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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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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政府为了扶持和鼓励某些特殊的纳税人和特定的项目,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营业,对企业取得的某些收入实行不征税或免税的特殊政策,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由此,形成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相似文献   

2.
伊虹 《财会月刊》2013,(3):98-98
一、运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规定如下:①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  相似文献   

3.
正对于纳税人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且拨付文件明确将该笔资金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是否有权自行选择将该笔收入作为征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假设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那么,作为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笔者结合相关政策法规,对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支出如何扣除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看法。一、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  相似文献   

4.
新所得税法中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最大区别在于: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从税制原理上就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免税收入则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按照税制原理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和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因此,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则属于税收优惠。  相似文献   

5.
吴适  杨新 《财会月刊》2013,(12):100-101
本文首先对不征税收入的定义进行了分析,然后就不征税收入的财税政策规定及财税处理进行了剖析,最后提出了企业在处理不征税收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6.
在会计实务中,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按税法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按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  相似文献   

7.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相关条件,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笔者在实务中发现,很多企业误将不征税收入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只要符合条件,就一律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基于此,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时,在不同情况下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结果.  相似文献   

8.
一、追溯调整与递延税款《企业会计制度》(简称新《制度》)发布后,财政部又印发了《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17号),规定企业施行新《制度》时,对应补提、增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前年度发生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事项进行追溯调整。企业施行新《制度》前账面上存在的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失等,按财政部文件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简称《变更更正准则》)的相关规定,也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实践中,追溯调整核销前期费用损失(包括按预计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减…  相似文献   

9.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创设的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实务中对其政策内涵及涉税处理存在不少模糊认识。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财政性资金也未必都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对企业而言只是获得了相应所得税额的时间价值而已,某些特殊情况下作应税收入反而对企业更为有利。  相似文献   

10.
吴春滢 《财会月刊》2011,(31):23-24
会计和税法上对分期收款方式下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时间不一致,会使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对该暂时性差异一般是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处理,对此笔者提出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11.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三种类型: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于企业涉及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多种多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热点。纳税人应分清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从而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相似文献   

12.
蒋苏娅 《电子财会》2007,(12):40-43
新准则的施行,一改过去将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补贴收入,税金支出或资本公积的做法,而对占多数的政府补助采用递延方法,在规定期间或规定条件满足时,才按规定的方法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对于政府补助,除拨付时明确规定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按税法规定都应该计入所得额征税,而且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应是企业“实际收到”补贴的当期.不存在递延所得和分期计税的问题。这样,就由此产生了会计计量与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并导致一系列的纳税调整和递延所得税的核算。笔者现以新准则的规定为依据,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讨论新准则下的政府补助与递延所得税。  相似文献   

13.
《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站在科学发展观的角度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并且明确了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关系。企业在首次执行会计准则日,如果涉及递延所得税会计事项,要进行相应的追溯调整,但在日后递延所得税转回的会计处理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相似文献   

14.
吴清 《财会月刊》2013,(12):45-46
积分销售是商场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企业应依据收入递延法,将积分销售分成积分配送、积分兑换及积分逾期三个环节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同时结合现行税法规定进行增值税、所得税等的相应处理,积分逾期时应采用减法计算应结转的递延收益。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政府为了扶持和鼓励某些特殊的纳税人和特定的项目,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营业,对企业取得的某些收入实行不征税或免税的特殊政策,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由此,形成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相似文献   

16.
熊莉 《会计之友》2012,(35):86-89
2012年上海地区开始在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由于目前改革还处在试点和过渡阶段,相关配套的会计核算制度还不完善,试点企业在发生应税服务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文章归纳了税改后试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同时,结合上海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重点探析了纳税人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过渡时期征税、差额征税、与非试点地区和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征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退税等各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17.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提出,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时,如果具有融资性质。应按价款公允价值在销售商品交付时一次确认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款,这样做既不符合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也人为地将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提前,不符企业税收策划的基本原则。本文以新准则、新税制的基本规定为依据。分析研究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应采用的会计处理规范。  相似文献   

18.
本文结合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新变化,探讨了所得税会计核算中不征税收入、税率变化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计量等几个值得关注问题的会计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19.
本文结合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新变化,探讨了所得税会计核算中不征税收入、税率变化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计量等几个值得关注问题的会计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20.
《财务与会计》2016,(10):72-73
1.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收到当地国税务机关退付的一笔出口退税款。请问,此笔退税款是否要计入国家补贴款?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因此,您公司作为一家外贸企业,在收到国税机关退付的出口退税款时,不应计入国家补贴款,应当计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即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由于出口退税款不属于会计损溢,不计入利润总额,也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故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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