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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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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晋云 《时代金融》2012,(11):159-160,166
通过对《信托法》中归入制度的法理解析和法条分析,将其深入地与《公司法》中的归入制度进行比较研究。通过窥见《信托法》中归入制度存在"受托人禁止行为"的规定过于简单,"利用信托财产"的规定有歧义,"归入民事责任"的规定欠缺等方面的不足,从而对《信托法》归入制度的立法提出几点建议,详细规定"受托人的禁止行为",明确"利用的信托财产"为受托人所管理的信托财产及相关民事责任的完善等,以更好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进而有序地开展信托法律活动。  相似文献   

2.
于晋云 《云南金融》2012,(4Z):159-160
通过对《信托法》中归入制度的法理解析和法条分析,将其深入地与《公司法》中的归入制度进行比较研究。通过窥见《信托法》中归入制度存在"受托人禁止行为"的规定过于简单,"利用信托财产"的规定有歧义,"归入民事责任"的规定欠缺等方面的不足,从而对《信托法》归入制度的立法提出几点建议,详细规定"受托人的禁止行为",明确"利用的信托财产"为受托人所管理的信托财产及相关民事责任的完善等,以更好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进而有序地开展信托法律活动。  相似文献   

3.
信托活动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的颁布与实施 ,是中国财产管理制度的创新 ,对中国信托业和资产管理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信托法》使中国的信托实践有了基本的法律基础 ,但完备的信托法律环境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一、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  国际通行的信托制度是建立在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基础上的 ,并由此形成信托最根本的法律原则———“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原则 ,即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要转移到受托人名下 ,但信托利益要由受益人而非受托人享有。《信托法》第 2条规定 :“本法所称信…  相似文献   

4.
李荃 《金卡工程》2009,13(6):106-107
在信托法中,受益人可对受托人违反信托本旨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它作为受益人最终的救济手段在信托法的适用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从信托受益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出发,结合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对信托受益人撤销权的行使与其法律效果进行一定的阐述和探讨。  相似文献   

5.
凭借发达的立法和司法制度,兼具灵活性与保密性的开曼信托法律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青睐.开曼的信托立法主要包括《信托法》、《反欺诈法》、《永续法》以及《涉外信托法》等,受托人制度是开曼信托法的核心.开曼信托当事人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信托保护人,信托类型主要包括酌情信托、固定收益信托、慈善信托、特别信托和豁免信托等.开曼信托法律制度灵活,可实现多种信托目的,包括遗产、个人、金融、税务或者其他商业目的.  相似文献   

6.
证券投资基金以集合投资方式进行专业理财并分散投资人的风险,日益成为大众投资的主渠道。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契约型信托基金,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当事人通过信托契约构建。"托管"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创新,既包括国外"保管",又通过"受托",涵盖更为广泛的外延。《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专门规定基金托管人,其中第25条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2004年证监会、银监会联合颁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7.
进行《信托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推动《信托法》司法解释与信托配套制度建设,是我国信托制度发展与完善的基本路径2001年《信托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信托制度的正式确立,它与《证券投资基金法》一并在法律层面构建了我国信托活动的制度基础。经过近10年的发展,我国商事信托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建立。但是,信托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然明显。实践中,《信托法》自身存在的理解歧义和立法滞后等问  相似文献   

8.
英美信托的“双重所有权”安排与大陆法系物权法原则的冲突无法通过解释消减。大陆法系国家在引入信托时的各种模式都试图在保留英美信托信托财产管理和收益分离的灵活性的同时,防止因信托的引入而导致本国法律的“分裂”。中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权属既可以转移给受托人,也可以不转移给受托人,不明确界定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权利的性质,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同时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做具体的规定,从比较法上看,与《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的规定“不约而同”。但是,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的所有权恐怕都不能经受大陆法系所有权完整性和不可分性的检验。我国民法典可以参考国外立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作概念层次的特别规定,从而为信托单行法(尤其是信托财产关系)的解释和实施留出空间,避免单行法下的信托游离于整个法律体系之外。  相似文献   

9.
孙丽敏 《吉林财税》2003,(12):58-58
同日本、韩国一样,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我国投资基金规范为契约型,即采用信托方式来设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证券投资信托法律关系构造中,存在三方主体,即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托管人)与受益人(基金持有人),规  相似文献   

10.
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后,我国信托行业得以进一步蓬勃发展。至2013年,为进一步满足信托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对其行为进行规范,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法三规"的信托法律制度体系。家族信托作为民事信托的一种新兴事物,给《信托法》带来了挑战。《信托法》难以对家族信托进行更为有效的引导和规制,操作性较弱。本文主要分析当前家族信托给《信托法》带来的挑战,并据此提出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1.
曾珊  张煊 《金卡工程》2008,12(11):29-30
我国信托法第3条规定了民事信托这种信托方式.民事信托又称非营业信托,与商事信托或者说营业信托相对.民事信托对刚起步发展不久的中国信托来说还是个全新的领域,当前民间虽已出现一定形式的民事信托活动,如小额财产管理、遗产管理等,但民事信托拓展的空间仍很小且发展缓慢.民事信托的发展面临诸多障碍,如观念上的障碍,整个社会缺乏诚信、对民事信托缺乏必要的认识和对信托有不解和误解;还有法律上的障碍,信托成立生效要件严苛和对受托人资格的严格限定;及其他制度方面的障碍.  相似文献   

12.
我国《信托法》目前仅调整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并未承认目的信托,存在立法漏洞。理论上,目的信托系介于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之间的客观存在,契合社会现实需要与信托价值取向,在受益人原则已事实突破的背景下,本着意思自治原则,目的信托应当得到法律承认。制度上,为防止目的信托制度被滥用,应当明确目的信托的适用范围、目的信托监察人和目的信托存续期限这三方面的规范。有鉴于此,应当重述我国《信托法》第2条之“特定目的”,使其射程包括非公益目的;相应地,应当增设“目的信托”一章,从正反两方面界定目的信托的适用范围,置备信托监察人的选任规则、权利和义务等规范,并合理规定目的信托存续的最长期限。  相似文献   

13.
信托投资     
信托(Trust)的定义依照我国《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而言之,  相似文献   

14.
崔泽森 《当代金融研究》2021,2021(2):139-156
我国《信托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然而,该条文是对日本《信托法》移植的结果,我国并没有禁止诉讼信托和讨债信托的理由。同时,该条文容易被规避且难以被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适用的空间。再者,该条文不仅与我国现行的诸多法律条文和制度产生冲突,而且与我国减少社会不良资产和增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目的相违背,故应当删除。事实上,诉讼信托和讨债信托不仅符合信托设立的要求,而且能使债权人、债务人受益,并起到减少讼累等有利效果,因此,应当承认诉讼信托和讨债信托在我国的合法地位。  相似文献   

15.
传统观念秉持的信托财产“唯权利客体论”暴露了力所不逮的疲态。有鉴于此,立法与学界立场发生转变,表现为“客体实体化”“选择性主体化”“特殊类型组织化”和“一般性主体地位”四种对信托财产主体化的认知层次。主体性证成上,信托财产是目的财团,信托具备团体属性,特殊信托演化出组织特征;独立信托目的“冻结能力”是信托财产获得独立人格的根本原因,其引致的独立意思、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是直接原因。是以信托财产满足法人资格实质条件,未获主体地位是立法选择而非理论障碍。规范进路上,对信托财产主体地位的承认应采“信托法默示主义”,即尊重设立者意图,兼顾公共利益及对现实的追认,缺省性地肯定商事信托与公益信托法主体地位,赋权性地允许民事信托拥有权利能力,以对特殊类型的强制性规定为例外。  相似文献   

16.
对于"信托受益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持续争论了百余年。信托在现代商业和金融交易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广泛应用于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和资产证券化中。我国《信托法》是法律对信托社会需求的回应,更多地采纳了合同理论,为信托合同提供了一套强制性的标准化条款。我国应借鉴"物权说"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吸收"企业组织"理论强化信托的资产分割功能。  相似文献   

17.
近几年来,“信托”这种来源于英国且颇具英国法律特色的财产管理制度和理念在中国渐入人心。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从法律上确认了信托作为一种重要而又充满活力的制度的存在,并提供了信托业依法健康、稳步发展的制度路径。顺应这一形势,中国金融出版社适时出版了徐孟洲教授主编的《信托法学》(21世纪高等学校金融学系列教材)一书。该教材是一部全面了解我国信托法和信托法学不可多得的好教材。与其他信托法学的著作相比,《信托法学》一书,具有以下的主要特点。一是理论深入。《信托法学》从具…  相似文献   

18.
我国人寿保险信托发展不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的两种实践模式都存在效力问题。在分离模式中,投保人担任的信托委托人主体不适格,信托合同无效;在聚合模式中,信托受托人欠缺法定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既往的理论研究与市场调适大多在适法框架内提出解决方案,最终仍然无法彻底消除效力障碍。事实上,聚合模式效力困局的成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31条对于保险利益主体范围的限定并非不可突破。法学理论讨论和比较法上保险利益从纯粹身份关系扩展到特定商事关系的立法实践均表明,保险利益主体扩展到人寿保险信托中的受托人具有合理性。为此,未来修法时有必要在现行《保险法》第31条之中增补人寿保险信托受托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同时在其信托与保险两端建构相应的配套规则。  相似文献   

19.
保险合同复效制度是民事合同的一项特殊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对于保险合同复效要件采取同意主义的立法模式,但是此种立法模式并不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对《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进行了修正,使用了有条件的可保主义,但是司法解释的修正并不彻底,  相似文献   

20.
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了将哪几种情形视为“刚性兑付”及对存在刚性兑付情形的机构如何进行处置。从合同法和信托法的角度来说,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信托业刚性兑付存在“一刀切”的法律漏洞,而以强监管迅速解决信托刚性兑付多年遗留的问题绝非易事,亦有可能带来更大的风险危机。资管新规对信托业刚性兑付带来了深层次影响,实践中应针对刚性兑付的不同情形限制性打破刚性兑付,由政府居中充当刚性兑付准入许可人的角色,合理引导信托资金朝资金需求方流动;完善受托人责任承担机制;健全信托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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