1.
在国际货运无单放货纠纷中,承运人作为提单法律关系的一方,实施无单放货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应当建立在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遭受实际损失的基础上。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出口运输无单放货纠纷案件数量也在增加。其中常见的情况是国内托运人向承运人索赔。此类案件在确定侵权或违约责任的基础上,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相似文献   

12.
张彦 《金卡工程》2010,14(5):213-214
《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总量合同的规定打破了自美国《1983年哈特法》以来形成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强制性适用的原则,突破强制性承运人责任制度,在更大范围内回归合同自由。其相关内容的制定适应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变化,有助于促进交易、提高交易效率。本文首先介绍了总量合同的产生背景,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中合同自由原则的发展变化,对《鹿特丹规则》创设的批量合同的法律规则进行分析,最后探讨其对我国班轮业的影响及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相似文献   

13.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出口企业应严格按照海上货物运输的各项法律规定控制好各个环节,切不可因一时之便为日后维权埋下隐患。无单放货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项下引发纠纷的最常见的原因,因其往往涉及国际贸易与海运两个领域而尤为引人注意。如果作为货权主体的托运人因承运人无单放货这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而遭致贸易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不予支付货款的损失,托运人有权依据合同纠纷主张承运人赔偿损失,也有权依据贸易合同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相似文献   

14.
何文全 《新金融》1991,(11):45-45
在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提单的正确背书不仅是提单转让物权的前提,也是保障出口结算单据质量,确保出口商品及时、安全收汇的重要因素。对此,结合实务谈谈有关背书问题。第一,直交式抬头提单的背书形式。直交式抬头提单也称记名提单。它是由托运人在收贷人栏具体填明某一特定的人或特定的公司(DELIVER TO××CO·LTD)。  相似文献   

15.
陈广 《中国外汇》2013,(7):66-67
受益人应对信用证中不合理的或对自身不利的提单抬头要求及早提出修改意见。信用证中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条款可以归纳成开证申请人(指示)抬头、托运人(受益人)指示抬头及银行(开证行)指示抬头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16.
韩潇 《金卡工程》2010,14(6):194-194
《鹿特丹规则》中的“海运履约方”概念的提出解决了港口经营人作为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独立合同人的地位和责任问题,将其统一纳入“海运履约方”的范畴,使其享有与承运人相同的抗辩和责任限制权利,这样既无需为港口经营人单独立法又有利于国际货物运输法律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席斌 《中国外资》2013,(14):142-142
《合资企业法》虽然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界定为有限责任性质的公司,但其《实施条例》30条却明定,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其董事会权限范围很大,可以决定一切事务"。《合作企业法》第12条也规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股东会和监事会的设立及运行规则并未做明确规定,同时,董事会的表决规则包括一人一票规则及人头多数决规则,除此之外,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董事的选任、任期方面都与新《公司法》存在巨大差别。对于国内投资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能根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法人机关,而股东会则实行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则以及资本多数决规则。  相似文献   

18.
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已逾半年,这部《规则》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作了重大改革。相对于1993年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则》有六个方面的显著变化:一是为顺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规则》改革了财政监管企业财务的方式;二是为应对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的新形势,《规则》提高了金融企业财务管  相似文献   

19.
现实中LOI单据会越来越频繁地被使用,其蕴涵的风险不容小觑。我们应审慎地对待LOI单据,尽量将其弊端最小化。LOI(Letter of Indemnity),即海上运输担保函,又称索赔保证书。其是在国际贸易中为达到特定目的,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或第三方(通常是银行)或其中的多方,向承运人出具的、使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索赔权利的协议书。LOI单据能有效避免货物压船滞港,加快货物提货和结汇的时间,推进贸易的顺利进行,是国际贸易海洋运输中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是一部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民事基本法,对我国原有的担保物权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本文通过对《物权法》与《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进行比较,从物权变动的因果区分、约定独立担保、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时责任承担规则等方面,分析《物权法》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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