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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在我国处于萌芽发展阶段,而信托化运作是发展私募基金的一种尝试方式。我国目前私募基金的信托化运作主要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进行,这一制度在信息披露、监管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既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不利于监管机构控制市场风险,私募基金的优势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因此,针对私募基金发展的过渡期特点,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利益,方便监管机构控制市场风险的角度出发,从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制度入手来完善我国私募基金信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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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私募"监管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阳光私募"近年来在中国越来越兴盛,各路资金、投资顾问和投资者纷纷涌入阳光私募市场,但随之暴露出我国阳光私募基金市场混乱、投资者保护不足、监管不统一等问题.本文根据中国私募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借鉴美国私募基金监管的有关做法,提出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思路、改善监管体系,尽快完善私募证券投资者资格和销售推广方式等制度建设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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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管的视角浅析我国的私募基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几年来,我国的私募基金发展迅速并且已具有相当大的规模,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因发展时间较短,私募基金在法律地位、监管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缺陷。中国大陆资本市场要健康快速的成长,就不能忽视私募基金的地位,同时我们必须清醒认识私募基金由于运作不规范以及监管缺位所导致的风险,探寻适合我国的监管制度,使私募基金合法、有序、高效运作。本文将从私募基金的界定、私募基金的监管现状、监管的必要性分析以及合适的监管制度设计等几方面对我国的私募基金进行探讨,希望对其以后的发展有所帮助与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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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私募投资基金在我国蓬勃发展,但其风险隐患也逐步暴露,值得警惕防范。本文梳理了我国私募基金面临的新旧风险,分析了监管存在的不足,并对比研究了美国私募基金监管体系。本文认为,我国私募基金治理模式以自律为主,市场准入门槛过低,风险监测机制不健全,监管力度不足。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私募基金市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已从宽松全面转向严格,明确了将一定规模的私募基金投资顾问全部纳入联邦统一监管,以对私募基金风险进行有效管控。本文建议,应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纳为正规金融机构范畴,其必须持牌经营;厘清监管与自律的边界,健全监管体系;强化投资者保护,防控系统性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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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蓬勃发展,对其监管仍处在不断探索阶段。本文在借鉴美英发达国家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经验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监管现状,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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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梳理了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及发展的最新情况,介绍了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最新立法进展,提出我国应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最新立法进展,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把私募基金纳入中国证监会的集中统一监管下,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同时,成立中国基金业协会,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地方基金业协会对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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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立法同国外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的比较,提出一系列我国未来私募股权基金立法中关于监管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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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设行政审批,通过行业自律组织依法进行私募登记推动行业自我规制.随着私募基金风险事件发生,事前监管力度加强,私募基金正式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通过分析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由"放"到"管"制度背景及其治理逻辑,介绍美国和欧盟监管经验,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规制进一步规范化、公开化和透明化,事前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紧密衔接,切实提高行业违法犯罪成本,强化基金投资者的司法救济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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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从私募基金的特点分析入手,研究当今世界各国对私募基金的两类主要监管模式及其优劣,为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和构建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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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次贷危机背景下,2010年7月,Dodd法案正式出台,限缩了私募基金原有豁免空间,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监管动因,将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投资顾问纳入SEC注册监管,以资产管理规模(AUM)为主要标准,重新界定了联邦与各州的监管权限。同时,围绕ADV表和PF表对于私募基金投资顾问展开注册监管,创设了新的豁免规则,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基础条件。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力度加大,对标国际成熟市场,厘清SEC对于私募基金注册监管的逻辑,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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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中国私募基金在"地下"迅速地膨胀,因为未能取得合法地位,政府亦无力监管,导致在私募基金运作中存在大量问题.为促进我国投资基金业健康发展,在借鉴国外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我国立法机关应尽快进行私募基金相关立法,并对相关法律予以修订,以便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做到合法合理、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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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我国私募基金健康成长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私募基金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因其符合供给与需求的均衡点、对我国经济既好又快发展的积极作用、符合国际资本运行的惯例,因此,我国应允许私募基金的存在。当然,由于私募基金存在着风险大、需监管力度大、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发达、交易不活跃等问题和缺陷,应通过制定和完善与私募基金有关的法规和政策,采取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努力提高证券市场的活跃程度等措施,推动我国私募基金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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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迅速,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因发展时间短暂,私募基金在运作、法律地位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将从私募基金概述,现存问题以及私募基金立法监管体系几个方面对我国的私募基金进行探讨,希望对日后私募基金的立法规范有所帮助扣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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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私募基金的规范框架及对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私募基金历经20年的发展,已成为证券市场不可忽视的力量.但是目前对私募基金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隐藏的问题较多,这在客观上要求监管部门规范好私募基金市场,利用市场化的监管手段将私募基金的风险控制好.本文介绍了私募基金在美国、日本及香港的规范框架,以期对规范发展我国私募基金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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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在我国大量存在且无序发展,但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缺位,一直处在法律边缘灰色地带,而且既有的规范也存在标准不一、监管滞后等问题,导致与此相关的问题和争议颇多。我国现实条件表明,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以弥补法律之不足、满足巨大社会需求。基于私募基金特点,除应从投资者资格、发起人和管理人条件、募集方式、基金份额转让等方面对私募基金加以规范外,不应对私募基金进行过多干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