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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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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华 《中华商标》2008,(3):42-45
《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滴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认定商标近似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凯 《中华商标》2005,(9):15-18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且用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另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特定的联系。相关公众被误导是由于属于不同使用者的商标混淆商品的来源(即使相关公众无法区分商品的来源)所产生的后果。  相似文献   

3.
倪杰 《中华商标》2012,(7):47-50
我国《商标法》赋予了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权利,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只有符合"误导公众"的关键条件,驰名商标注册人才能享受到跨类保护。何为"误导公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明"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  相似文献   

4.
应苏楚 《中华商标》2007,(12):56-56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  相似文献   

5.
王磊 《中华商标》2006,(7):30-31
我国对驰名商标给予的是特殊保护,即跨类别保护。基于这一原则,无论驰名商标所有人是否在其它类别注册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法律都赋予其排他性的功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似文献   

6.
地理标记:我国知识产权的长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巧 《中华商标》2002,(5):15-16
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是从禁止的方面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不正当使用,以保护权利人利益。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相似文献   

7.
环球资讯     
《中华商标》2013,(4):88-88
瑞士最高法院认为在非瑞典生产的商品上标注瑞典宇样不一定构成误导 2012年11月,瑞士最高法院针对一起商标刑事案件做出第1B_566/2012号判决,判决认为在非瑞典生产的商品上标注“SWEDEN”(瑞典)字样并不必然构成误导。  相似文献   

8.
缪庆阳 《中华商标》2005,(12):45-46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一种赤裸裸的侵权行为,很容易判定和定性。而对判定商标近似侵权,《商标法实施条例》只有一句比较笼统的法条:“……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由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都没有具体标准,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我们归纳出商标近似侵权的七种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9.
四、商品类似的认定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会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如化妆品商品与美容服务,首饰商品与饰品加工等等。  相似文献   

10.
汪正 《中华商标》2013,(12):33-37
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增加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相似文献   

11.
陈梁 《中华商标》2013,(11):53-53
2013年8月30日《商标法》第三次修正,并将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去掉了长期扣在“驰名商标”头上的“光环”,使其得以正本清源,回归本质。 为使“驰名商标”得以回归,先要弄清其来龙去脉。“驰名商标”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英文为“Well-KnownMarks”,原意为“众所周知的商标”,其产生的原因是:由于该商标不仅被本行业或相关公众所知晓,而且被其他行业和大众所周知。,“驰名商标”是  相似文献   

12.
现行《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依照传统观点,商标相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相似文献   

13.
庄奎太 《中华商标》2007,(11):56-56
什么是地理标志?《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  相似文献   

14.
新《商标法》第14条第5款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53条规定了罚则:违反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2014年4月15日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中规定,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相似文献   

15.
清源 《中华商标》2006,(2):20-23
印度尼西亚申请人P.T.伯尔纳(P.T.PERMONA)于2001年3月22日在国际分类第34类“香烟、烟草、雪茄烟、非贵重金属烟灰缸、香烟过滤嘴、卷烟纸、吸烟用打火机、火柴、烟叶和丁香混合卷制的香烟、非贵重金属香烟盒”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RO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1)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ROLEX PROMOTl0NS S.A.(瑞士劳力士促销有限公司)在相同、类似商品“烟、烟具、火柴”上已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的第566503号“RO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见附图2)近似。另外,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是复制ROLEXPROMOTl0NSS.A.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于2002年8月6日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公告。  相似文献   

16.
新《商标法》第14条第一款增加了“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的规定,并增加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作为该条第五款,旨在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驰名商标异化问题。  相似文献   

17.
《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相似文献   

18.
林丹 《中华商标》2023,(10):13-14
<正>《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该条款仅限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而从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实践来看,对以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的“镇名”“村名”甚至“街道名称”申请商标的审查,也日趋严格。  相似文献   

19.
苑雪梅 《中华商标》2004,(11):55-55
随着商标申请量逐年大幅增加,同一天申请的商标也渐渐增多。这里的“同一天申请”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相似文献   

20.
吴凯 《中华商标》2005,(7):35-35
某申请人于2002年10月24日在国际分类第30类的“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粉”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必诺金初乳”。该商标中“初乳”是指“人和哺乳动物分娩后最初几天所分泌的乳汁。含有丰富的蛋白质、牛黄酸锌、维生素和少量激素,脂肪较少,适合婴儿需要”。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使用时,消费者会认为这是对商品原料的描述,因此其不具有区别不同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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